王锡锌:
我们的确有一些标准,比如说关于党政领导干部的任免条例中,包括我们的《公务员法》中,对几种现在常见的问责形式,比如说像引咎辞职、责令辞职。
主持人:
我们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您刚才提到,领导成员因为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职,辞去领导职务,我觉得这些东西是说得挺重的,但是这里面……
王锡锌:
主观判断的标准太大了。
主持人:
说的就是,所以我就说这个问题,模糊的一个标准,让人家怎么执行呢?
王锡锌:
这两者是有联系的,所以一方面是因为本身定的判定的标准过于主观化。
另外一方面,问责制现在出现了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它是封闭的,在行政系统和党政系统内部的这种封闭性,导致外在很难监督,这就使原来本来就比较宽泛的标准,在执行的过程中,更可能由于关于内部的操作,而导致走样的风险。
主持人:
刚才我们说到的是《公务员法》,涉及到引咎辞职的,这些我们看一下法律法规和规定。还有一个,《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说引咎辞职、责令辞职,还有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成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东山再起。这个您理解,这是一个模糊的标准,还是一个比较清晰的标准?
王锡锌:
应该说这个规定,我觉得刚才特别强调了一点,实绩迹突出,这里面实际上是可以延伸出官员在被问责以后,复出的一个很重要的条件,那就是必须要有实绩,而且还必须是突出的。
另外,符合了这一实绩以后,还要按照有关规定,请注意,这里有关规定其实是我们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的工作条例,那就是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任职的公示,这四个可能是最主要的程序,所以我们刚才看到,已经有一些基本的条件和基本的程序,我们在进一步的实行中,其实就是如何把这些基本的条件和程序具体化。
主持人:
王教授,咱们不妨借着一个是黑砖窑,一个是瓮安事件中被撤职的这两个干部,他们的命运,我们不妨看一下,他们怎么处理他们而引发的一些争议。
解说:
王振俊,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原副县长,两年前因黑砖窑事件被撤职,如今,他再一次成为了新闻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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