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当这两天又有官员复出的消息进入我们视线的时候,再次引发了人们对于问责制度的思考。有媒体指出,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全国性的专门的行政问责法律,只有一些政府规章和散见于相关法律中的零星规定。
就在前两天,广州市刚刚出台了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媒体报道,从4月1日起就将实施的这个办法,将对官员过失问责进行科学规范,在广州市的这份办法中,问责的方式一共有八条,包括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等内容。
当我们拿来重庆和成都市的相关规定进行比较发现,问责的方式重庆有七条,成都有六条,从这个角度来看,广州的办法显得更加细致。进一步比较我们发现,问责方式中,最重的方式,广州的描述为免职或建议免职,成都也是如此,而重庆的却是劝其引咎辞职,这种不同显示出各个地方在法律规定上还缺乏统一性。
另外,在被问责官员的复出问题上,广州的暂行办法中规定,重新任命的按有关规定办理,而在重庆和成都的暂行办法中,我们没有找到相关内容。
针对各个地方对于官员免职和复职的规定,《文汇报》的评论指出,各地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不仅相互之间内容不统一,而且还存在着违反上位法的情况。
另外,与之相对的官员复出机制也并不健全,相关规定十分模糊、笼统,缺少操作性和程序性,弹性和随意性很大。由此看来,官员复出机制的完善同样急迫,因为只有通过制度化程序赋予权利的复出官员,才会让公众心服口服,而官员在重新履职中,也才会更有底气。
如今,面对现实生活中一个个真实发生的事例,相关部门如何回答百姓的质疑,又该如何建立完善的制度,在官员的免职、复职问题上,我们要考虑的问题还有很多。
主持人:
王教授,咱们先说一个最根本的问题,我们今天说到的问责制,这问责制当初在设计它的时候,目的是什么,是为了谁而问责,是为了老百姓问责,还是为了官员整个的这个吏治而问责?
王锡锌:
应该说这样一种问责制,本身在设计的时候,当然应该是为了体现我们官员的职业伦理,那就是官员如果犯错了,必须要承担责任,所以肯定是为民而问责。
但是这一制度在设计和操作的过程中,的确出现了一些走样,走样情形就是我们看到问责所承担的这种责往往是一些最低的一些责任形式,比如说诫勉谈话、责令道歉,一些引咎辞职等等这些情形,这种情况如果说不能够与相应的行政责任、纪律责任,甚至法律责任衔接起来,有可能原来是为民问责的机制,有可能演变成一种可能是保护官员的一种机制,这就可能出现制度变异的危险。
主持人:
等等,我觉得刚才您说是整个问责制在执行的过程中走样了,但是我们现在的问题,我看了一些专业人士的分析,觉得问责制本身,它这个标准就制定得非常的模糊,让人家没法操作,比如说到底犯了什么样的事,给哪级官员,给予他什么样的问责,你不能说你还不清楚的情况下,你就说人家执行的走了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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