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为什么对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有计划勘查、开采管理?如何落实有计划的勘查、开采管理制度?
负责人: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规定,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有计划开采。但在实践中,仅仅实行有计划开采而不实行有计划勘查,多年来产生了一系列问题。我们认为,有必要对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有计划的勘查、开采,通过规划和勘查、开采计划,逐步实现矿业权有序投放和资源合理利用。
那么,如何落实有计划的勘查、开采管理制度?《办法》中明确,主要通过按年度分矿种下达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查开采计划和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管理来落实。
一是国土资源部按照矿产资源规划,根据相关产业政策、资源储量变化、市场供求等因素,按年度分矿种下达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查、开采计划,依法设立探矿权、采矿权,并加强监管。
二是国土资源部按照规划对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管理,分年度下达省(区、市)控制指标。各有关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本辖区矿山企业的资源储量、开发利用情况、资源利用水平等,将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矿山企业,企业名单和指标分解情况应向社会公示,公示结果予以公告,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国土资源部向社会公布全国控制指标分解落实情况。各有关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分解下达控制指标时,上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间应按照职责分工签订责任书,矿山所在地市或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矿山企业间签订合同书,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为了更好地督促落实总量控制的执行情况,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实行月报和季报统计制度。矿山企业每月应按规定向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送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各有关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每季度向国土资源部上报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
记者:有一个问题,谁来确定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设立或撤销呢?确定要经过什么样的程序?
负责人:早在1988年,国务院就已将黄金确定为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这样,加上1991年国务院确定的钨、锡、锑、稀土4个矿种,目前一共有5个矿种。为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特别是我国优势矿产资源,国土资源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经充分论证,报国务院批准后对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进行增减并公布实施。
记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中的共伴生矿管理是个难题,难在不好操作,不好把握,《办法》第一次提出了如何管理共伴生矿的政策界限,请你具体解释一下?
负责人:我国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有独立矿床,也有大量共伴生矿床,既有主采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矿山企业,也有综合利用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矿山企业,比如内蒙古的白云鄂博轻稀土矿,全部为铁矿的共伴生矿。因此,加强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管理,必须包涵共伴生矿的管理。在实际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中,共伴生矿资源赋存情况比较复杂。我们认为,对共伴生的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储量规模在中型以上的(含),并且储量达到矿山总体储量的20%以上的,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资源经济价值有可能超过主采矿种经济价值,为避免出现以采其他矿种名义逃避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管理,有必要对这类矿山也严格按照主采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进行严格管理。因此,《办法》根据共伴生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资源的储量情况和规模,设立了不同的管理方式。经过充分分析后认为,共伴生矿情况比较复杂,区分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资源储量占总体资源储量的比例,分别进行管理是必要的;20%的比例划分参考了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矿产品价值,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记者丁全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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