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近日出台《浙江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办法》规定了水资源费的征收范围,并针对超量用水的取水者实施超额累进加价征收制度。
《办法》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地下、水工程拦蓄的水域内取水以及利用水资源发电的单位或个人,都需要缴纳水资源费。但农业生产取水在规定限额内的不缴纳水资源费。同时,以下4种情况也不需要缴纳水资源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取用少量地表水;在城乡供水管网未覆盖的区域,因家庭生活需要取用地下水;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需要办理许可的取水,如为保障公共安全、农业抗旱等需要临时应急取水。
根据《办法》规定,取水行为须经有关部门的论证审批。同时,取水者必须在取水口安装计量设施,并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未安装或者损坏、失效的计量设施,未在规定期限内更换、修复的,按照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最大取水能力计征水资源费。
谁用水,谁缴费,多用水,多缴费,超额用水,加倍缴费。除城市公共制水企业外,取水者超过批准取水量的,其水资源费按照超额累进加价征收。超过批准取水量不满20%的,对超过部分加收1倍的水资源费;超过20%至40%的,加收2倍;超过40%以外的,加收3倍。(作者: 嵇哲、谢根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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