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是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继续攻坚的重要一年,在地区综合改革试点、法制环境、事业单位改革、行政审批等方面均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改革的思路更加清晰,环境更加完备。
同时,各地方政府也纷纷根据中央的要求和自身情况,加速了改革的进程,在许多领域甚至走在全国的前列。2007年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主要看点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区域改革试点布局更趋合理
2007年6月7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重庆市和成都市设立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通知》,宣布重庆和成都称为中国新的“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通知》并要求两市从实际情况出发,全面推进各个领域的体制改革,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力求率先突破,大胆创新,尽快形成统筹城乡发展的体制机制,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推动全国深化改革,实现科学发展与和谐发展,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
作为对发改委要求的回复,重庆市规划从公共财政体制、户籍制度、土地管理和使用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农村市场体制、行政体制等6个方面推进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争取到2020年试验区人均GDP达6500美元以上,城镇化率70%,城乡居民收入比降到2.5:1,人均基本公共服务和生态环保建设西部领先,城乡生活水平差距显著缩小;而成都则将重点在统筹城乡规划、健全基层自治组织、统筹城乡产业发展,以及建立城乡统一的行政管理体制、覆盖城乡的基础设施建设及其管理体制、城乡均等化的公共服务保障体制、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城乡统一的户籍制度等方面率先突破,通过改革探索加快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协调发展。
“成渝特区”的建立,是我国自从1980年8月26日深圳经济特区建立以来,再次进行的一项重要的地方区域改革尝试。之前我国共建立了五个经济特区,并分别在上海浦东和天津滨海建立了两个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但这些特区和试验区都处于东部沿海,对内地的辐射能力有限,也不利于东西部的协调、均衡发展。此次在中西部选择重庆和成都两大中心城市设立国家统筹城乡发展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突显了国家在新的历史时期加快中西部发展、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的决心。
从试点的内容来看,原先的五个经济特区和上海、天津两个综合改革试验区都比较侧重于经济发展,而成都和重庆试验区,不仅要制定经济政策,还要制定相关的社会、文化领域的配套政策方案,具体涉及统筹城乡规划、建立城乡统一的行政管理体制、建立覆盖城乡的基础设施建设及其管理体制、建立城乡均等化的公共服务保障体制、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制、建立城乡统一的户籍制度、健全基层自治组织、统筹城乡产业发展等领域。
因此“成渝特区”的建立,不仅使我国城乡综合配套改革在区域布局上更加合理,有利于缩小东西部之间的发展差距,而且还大大拓宽了原有的改革领域,更加注重社会的整体发展,对未来我国地方政府的改革将起到重要的引导和示范作用。
二、法制环境更加健全
2007年,我国在政府信息公开、公务员管理、行政复议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新的法规制度,使政府依法行政得到进一步的保障。
1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经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首次对政府信息的公开作了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而“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四类信息,更是应当由政府及时、主动公开。《条例》还对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公开的途径、例外原则、定期考核评议等作了细致的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标志着中国政府的信息公开将变得有法可依,标志着中国政府朝着“服务型政府”目标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同时,《条例》的颁布也有利于进一步提高政府的“透明度”,更加有效地促进政府廉政建设。
4月2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493号国务院令,正式公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该《条例》全面规范了生产经营中的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与责任。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原因和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责任,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依法追究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扰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事故处理的情况要向社会公布。《条例》还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事故调查组成员、有关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的责任,作了明确规定。
4月22日,国务院发布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这是建国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行政惩戒工作的专门行政法规,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原则、种类、适用、权限、程序和申诉等作了明确规定。颁布实施《条例》是加强公务员制度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加强行政机关公务员队伍建设的重要手段,是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途径。
8月1日,《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正式施行。该《条例》健全了行政复议审查方式,规定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条例》还明确了和解制度和调解结案的方式,并规定除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条例》规定的申请条件的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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