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金融市场制度性建设
(一)全面规范同业拆借市场。
为了进一步促进同业拆借市场发展,顺应市场参与者需求,配合Shibor报价制改革,中国人民银行7月3日发布《同业拆借管理办法》,自2007年8月6日起实施。《同业拆借管理办法》全面规定了同业拆借市场的准入与退出、交易和清算、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规范,明确规定了违反同业拆借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一是放松了准入管理、期限管理和限额管理,把可以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范围扩大至所有银行类金融机构和绝大部分非银行金融机构,简化了期限管理的档次并适当延长了部分金融机构的最长拆借期限,同时放宽了绝大多数金融机构的限额核定标准。二是加强透明度管理,加强事后监督检查等市场化管理措施,以逐步实现管理手段的市场化转型。
(二)促进银行间市场价格发现功能,丰富机构投资者类型
一是完善做市商制度。2007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管理规定》,围绕降低准入标准、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放宽做市业务要求和加强对做市商的考核等方面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做市商制度,促进了市场流动性的提高和价格发现,有助于推动我国债券市场快速发展。二是调整到期收益率计算标准。2007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到期收益率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将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到期收益率计算标准从“实际天数/365”法调整为更为精确的“实际天数/实际天数”法,这对于完善我国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促进金融市场价格发现具有重要意义。三是将企业年金基金引入银行间债券市场,这对于大力培育和发展银行间债券市场机构投资者队伍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夯实期货市场法律制度基础
新修订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于4月15日正式实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对与其配套的规章也陆续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初步形成了以《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为核心,证监会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为主体,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和期货业协会的自律规则为补充的期货市场法规体系。
(四)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一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和监管流程,细化规范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及监管的有效性,增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二是落实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发布《证券公司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实施办法(试行)》,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三是加强对上市公司高管的管理,发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切实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五)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加强保险机构风险管理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等四项配套制度,督促和指导保险公司逐步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健全内部审计、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提交内控评估、风险管理和合规报告,建立关联交易内部管理制度。此外,还出台了《保险资产管理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指引》,通过规范保险资产管理重大突发事件预案管理、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和报告制度,进一步引导保险机构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健全资产管理风险监控预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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