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轻刑化利于解救
“将收买儿童的行为予以犯罪化是必要的,但这种行为毕竟有别于拐卖行为,因此有必要从刑事政策上给予区别对待。”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李希慧说。
李希慧认为,收买行为虽然也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行为人主观上一般并无卑劣动机,对被害儿童人身权利的侵犯程度较为轻缓。而且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较小,对这类犯罪应当以轻缓的刑罚予以警示,严刑峻法起不到良好的效果。因此刑法对收买行为只规定了“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法定刑。这也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于志刚说,刑法之所以规定对收买人进行轻刑化处理的另一个考虑就是,要有利于儿童的解救,“对不虐待、不阻扰解救的,不追究刑责,从刑事政策上来讲,是对这种行为的一种事后奖励。”
针对加大收买人刑罚力度的问题,于志刚认为,不能过分将注意力集中在收买人身上,也不能把打击拐卖人不力的后果转移到收买人身上。今后如果要提高刑罚力度的话,必须是双向的,即同时提高拐卖人和收买人的刑罚。
“就像打击盗窃行为一样,刑法打击的重点应该在盗窃人身上,不能把重点转移到收赃人身上。”于志刚说,刑事政策应该有着明确的方向性,千万不能把打击方向弄错了。(徐伟张亮 林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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