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公安部打拐办公布了60名身源不明的儿童信息,短短几天时间内就有3人找到了自己的亲生父母,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据了解,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公安部曾先后在全国开展了5次打拐专项行动。本次专项行动从4月份开始,已经持续半年之久。
公安机关公开60名儿童信息,在赢得人们赞许的同时,也促使人们进一步思索如何才能更有效地遏制拐卖儿童犯罪。对收买人的刑事处罚力度便是人们关心的一个热点问题。
警方:刑事处罚应加重
“正是由于大量买方市场的存在,为人贩子铤而走险提供了空间。”河北省蠡县公安局局长郭建民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说。
今年5月,郭建民曾参与一起被拐卖儿童的解救行动。在那次行动中,收买人李某因与“儿子”难舍难分,曾数度昏厥。花了5500元的李某最终人财两空。虽然李某从事了收买行为,但是因为她没有虐待及阻扰解救,因而被免予刑事处罚。
按照我国刑法第241条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基层公安机关反映,刑法的规定在某种程度上是对买方市场的放纵,不利于打击犯罪。”公安部刑侦局副局长杨东告诉记者。
杨东说,从目前破获的案件情况来看,大部分收买人都不存在虐待行为,在公安机关解救时有相当一部分收买人都予以配合,因此,大部分收买人不会受到刑事追究。
杨东说,在一些案件中,公安机关也曾将收买人移送审查起诉,但是法院大多不会对其判刑。
“有买方市场才会有卖方市场。从打击犯罪的角度上,如果只打击拐卖人,而不打击收买人,只要有利可图,拐卖人仍会铤而走险。”杨东说,在办案中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解救被拐卖儿童,以及聚众阻碍解救的首要分子要坚决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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