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宪法也作出相应修改 立法过程充分体现民主
“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的地方组织法等法律草案的一些内容,改变了1978年宪法的有关规定。”张春生说,为保持法律的统一和协调,需要对宪法进行相应的修改。
此次对宪法的修改主要涉及四方面内容:在县和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常委会;将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县级人大代表由间接选举改为直接选举;将上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关系由监督改为领导。
当时中央已考虑对宪法要作全面修改,所以,起初考虑此次不必对宪法的具体条文进行修改,可采取由全国人大就上述内容通过一个决议的方式,对宪法进行修改、补充。
修改宪法的决议草案提交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时,代表们都同意决议草案的内容,但一些代表建议,把上述内容改为直接修改宪法条文,而不必另作决议,这样便于执行。
会外也有专家学者对决议草案中关于“本决议与宪法相抵触之处依本决议执行”的规定提出了意见。他们认为,宪法的法律效力高于其他一切法律和决议,而不是相反。
大会主席团认真讨论后认为,代表和专家们的上述意见是正确的。为此,大会主席团决定对宪法有关条文作出具体修改,写入决议案。
7月1日,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
“这一过程充分说明,当时的人民代表大会已经开得相当民主,充分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这是一个民主立法的典范。”30年后,张春生作出这样的评价。
至此,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常委会等重大决策,以立法体现出来。
四次修改了地方组织法 地方人大制度日益完善
1979年以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先后四次对地方组织法进行了修改,时间分别是1982年、1986年、1995年和2005年。
张春生说,这四次修改中,1986年和1995年的两次修改,从实体和程序上陆续完善了地方人大制度,是两次非常重要的修改。
1982年现行宪法通过后,为了与宪法的规定相衔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地方组织法进行了一些修改。
“但是这次没有实质性的重大修改。”张春生说。
198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对地方组织法进行修改。
“这次是比较大的修改,涉及的实质内容较多。”张春生介绍,主要解决了省会市和较大市的立法权问题,完善了差额选举制度,同时完善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相关工作程序。
“这当中最引人关注的是完善了差额选举制度,使其更具体、更规范、更具可操作性。”张春生说,这对于在选举中真正引入竞争机制,激发被选举人的责任感,赋予选举人更多的选择机会,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受到人民群众和代表们的广泛欢迎。
事隔九年之后,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对地方组织法进行了一次较大的修改。
张春生介绍,这次修改涉及的面比较大,除了完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织制度和工作程序之外,在差额选举、较大市和省会市立法的报批程序、规范地方人大代表及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等方面,都作出了更详细的规定。
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地方组织法进行了第四次修改。这次主要是完善选举制度和地方人大任期等。
“经过这四次修改,我国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监督、组织等方面的法律制度更为完善。”张春生说,30年的实践充分证明,县级以上人大设立常委会的决策是十分正确的,这对于健全国家体制,加强地方政权建设,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都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