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六月十九日电(记者刘育英)中国国务院决定在境内证券市场实施国有股减持,国有股的百分之十未来由社保基金持有,这涉及到一百三十一家公司的近六百四十亿股票市值。
财政部和证监会十九日对外发布了国务院这一决定。根据决定,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凡在境内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含国有股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均须按首次公开发行时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百分之十,将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
财政部和证监会有关负责人指,这是积极应对未来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养老金缺口的实际行动。
数据显示,截至二00九年三月二十六日,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含国有股公司共一百三十一家,涉及国有股东八百二十六家,应转持股份约近八十四亿股,发行市值约六百三十九点三亿元。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院长赵锡军表示,国有股减持政策能够加快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步伐,充实社保基金资金来源。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是中国证券市场的一个重要投资机构,它在承继原国有股东禁售期的基础上延长三年禁售期。
对于国有股减持是否会对股市造成冲击,赵锡军认为,百分之十国有股由社保持有,将缓解减持时资金流入市场的投放压力,而且股东禁售期延长三年,更使市场紧张情绪有所缓解。
131家国有股公司应转持股份市值近640亿元
新华网北京6月19日电(记者韩洁罗沙)根据中国有关部门19日联合公布的境内国有股转持公司国有股东的转持数据:截至2009年3月26日,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含国有股公司共131家,涉及国有股东826家,应转持股份约83.94亿股,发行市值约639.33亿元。
根据中国国务院关于在境内证券市场实施国有股转持的有关政策,依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规定,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19日联合发布这一公告。
公告详细列举了各公司履行转持义务的国有股东名称和应转持股数。公告明确,如上市公司派发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导致净资产不变、股份数量增加,国有股东应转持股份数量相应增加。
国有股转持10%充实社保基金 涉及131只个股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全国社保理事会今日就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国有股依法实施转持发出公告。全文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境内证券市场实施国有股转持的有关政策,依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规定,对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国有股依法实施转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根据现有资料,经初步核定,截至2009年3月26日,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含国有股公司共131家,涉及国有股东826家,应转持股份约83.94亿股,发行市值约639.33亿元。各公司履行转持义务的国有股东名称、应转持股数附后。此后,如上市公司派发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导致净资产不变、股份数量增加,国有股东应转持股份数量相应增加。
境内证券市场部分国有股将由社保基金转持
国务院决定,在境内证券市场实施国有股转持。这意味着此前社会一直争论的,国有股是该“减持”还是“转持”的问题有了明确的政策。
按照新的规定,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凡是在境内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含国有股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均须按首次公开发行时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将部分国有股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对转持股份承继原国有股东的禁售期义务。
也就是说,今后国有股将不再按照7年前被叫停的方式进行减持,而是上市后直接把一部分股份划拨给社保基金。而且新的规定要求,社保基金在承继原国有股东禁售期的基础上延长三年禁售期。专家认为,从减持到转持的一字之差,体现了我国以国有资产补充社保体系、和维护证券市场长期稳定的决心。
四部门关于境内证券市场实施国有股转持政策公告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境内证券市场实施国有股转持的有关政策,依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规定,对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国有股依法实施转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现有资料,经初步核定,截至2009年3月26日,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含国有股公司共131家,涉及国有股东826家,应转持股份约83.94亿股,发行市值约639.33亿元。各公司履行转持义务的国有股东名称、应转持股数附后。此后,如上市公司派发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导致净资产不变、股份数量增加,国有股东应转持股份数量相应增加。
二、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如有疑义,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反馈意见,并提交国有股权管理批复等文件,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重新核定。
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中央关于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障基金的决定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境内证券市场实施国有股转持的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股东是指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的国有股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指代表国务院和省级以上(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特设机构和负责监督管理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的各级财政部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股是指国有股东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股转持是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按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将上市公司部分国有股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社保基金会)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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