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春生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披露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决策的台前幕后
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的过程
1954年宪法规定,全国人大设常委会、地方各级人大均不设常委会。
1957年3月,彭真提出,省、市、自治区有考虑设立常委会的必要。
195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给中央写报告,正式提出县以上设立人大常委会。但随着反右的开始,这件事情被搁置。
1979年5月,彭真就取消革命委员会和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向中央写的请示报告获得同意。
1979年7月1日,包含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等内容的地方组织法获通过。
记者 陈丽平
在新中国人大制度建设的史册上,近30年前的1979年7月1日,绝对是一个值得浓墨重彩记录的日子。
这一天闭幕的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政府组织法。这一被简称为地方组织法的法律,对我国地方政权组织形式作出了重大改革: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这项重大决策是怎样形成的?如何通过立法把它确定下来?
在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30周年之际,曾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的张春生,接受了本报记者专访。
1979年,张春生就开始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这30年来,他经历了230部法律的诞生,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立法进程和人大制度完善过程的重要亲历者和见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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