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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兼职不得领报酬 法条经不起推敲有何效力?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om.cn  2008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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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新闻1+1》,不一样的解析,今天我们关注的话题就是政府官员兼职的问题,政府官员兼职的问题很复杂,有的是自谋出路,要去兼职的,也有的是政府要求你必须兼职的,接下来我们就看一看形形色色的兼职。

(播放短片)

解说:

舞着政府的鞭子,坐着行业的轿子,拿着企业的票子,占着兼职的位子。

这首打油诗形象地反映了公务员兼职这一现象,虽然国家有关文件对公务员兼职早有规定,但兼职仍然屡见不鲜,其中有公务员自谋出路兼职的,也有政府鼓励兼职的。

据《华商报》报道,9月16日,在陕西渭南市召开的全市非公有制经济大会上,市长徐新荣表示,为积极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允许公职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8小时以外从事与职权无关的第二职业。

陕西渭南的做法被媒体分析是在经济不景气的情况下,对公务员个人的关照,而在有些地区,公务员成批量地从事第二职业,则被看成是拉动地方经济的有效方法,大批公务员成为新时代的“红顶商人”。

2004年,“红顶商人”现象在安徽芜湖成系统、成系列地出现,芜湖市从市委书记、市政府领导到市财政、纪委、建委、经贸委、国土资源局、开发区管委会乃至审计监察等局的主要负责人都是戴着“红顶”的商人,双重身份在当地干部中被认为是荣耀和当然。

从事第二职业有来自于地方政府和公务员自身的冲动,也有社会利益的诱惑。

据不完全统计,公务员兼职最多的去处就是行业协会。安徽省去年检查的全省5472个协会中,党政干部兼职的超过了一半。有评论指出,协会愿意拉公职人员兼职,看中的是公职人员掌握的权力,能够借助政府为自己撑腰,而公职人员愿意在协会兼职,也乐意把协会当做自己的后院,可以通过协会为部门和自己谋取私利,这就形成了权钱交换,利益均沾的关系。

有文章分析到,如果说在行业和企业兼职的行为容易被公众察觉外,还有另外一些变相的兼职暗流在涌动。比如某些官员成了高校兼职教授、研究机构领导等等,这都是值得关注的现象。

第二职业是否是兼职?“红顶商人”是否应该明令禁止?除此之外还有什么我们尚未留意到的兼职行为呢?有评论指出兼职只是表象,所依托的公权力才是要害,只要所依托的公权力仍能脱离体制规范和公众监督,公务员所谓清廉自持的职业操守就会打上问号。

公务员兼职法规需要实施细则

主持人:

好,我们连线北京大学法学院的王锡锌教授,王教授您好。

王锡锌(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主持人你好。

主持人:

从2006年的《公务员法》,到2008年2月29日刚才我们说到的《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的升降规定》都强调了公务员兼职,但是不能拿薪水,您觉得这个条款它可能吗?可行吗?

王锡锌:

这个禁止性的规定在实际的操作中将会遭遇到非常严重的执行难的问题,执行难首先是难在定性很困难,比如说刚才岩松也讲到了,如何来判定工作需要,谁的工作需要,哪些机关来批准,按照什么程序来批准,如何来认定兼职的报酬,理合、顾问费、劳务费、差旅费,可能还有其他的一些招待性的这样一些礼品,这算不算报酬。所以第一个方面,我们可以很清楚地发现,要想界定是否违规收取了报酬,认定起来非常困难。

其次难在即使你界定了,其实很难找到追究法律责任的依据,我查了《公务员法》以及国务院颁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尽管我们看到有这样一个禁止违规兼职的这样一个规定,但是非常有意思的是,法律中却没有针对这一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条款,换句话说,即便你已经定性了,它就是一个违规兼职,也收取了报酬,但是很难找到法律依据。因为定性难,因为处理难,所以在实际中,它会带来一个比较常见的情形,大家可能看到,既然你很难认定,我就去干,既然干了不会受到制裁,那更多的人来干。在这种法不责众的心理下,对这个条款的违背成为一种常见的现象,也是成为一个潜规则,这带来的后果就是我们立法的符号化,禁令成了看守麦田的稻草人,这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损害了政府的权威。

主持人:

那王教授,既然说追究起来这么难,那为什么在2006年要以《公务员法》一个条文的方式把它固定下来呢?

来源: 央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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