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要闻 发展观察 新闻跟踪 经济发展 减贫救灾 社会发展 全球招标投标 商务资讯 观察思考 发展报告 数字报告 白皮书 中国之窗 世行在中国
专家专栏 政策解读 宏观经济 区域发展
行业动向
行业规划 金融证券
金融法规
贸易发展 工程项目/ 数据库/周刊 企业发展
国情公报 经济数据 经济名词 采购商
发展要闻  -中方强烈不满萨科齐会见达赖 中国百亿采购大单将押后 激怒网民 -财政部提交预算 明年赤字达2800亿 第2次经济普查12月31日启动 -药监局通报23家销售假劣药网站 10家可向个人售非处方药(名单) -中国火星探测器后年上将火星找水 2012年前发射"神八神九神十" -成品油税费改革后汽柴油价不提高 收费公路减六成 百姓税负减少 -银监会酝酿叫停外汇保证金新开户业务 保监会严打保险中介违规 -最牛散户刘芳现身 否认与黄光裕内幕交易 09年股票与基金或反弹 -深交所修订上市公司信披考核办法/全文 中小板保荐工作指引/全文 -山东新泰多名欲上访者被送精神病院 山西检察院抓走央视女记者 -李荣融透露央企今年缴税额有望破万亿 要求民营企业警惕"三乱"
首页>>公务员考试资讯大全>>公务员相关政策
国家公务员局出台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全文)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om.cn  2008 年 12 月 08 日 
字号:    打印本文章 写信给编辑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今日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规定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拓宽选人渠道,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规范公务员调任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调任,是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

调任领导成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调任必须坚持德才素质与职位要求相适应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和资格条件,坚持组织安排与个人意愿相结合,从严掌握,择优任用。

第四条 调任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条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公务员调任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调任资格条件

第六条 调任人选应当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强、勤奋敬业、实绩突出。

(二)具有与拟调任职位要求相当的工作经历和任职资历。

(三)具备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的晋升至拟任职务累计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

专业技术人员调入机关任职的,应当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或者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调入中央机关、省级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调入市(地)级以下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调任厅局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调任县(市)领导班子成员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调任其他处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调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

(六)符合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因工作特殊需要,前款第(三)、(四)、(五)项需适当调整的,市(地)级以下机关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上一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省级以上机关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第七条 公务员调出机关后拟再调入机关担任高于调出机关时所任职务的,应当具备从调出机关时所任职务晋升至拟调任职务所需的任职资格年限。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调任: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的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四)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五)正在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来源: 中国发展门户网
1   2   3   下一页  



相关文章:
国家公务员局公布公务员任免、调任、定级规定
人保部否认公务员第二轮加薪 15个配套法规正制定 考核非新规
公务员15个配套法规正在制定 考核规定非新出台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否认公务员第二轮加薪说
《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全文
《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全文
《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全文
2009年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报考情况分析(附表)
图片新闻:
铁道部12月21日调整全国列车运行图 增开两列快车(车次表)
高速公路收费经营权转让首现中国产权市场
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