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考核不称职的要降职 任内考核须称职方可晋升
工作需要兼职禁领报酬
昨日,国家公务员局在其网站上首次全文公布了《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和《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对公务员任职进行了严格界定。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明确,公务员须在规定任职资格年限内年度考核获称职以上等次,方可逐级晋升。
对于科员以上职务的公务员,只要其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就应予以降职,且一般降低一个职务层次。
但被降职公务员在新的职位工作一年以上后,如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经考察符合晋升职务条件的,可晋升职务。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任职务的,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要求,调任厅局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调任县(市)领导班子成员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调任其他处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等。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则明确规定,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含试用期)。
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没有工作经历的公务员,其中高中和中专毕业生,任命为办事员,定为二十七级;大学专科毕业生,任命为科员,定为二十六级;大学本科毕业生,任命为科员,定为二十五级;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副主任科员,定为二十四级;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主任科员,定为二十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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