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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制度创新和重大政策
(一)深化人才工作管理体制改革
1.坚持党管人才的领导体制。建立党委、政府“一把手”抓“第一资源”的目标责任制,把人才发展主要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把人力资本投资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考核指标。建立各级党委常委会听取人才工作专项报告制度,实行重大决策专家咨询制度,完善党委联系专家制度。健全各级党委人才工作领导机构,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协调机制和督促落实机制,形成统分结合、上下联动、协调高效、整体推进的人才工作运行机制。完善党委组织部门牵头抓总职能,重点抓好战略研究、总体规划制定、重大政策统筹、重大工程策划、重点人才培养、重大典型宣传。落实各职能部门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发挥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作用,形成全社会推动人才工作的整体合力。
2.改进人才管理方式。围绕用好用活人才,完善政府宏观管理、市场有效配置、单位自主用人、人才自主择业的人才管理体制,逐步建立与国际接轨的人才资源开发机制。加快政府人才管理职能向培育创新创业平台、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转变,推动政府人才管理部门进一步简政放权,减少和规范人才评价、流动等环节中的行政审批和收费事项,建成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人才公共服务体系。深化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发挥市场配置人才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扩大和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充分发挥用人单位在人才培养、吸引和使用中的主体作用。
3.推进人才工作法制化进程。完善人才法规体系,形成有利于人才发展的法制环境,推动人才工作从行政管理向依法管理转变。重点围绕国家人才开发和终身学习、工资管理、技术移民、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职业资格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定符合黑龙江省实际的配套法规,修订完善人才工作相关法规,完善人才引进、培养、使用、评价、激励、保障等人才资源开发管理各个环节的法规体系,切实保护人才和用人主体的合法权益。推行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加大人才法规执行力度。
(二)创新人才发展机制
1.人才培养开发机制。坚持以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社会需求为导向,优先发展教育事业,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创新能力,完善现代国民教育和终身教育体系,调整优化高等学校学科专业设置,注重在实践中发现、培养、造就人才,构建人才培养目标同阶段性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人才知识结构同产业结构调整相协调的人才培养开发机制。完善继续教育配套政策,加强继续教育统筹规划,整合各类教育培训资源,改革职业教育模式,分层分类开展人才继续教育。建立以重大人才工程为引领、区域行业人才工程为支撑、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高层次人才培养体系。加大对人才教育培训的投入,健全多元的人才培养开发投入机制。
2.人才评价发现机制。建立以岗位职责为基础,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科学化、社会化、多元化的人才评价发现机制。健全科学的职业分类体系,完善体现各类人才特点的能力素质指标体系,推行党政人才群众认可、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市场和出资人认可、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社会和业内认可的评价方法。发挥用人单位评价的主体作用,发展专业化、社会化的人才评价组织,开发应用现代人才测评技术和评价方法,提高人才评价的科学化水平。建立在重大科研、工程项目实施和急难险重工作中发展、识别人才的机制。健全举才荐才的社会化机制。
3.人才选拔任用机制。坚持以用为本,改革各类人才选拔使用方式,科学合理使用人才,促进人岗相适、用当其时、人尽其才,形成有利于各类人才脱颖而出、充分施展才能的选人用人机制。深化党政人才选拔任用制度改革,采取多种形式扩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范围,推行党政机关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制,建立党政人才正常退出机制。分类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健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委任、聘任、选任等任用方式,全面推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竞聘上岗和合同管理制度。建立市场配置、组织选拔和依法管理相结合的国有企业领导人选拔任用制度,健全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市场化聘用机制。
4.人才流动配置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推进统一规范的人才资源市场体系建设,建立政府宏观调控、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中介组织提供服务相配套的人才流动配置机制。有效整合各类人才资源,打破人才的地域、部门、行业、所有制界限,完善党政人才、企事业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交流融通的政策措施。探索以工作内容、工作项目为主导的人才柔性流动机制。健全人才市场供求、价格、竞争机制。积极推进东北区域人才资源一体化进程,实现区域互联、发展互动、证书互认,推动产业区域人才协调发展,促进人才资源有效配置。
5.人才激励保障机制。完善分配、激励、保障制度,建立健全与工作业绩紧密联系、充分体现人才价值、鼓励人才创新创业的激励保障机制。建立完善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和重实绩、重贡献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薪酬制度,引导企业建立以岗位工资为主的技术工人薪酬分配制度。推行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年薪制、协议工资制和项目工资制等多种分配形式。建立产权激励制度,制定知识、技术、管理、技能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办法。加大对人才在科技研发、项目承包、创业、兼职、流动等活动中的法律保护力度,加强对个人权益和单位权益的法律保障。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依法保护承担国家重点工程、涉及国家秘密和企业核心技术或商业秘密的人才及其合法权益。研究制定人才补充保险办法,支持用人单位为各类人才建立补充养老、医疗保险。调整规范各类人才奖项设置,建立黑龙江省荣誉制度,表彰奖励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杰出贡献的人才。
(三)重大政策
1.人才投入优先保证政策。各级政府要加大人才发展投入力度,进一步改善经济社会发展的要素投入结构,不断提高人力资本投资占GDP的比重;要设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确保人才发展支出增幅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幅,用于支持人才引进、培养、使用、激励等。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建立人才发展资金。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和金融信贷扶持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用人单位、个人投资人才资源开发。加强人才投入产出效益评估,提高人才资金的使用效率。
2.更加开放的人才政策。立足现有人才培养和使用,坚持人才自主培养开发和引进省外及海外人才相结合,通过制定完善税收、保险、住房、子女入学、配偶安置、担任领导职务、承担重大科技项目和政府奖励等方面的特殊政策措施,开发利用好省内省外及海外人才资源。编制《黑龙江省年度产业发展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引进目录》,建立统一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信息库和人才信息发布平台,突出培养引进领军人才和紧缺人才。建立海外高层次人才特聘专家制度,建立突出贡献奖励制度,鼓励各类人才自主创业,促进人才合理流动。
3.产学研合作培养创新人才政策。建立在政府指导下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战略联盟,支持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培养高层次人才。建立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高层次人才相互流动制度,推行产学研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双导师制”。加大项目资金支持力度,依托国家、省重大人才计划和科研、工程、产业攻关等项目,在创新实践中培养人才。鼓励支持企业在高校、科研院所设立人才基金,建立研发机构。加大省级重点学科带头人、后备带头人支持力度,对其科研项目研究与开发给予政策优惠。鼓励支持大中型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自主开发能力的提高。
4.引导人才向农村基层和城乡社区流动政策。对在农村基层和城乡社区工作的人才,在工资、职务、职称等方面实行倾斜政策,改善工作和生活条件。采取政府购买岗位、报考公职人员优先录用等措施,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社区和中小企业就业。制定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和城乡社区创业就业扶持办法。实施公职人员到基层、社区服务和锻炼的派遣和轮调办法,从省直机关选派处级干部到乡村任职、挂职,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选派高层次人才到农村基层和城乡社区开展科技对接、技术支持。完善科技特派员到农村、社区和企业服务的政策措施。
5.人才创业扶持政策。加大人才创新创业财政投入力度,设立专门创业扶持资金,整合科技项目资金,重点支持拥有符合黑龙江省产业发展方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项目和技术的高层次人才创业。完善知识产权、技术等作为资本参股的措施,加大税收优惠、财政贴息力度,支持和鼓励高层次人才领办和创办科技型企业。加快发展各类风险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机构。加大创业资金和小额贷款支持力度,优化创业环境,鼓励科技人员、高校毕业生、海外留学归国人员创业,鼓励军队转业干部、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创业,鼓励农民工返乡创业。
6.有利于科技人员潜心研究和创新政策。加大对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的投入力度。整合省属科研机构,健全科研机构内部决策、管理和监督等各项制度,扩大科研机构人事管理、科研经费使用和内部分配的自主权,重点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探索科研院所主要领导、科技骨干人员年薪制,推行科研项目课题制,健全科研院所收入分配激励机制。在关键领域、关键岗位建立首席制,给予岗位津贴。加大对中青年骨干科技人员培养和支持力度,在课题研究、项目申报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提高科技人员待遇,改善科技人员的生活条件。
7.推进党政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合理流动政策。完善党政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交流和挂职锻炼制度,畅通党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之间人才合理流动渠道,打破人才身份、单位、部门和所有制限制,营造开放的用人环境。扩大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跨地区跨部门交流任职范围。拓宽党政人才来源渠道,完善从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选拔党政人才制度。
8.鼓励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人才发展政策。把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人才开发纳入各级政府人才发展规划。制定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人才队伍建设意见。完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人才发展平等待遇政策,使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平等享受政府在人才培养、吸引、评价、使用等方面的各项政策,平等使用政府支持人才创新创业的资金、项目、信息等公共资源,平等参与政府开展的人才宣传、表彰、奖励等方面活动。
9.促进人才发展的公共服务政策。健全公共服务平台,整合现有人才公共服务资源,强化政府人才发展公共服务职能,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创新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运作模式,建立功能齐全、运转高效、服务便捷的人才公共服务体系。支持人才公共服务产品开发,加强对公共服务产品的标准化管理。鼓励民营资本投入人才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实现人才公共服务投入多元化。
10.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完善创新成果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享机制,保护科技成果创造者的合法权益,加大职务发明奖励、非职务发明支持力度。建立重大经济活动的知识产权特别审查机制,建设知识产权运用转化交易平台,健全和完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加大知识产权执法保护力度,完善知识产权举报投诉和维权援助机制,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知识产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