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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2009 年 0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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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章规定:在党的会议上批评党的任何工作人员,包括任何负责的党员在内,是每一个党员不可被剥夺的权利。这个规定是和现在某些地方不许在党的会议上批评负责人员的习惯相反的。应该说,这种习惯原来就不好,流弊甚多,它助长官僚主义、命令主义的发展,窒息党员群众的积极性与责任心,因此,应该纠正这种习惯。如果大会通过这一项规定,这种习惯从此即成为非法的,只要是在党的会议上,禁止任何党员对于任何党的工作人员的批评,即成为违反党章的非法举动。

应该明白,只有实行“言者无罪”,才能收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的效果,并从而达到和加强党内的团结与纪律。

一切党员都有权按照党章参加可能的应有的选举及被选举到党的领导机关中去,除党章规定者外,不得加以限制。

一切党员对党的领导机关的建议、声明及控诉书等,各级党委均必须迅速转达,不得稽留。

只有充分保证党员这些民主权利,才会减少党内某些非组织的、非政治的、非原则的批评、言论和行动,减少小广播,并将引导党员群众的批评、言论、行动走上负责的、正确的轨道,走上有利于党的事业的方向。

自然,反党分子及暗藏在党内的奸细分子,是可能利用党内民主来进行破坏活动的,但我们的党员群众,是不会允许这些分子活动的,是会和党的领导机关一起清除这些分子的。

党内的各种缺点,必须清除。然而只有发扬全体党员的积极性与责任心,才能清除这些缺点并保持和发扬党内一切生动活泼的力量至最高限度。党章给予党员这些权利,保障全体党员积极性与责任心的发扬,我相信全体党员将利用党章所给予的这些权利,负责地来清除党内的一切缺点,发扬党内的一切优良作风,推进党的各种工作,并将我们党放在从来未有的健全的强有力的基础上。这就是我们的希望。

五 关于党内的民主集中制

我们的党,不是许多党员简单的数目字的总和,而是由全体党员按照一定规律组织起来的统一的有机体,而是党的领导者被领导者的结合体,是党的首脑(中央)、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群众依照一定规律结合起来的统一体。这种规律,就是党内的民主的集中制。

在一个工厂或一个农村中,仅有三个党员在一起,这还不是党的组织,还必须按民主的集中制组织起来。在通常的情况下,这三个党员中必须有一个是组长,其余两个是组员,即是在各种活动中有一个领导者,两个被领导者,才能成为党的组织。有了这种组织,就产生出新的力量。无产阶级的力量,就在于组织。

党内民主的集中制,照党章规定,即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它是民主的,又是集中的。它反映党的领导者与被领导者的关系,反映党的上级组织与下级组织的关系,反映党员个人与党的整体的关系,反映党的中央、党的各级组织与党员群众的关系。

为什么说党的集中制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呢?这就是说,党的领导机关是在民主基础上由党员群众所选举出来并给予信任的,党的指导方针与决议,是在民主基础上由群众中集中起来的,并且是由党员群众或者是党员的代表们所决定、然后又由领导机关协同党员群众坚持下去与执行的。党的领导机关的权力,是由党员群众所授予的,因此,它能代表党员群众行使它的集中领导的权力,处理党的一切事务,并为党的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所服从。党内的秩序,是由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各个部分组织统一服从中央的原则来建立的。这就是说,党的集中制是建立在民主基础上的,不是离开民主的,不是个人专制主义。

为什么说,党的民主制是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呢?这就是说,党的一切会议是由领导机关召集的,一切会议的进行是有领导的,一切决议和法规的制订,是经过充分准备和仔细考虑的,一切选举是有审慎考虑过的候选名单的,全党是有一切党员都要履行的统一的党章和统一的纪律的,并有一切党员都要服从的统一的领导机关的,这就是说,党内民主制,不是没有领导的民主,不是极端民主化,不是党内的无政府状态。

党内民主的集中制,即是党的领导骨干与广大党员群众相结合的制度,即是从党员群众中集中起来,又到党员群众中坚持下去的制度。即是反映党内的群众路线。

有些同志,不了解党的集中制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制,如是就使自己的领导脱离党内的民主,脱离党员群众,并把此种状态名之曰“集中”。他们认为自己的领导上的权力,无须由党员群众授予,而是可以自己攫取的。他们的领导地位,也无须经过选举,无须取得党员和下级组织的信任,而是可以自封的。他们的指导方针与决议,也无须从群众中集中起来并经过群众去决定,而是可以独断的。他们是站在党员群众之上,而不是结合于党员群众之中,他们是站在党的组织之上来命令党,支配党,而不是站在党的组织之内来服从党,受党的支配。他们对于上级,则利用党内的民主制向上级闹独立性,对于下级和党员,则利用党内的集中制来压制下级和党员的民主权利。他们既不民主(对下级),又不集中(对上级)。多数通过的决议和党的纪律,别人都得服从与遵守,但他们领导人自己觉得是可以不服从不遵守的。所有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这些党的基本组织原则,他们都不遵守。他们认为党的法规和决议,是为那些普通人写的,而不是为他们这些特殊的领导人写的。这是党内一种反民主的个人专制主义倾向,是社会上特权阶级的思想在党内的反映。这与我们党的集中制没有丝毫相同之点。这种偏向,在我们党的组织中是存在着的,应该完全肃清它。

有些同志,不了解党的民主制是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制,如是他们就使自己的行动脱离党的集中领导,脱离党的整体。他们不顾大局,不顾整体的长远的利益,按照他们自己的兴趣和自己的见解在党内任意的自由的行动,他们不严格地遵守党纪,不执行党的领导机关的决议,在党内发展各种非组织的、非政治的、非原则的言论和行动,或者故意夸大事实,在党内播弄是非,或者在党内实行无限制的空谈与争论,不顾环境的严重与紧急情况,甚至利用党员群众一时在思想上没有准备的盲目状态,来表决自己的要求,利用“多数”的名义来实现自己的企图等。这些就是极端民主化的思想。这与我们党的民主制没有丝毫相同之点。这种思想的危险,正如毛泽东同志所说:“在于损伤以至完全破坏党的组织,削弱以至完全毁灭党的战斗力。”这种思想的来源:“在于小资产阶级的自由散漫性。这种自由散漫性带到党内,就成了政治上的和组织上的极端民主化的思想。这种思想是和无产阶级的斗争任务根本不相容的。”(毛泽东:《关于纠正党内的错误思想》)

党内反民主的专制主义倾向,和党内极端民主化的现象,是党内生活上的两种极端现象。而极端民主化的现象,又常常当作专制主义倾向的一种惩罚而出现,凡是专制主义倾向较严重的地方,那里就可能出现极端民主化的现象。这两种倾向都是错误的,都极大地妨害与破坏党内的真正统一与团结,全党必须警惕,严防这些现象的发生。

现在必须放手地扩大我们党内的民主生活,必须实行高度的党内民主,同时,在实行高度民主的基础上实行党的领导上的高度集中。

毛泽东同志在党的六届六中全会的报告中说:“由于我们的国家是一个小生产的家长制占优势的国家,又在全国范围内至今还没有民主生活,这种情况反映到我们党内,就产生了民主生活不足的现象。这种现象,妨碍着全党积极性的充分发挥。同时,也就影响到统一战线中、民众运动中民主生活的不足。”从六届六中全会以来,情形是有了一些变化,不独中国解放区的民主运动有了极大的发展,就是党内的民主生活也有了很大的发展,特别在整风运动中,在检查工作的运动中,党内的民主已有极大的发挥。在党的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以前,干部中对于党的历史、党的路线的深入的自由的检讨,是党内民主的切实发挥,因而充分地准备了我们这次大会。然而,就全党来说,就各个地方来说,党内民主生活至今还是不足的,还应该继续发展。因此,党章上有许多扩大党内民主的规定。

目前我们党虽然是处在战争中,但我们的战争,是一种长期战争,在我们的技术条件和敌军的情况没有改变以前,基本上还是一种游击战争。因此,凡在游击战争中可以进行的会议和选举,都必须进行,不应借口战争环境,不必要地缩小党内民主。

在解放区,在一切可以召集大会进行选举的地方,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及党员大会,必须依照党章的规定来召集,并由大会来选举党的各级领导机关。

党章规定:在选举党的领导机关时,除大会主席团有权提出候选人名单外,必须保证各代表团及所有代表都有权提出候选人,并保证选举人有批评与调换每一个候选人的权利。候选人名单,须经过充分的讨论。选举时须按名单进行无记名投票或表决。

党章规定:各地方党的代表大会每二年召集一次,即是说每二年改选党的各级地方领导机关一次,那末在两次代表大会之间,再召集代表会议若干次,来讨论并决定当前的各种工作问题,乃是必要的与可能的。在过去是召集各种大小干部会议来检讨与决定工作问题,而无代表大会与代表会议,在今后则应召集代表大会与代表会议。选举只能每二年进行一次,过多的选举,没有必要,并将妨害工作,因此,除代表大会外还须召集代表会议来检讨与布置工作,这种代表会议,每年可按各地工作需要召集一次至二次,其代表即由下级党的委员会选派。它有权撤换与补选委员会的部分委员,但它的决议和撤换与补选的委员,须经过各该委员会批准,因它比过去的干部会虽有较大的权力,但它还是各该级委员会的下级机关。

省或边区、地方、县、区的代表大会与代表会议,可以轮番召集。比如,今年召集省或边区、县的代表大会,地方与区则召集代表会议;明年召集地方与区的代表大会,省或边区与县,则召集代表会议。

各级党的委员会,应较过去扩大,应将各方面负责的与人民群众有很好联系的干部包括在内,党章规定:在委员会中再组织常委,进行日常工作。在常委委员中,亦须包括各方面负责的干部,成为当地各种工作的经常的总的领导核心。在各级委员会中,除有一个正书记外,可以按工作需要再设一个至两个副书记,以便没有缺陷地照顾全般工作。各级党的委员会,决不是仅仅进行党内的组织工作,而是应该成为当地各种工作的领导集团,党内的组织工作只是党委工作的一部分,而且应由党委的组织部门去作专门的管理;因此,凡是各级委员会比较带普遍性的工作决定和工作计划,应召集全体会议来集体的讨论和决定。集体决定之后,就应分途去执行。

扩大党内民主的中心一环,在于启发党员和干部的批评与自我批评。毛泽东同志在他的报告中已着重地说到了自我批评,他说:有无认真的自我批评,是我们和其他政党区别的显著标志之一。要启发党员和干部对党的政策与工作的积极负责精神,要使他们考虑问题,敢于与善于提出问题,发表意见。为此,各级领导机关的负责人,对于自己领导下的工作之中的缺点与错误,必须首先进行充分的自我批评,在党员和干部中以身作则,必须有充分的接受别人批评的精神准备,万不可在遇到别人批评时,即冲动暴躁,或采取压制打击等办法。只有如此,党内民主才可顺利发扬,否则,即使按期召集各种大会和会议,仍然可能是死气沉沉的、人云亦云的、照例听报告和举手的、没有生气、没有民主的大会与会议。我们有许多同志,甚至有些负责人,至今还不能很好地领导开会,使会议开好,因此,有许多会议是失败的,或是开得不好的,有时甚至变为党员和群众的严重负担。可见单是多开会,还不是民主。还必须把会开好,必须发扬民主精神,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为此,必须执行毛泽东同志在古田会议决议中关于“怎样使党员到会有兴趣”的指示。

来源: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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