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4年)
1954.1.14 政务院第二百零二次会议通过《关于撤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政处分的暂行办法》。
1954.3.23 宪法起草委员会举行第一次会议。毛泽东主席代表中国共产党提出中共中央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初稿)。会议听取了宪法起草委员会委员陈伯达关于宪法草案初稿的说明。
1954.4.15 中央选举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和政务院第二百一十三次会议联合举行。会议作出《关于召开省、市、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几个问题的决定》。该决定于16日公布。
1954.5.6 政务院第二百一十五次会议通过《国营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纲要》、《有关生产的发明、技术改进及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暂行条例》、关于颁布《国营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纲要》的决定。
1954.6.14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和关于公布宪法草案的决议:宪法草案于同日公布。
1954.8.11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扩大)在北京举行。周恩来外长作了外交工作报告。会议通过了《关于批准周恩来外长外交报告的决议》。该决议和周外长的报告13日公布。
1954.9.3 中央选举委员会举行第五次会议。邓小平作了关于第一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工作完成的报告。会议批准和公布了上述报告。会议还通过关于公布第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名单的公告。该公告和代表名单于同日公布。
1954.9.15-28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人大”)第一次会议在北京举行。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泽东致开幕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委员刘少奇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周恩来总理作《政府工作报告》。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1日公布)、《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26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上5个文件均于28日公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令继续有效的决议》(26日公布)。会议选举毛泽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朱德为副主席,刘少奇为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宋庆龄等13人为副委员长,董必武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鼎丞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大会根据毛主席的提名,决定周恩来为国务院总理。(编者按:按照宪法规定,自全国人大一届一次会议起,原政务院改名为国务院)
1954.11.8 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批准国务院设立21个直属机构,主办各项专门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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