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年)
1951.2.26 政务院发表《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并定期实行的决定》,同日公布该条例。
1951.3.1 全国总工会发布《劳动保险委员会组织通则》。
1951.3.7 国家财委发布《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1951.3.7 国家财委发布《关于执行劳动保险条例,缴纳劳动保险金的通知》。
1951.3.23 内务部公布《社会团体登记暂行办法施行细则》。
1951.3.24 劳动部发布《关于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草案>的决定》,并公布该草案。
1951.4.12-22 第一次全国监察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确定了监察工作的基本方法。
1951.4.16 全国总工会发布《关于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厂、矿企业原有劳动保险事业处理办法的规定》。
1951.4.21-5.8 政务院召开的全国秘书长会议和政协全国委员会召开的各省、市协商委员会秘书长会议同时在北京举行。会议通过关于保守国家机密、进一步加强机关内部统一战线工作、处理群众来信和接见群众等建议案多起。周恩来总理到会作了目前形势与任务的报告。
1951.4.24 政务院发表关于1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召开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指示。
1951.4.24 政务院发布《关于人民民主政权建设工作的指示》。
1951.5.31 政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署联合指示省、行署以上人民政府建立政法委员会。
1951.6.1 政务院第87次会议通过《保守国家机密暂行条例》、《各级人民政府保密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上述文件于6月8日公布。
1951.6.7 政务院公布《关于处理人民来信和接见人民工作的决定》。
1951.6.8 政务院发布《保守国家机密暂行条例》。(1951年《法令汇编》)
1951.7.26 政务院公布《关于各级政府机关秘书长和不设秘书长的办公厅主任的工作任务和秘书工作机构的决定》。
1951.9.3-15 第一次全国劳动保护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通过了《工厂安全卫生暂行条例草案》、《限制工厂矿场加班加点暂行办法草案》和《保护女工暂行条例草案》。
1951.9.5 政务院命令公布《各级人民政府人民监察委员会设置监察通讯员试行通则》。
1951.10.9 劳动部公布《关于搬运危险性物品的几项办法》。
1951.11.5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中央人民政府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暂行条例》并公布施行。会议通过中央人民政府林垦部改名为林业部的决议;任命林彪、高岗为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副主席。
1951.12.7 政务院第一百一十四次会议通过《关于调整机构紧缩编制的决定》,并决定成立中央人民政府节约检查委员会。
1951.12.8 国家财委发出《关于1951年度公私企业旧有的年终双薪或年终奖金问题处理办法的指示》。
1951.12.25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内务部联合发布《纠正几个有关婚姻问题的错误》的指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