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2年)
1952.2.29 政务院举行第一百二十六次会议,决定成立中央人民政府机关生产处理委员会,通过关于统一处理机关生产的决定和关于救济失业工人问题的补充指示。
1952.7.1 政务院举行第一百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发出《关于颁发各级人民政府供给制工作人员津贴标准及工资制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通知》及《关于调整全国高等学校及中等学校学生人民助学金的通知》。
1952.7.25 政务院第一百四十六次会议通过《关于劳动就业问题的决定》。该决定8月1日公布。
1952.8.7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关于调整中央人民政府机构的决议和关于调整地方人民政府机构的决议》。
1952.8.19 政务院发出《关于加强人民监察通讯员和人民检举接待室的指示》。
1952.8.29 国务院劳动就业委员会公布《关于失业人员统一登记办法》。
1952.11.15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关于改变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机构与任务的决定》、《关于调整省、区建制的决议》和《关于增设中央人民政府机构的决议》。(编者按:关于大行政区的建制,在此以前,东北区设有东北人民政府;华东、中南、西南、西北四区设有军政委员会;华北地区于1948年9月下旬成立了华北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后,华北各省(市)归中央直辖,后在政务院下设华北事务部,再以后,华北事务部撤销,同其他大区一样,改设行政委员会。)
1952.12.7 政务院决定原属华东军政委员会直辖的南京市,改为江苏省直辖市。
(1953年)
1953.1.2 政务院第一百六十五次会议通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若干修改的决定》及《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上述决定和条例10日公布。
1953.1.13-14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先后举行第二十次、二十一次会议,成立了以毛泽东主席为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进行宪法起草工作;周恩来总理在会上对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问题作了说明。第二十次会议还通过了《关于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
1953.1.17 新华社报道,政务院提请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任命刘澜涛、高岗、彭德怀、饶漱石、林彪、刘伯承分别任华北、东北、西北、华东、中南、西南行政委员会主席。
1953.1.26 劳动部公布《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的决定》及《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1953.2.11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举行第二十二次会议。选举法起草委员会委员邓小平就人大选举法作了说明。会议一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选举法于3月1日公布。
1953.3.16 中央人民政府为哀悼斯大林逝世发布命令,3月7日到9日全国下半旗致哀并停止一切宴会娱乐。毛泽东主席、中共中央电唁斯大林逝世。(斯大林3月5日逝世于莫斯科)。
1953.4.3 中央选举委员会发出《关于基层选举工作的指示》。
1953.6.15 毛泽东在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上作关于过渡时期总路线的重要讲话。
1953.7.31 政务院命令公布《各级人民政府人民监察机关设置人民监察通讯员通则》。
1953.9.15 最高人民检察署发出《关于在全国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工作中检察工作的指示》。
1953.9.18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关于推迟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
1953.12.8 毛泽东主席和中央其他领导同志参加北京市西单区中南海选区的基层选举投票。
1953.12.10 政务院第一百九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二次全国民政会议决议》。该决议于1954年1月12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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