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走群众路线,是我国立法工作长期坚持的一条重要原则。九届全国人大以来,李鹏委员长多次强调,立法要进一步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并特别提出,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立法过程中征求各方面意见的时候,要特别注意征求分布在各地方的全国人大代表的意见。
1998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出通知,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在接到全国人大常委会下发的征求意见的每一部法律草案时,负责征求在本地区的全国人大代表的意见。这是九届全国人大以来,我国立法工作进一步发扬民主所采取的重要举措。
早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夕,邓小平同志就明确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邓小平同志还完整地提出了我国法制建设的基本方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1982年,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的第四部宪法(现行宪法),规定了我国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国家政权机关组织,确认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1987年11月,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后,中国的立法程序正式得以确定。
现行宪法通过后,有关国家机构的组织法和选举法都作了重新修改和补充;1984年根据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原则制定了民族区域自治法;在祖国统一问题上,根据“一国两制”的方针,制定了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为了促进基层民主建设,制定了村委会和居委会组织法等。1979年制定了建国以来第一部刑法后,几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死刑案件核准问题、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等决定,对刑法的部分条款作了修改、补充。我国经济体制正处于改革过程中,制定民法的条件还不够成熟。几年来已制定了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继承法、收养法等单行法。1986年又颁布了民法通则,对民事活动中一些基本的、共同的准则,按市场经济的要求作出了规定。在诉讼程序方面,已制定了刑事、民事和行政三大诉讼法,基本完善了国家的诉讼程序。律师条例也已颁布施行。在婚姻家庭立法方面,1980年重新修订了婚姻法。此外,还先后制定了国籍法、兵役法、义务教育法、学位条例、文物保护法、环境保护法(试行)等重要法律。1997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又通过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建设、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需要,经济立法一直居于全部立法工作的重点地位。以第六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37件法律为例,其中,有关经济方面的法律22件,有关对外开放的法律10件。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经济法是最大的一个部门法。第八届全国人大在立法规划中明确提出,要在任期内大体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框架。1993年至1998年的5年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一直把制定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作为立法工作的重点,共制定118件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其中大部分是有关规范市场主体、维护市场秩序、完善宏观调控和健全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法律,初步构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框架。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1979年至1997年近20年间,共制定了233件法律、95件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共计328件。
到1997年,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了以宪法为核心和基础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框架。党的十五大对立法工作提出更高的目标,要求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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