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有效的监督,突出表现在所有监督都是遵循一定的形式和程序进行的。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表现为按照一定形式和程序进行的各项具体监督制度。现已得到逐步完善的具体监督制度有:
听取、审议工作报告的制度
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政府、法院、检察院)的工作报告或专题汇报,是国家权力机关对“一府两院”的工作进行全面监督的基本形式。法律还从各方面对这一具体监督制度作了一些规定,在规范化、制度化方面取得一定进展。
审查和批准计划、预算的制度
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是人民代表大会对政府工作监督的重要内容。计划和预算一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政府必须遵照执行。
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制度
根据宪法和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大常委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乡、镇人大有权撤销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对法律的实施进行检查监督的制度
执法检查的对象是执法机关,督促“一府两院”及时解决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听取和审议执法检查情况的汇报,已正式列入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对于执法检查报告和常委会的审议意见,法律实施主管机关必须在限定时间内改进执法工作,并将改进工作的措施和取得的效果及时反馈给常委会。
受理申诉、控告、检举的制度
宪法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可以受理人民群众对“一府两院”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询问和质询制度
在全国人大审议议案时,代表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由有关机关派人在代表小组或者代表团会议上进行说明。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可以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各部委的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的领导人在主席团会议上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在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织人员10人以上,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的领导人在常委会会议上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
此外,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具体监督制度还有特定问题调查制度、罢免和撤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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