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要闻 图片 发展观察 新闻跟踪 经济发展 减贫救灾 社会发展 全球招标投标 商务资讯 观察思考 发展报告 数字报告 白皮书 中国之窗 世行在中国
专家专栏 政策解读 宏观经济 区域发展
行业动向
行业规划 金融证券
金融法规
贸易发展 工程项目/ 数据库/周刊 企业发展
国情公报 经济数据 经济名词 采购商
发展要闻  -厉以宁:3渠道用外储 专家建议增持黄金石油 传欧元欲开动印钞机 -首架中国造空客A320下月试飞 订单未取消 十产业将建创新联盟 -近20省市将推行高中课改 申报博士点失利 西北政法申请行政复议 -湘江重金属污染威胁4000万人饮水安全 吸浆虫袭河北900万亩麦田 -信贷高增长频获监管层肯定 银监会预计今年新增信贷将逾8万亿 -金融危已致5000万人陷入赤贫困境 中国敦促加快世行发言权改革 -地方债受冷落:安徽零成交 新疆只沾首发光 IMF拟发债 中国或购 -"陈江会"取得多项共识 两岸三通全面实现 -中国遭遇今年以来最强沙尘暴侵袭 波及12省区 罕见浮尘席卷四川 -东莞旅行团台北发生意外5人死伤 身份公布 旅行社不具组团资格
首页>>知识产权保护
最高法公布审理涉及驰名商标案件司法解释(全文)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om.cn  2009 年 04 月 27 日 
字号:    打印本文章 写信给编辑

第六条原告以被诉商标的使用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被告以原告的注册商标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其在先未注册驰名商标为由提出抗辩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对其在先未注册商标驰名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第七条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前,曾被人民法院或者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驰名的商标,被告对该商标驰名的事实不持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认定。被告提出异议的,原告仍应当对该商标驰名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除本解释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对于商标驰名的事实,不适用民事诉讼证据的自认规则。

第八条对于在中国境内为社会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原告已提供其商标驰名的基本证据,或者被告不持异议的,人民法院对该商标驰名的事实予以认定。

第九条足以使相关公众对使用驰名商标和被诉商标的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使用驰名商标和被诉商标的经营者之间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的,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容易导致混淆”。

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被诉商标与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而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贬损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或者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的,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第十条原告请求禁止被告在不相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原告驰名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后作出裁判:

(一)该驰名商标的显著程度;

(二)该驰名商标在使用被诉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的商品的相关公众中的知晓程度;

(三)使用驰名商标的商品与使用被诉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的商品之间的关联程度;

(四)其他相关因素。

第十一条被告使用的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原告驰名商标,构成侵犯商标权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原告的请求,依法判决禁止被告使用该商标,但被告的注册商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请求不予支持:

(一)已经超过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请求撤销期限的;

(二)被告提出注册申请时,原告的商标并不驰名的。

第十二条当事人请求保护的未注册驰名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或者注册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三条在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对于商标驰名的认定,仅作为案件事实和判决理由,不写入判决主文;以调解方式审结的,在调解书中对商标驰名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十四条本院以前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来源: 人民法院报
   上一页   1   2  



相关文章:
最高法相关负责人就驰名商标司法保护答记者问
防单纯获商标"驰名" 司法解释规定法院不认定情形
高法出台司法解释 强化法院对驰名商标司法保护
"超级"驰名商标家喻户晓 法院减轻权利人举证责任
最高法院出台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意见(全文)
广东专利商标著作权纠纷剧增 正版音像不足一成
最高法解读《关于知识产权审判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法首发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 统一裁判标准
图片新闻:
墨西哥疑因感染猪流感死亡81人美20人感染 全球拉响警报(组图)
中国教育经费投入不足 造成家庭投入过多负担重
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