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揽子赔偿方案或将出现
单个人的诉讼方式,部分正义会得到伸张,却也会有很多人可能因为诉讼成本太高或者其他原因放弃诉讼。
“比起以往,这次事件人数更多,人们的维权意识更强,而政策氛围也更强调受害者权益。”9月26日,接受南方周末记者采访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认为,在公共利益被高度强调的今天,“三鹿奶粉”事件须在法治、理性轨道上妥善处理。
李方平律师亦认为,在这样一个庞大受害者群体面前,政府和责任企业将积极应对。但他同时认为,个体诉讼的维权方式并非最优选择。
“单个人的诉讼方式,部分正义会得到伸张,却也会有很多人可能因为诉讼成本太高或者其他原因放弃诉讼,但他们的怨恨情绪却会积累起来无法释放。”李方平说。刘俊海则认为,这么多受害消费者各自提起诉讼,也会耗去大量原本紧张的司法资源,较长的审理周期也不利于问题的迅速解决。
众多律师和法律学者认为,集体协商研究一个一揽子的赔偿方案是更为合适的方式。
代理小涛一案的季成律师提到,取证期间他们在石家庄,与三鹿公司沟通时,国家相关部门的答复是,可能会有统一的赔偿方案出台,但具体出台时间不明。
李方平认为,相关的赔偿方案中,除了正当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还应考虑受害消费者的精神损害赔偿,甚至包括惩罚性赔偿等。
“这方案应该包括受害者的身份认定、证据的举证和认定、索赔的项目与范围和精神抚慰等各方面。这里面有各种各样复杂的情形,若制定者仅仅为官方,方案不一定能被广泛接受,可能引发不理解、抵触情绪乃至新的诉讼。”李方平认为,制定者不能为纯官方,还应参考政府、消费者协会、责任企业、受害消费者代表等四方的意见,尤其是要多听受害消费者的声音。
此外,由于责任企业将是赔付主体,三鹿公司的赔付能力也受到广泛关注。资料显示,三鹿集团2007年底总资产为16.19亿元,总负债为3.95亿元,净资产为12.24亿元。此前曾有媒体报道称,经三鹿集团内部初步估计,此次召回奶粉的总量可能超过一万吨,涉及退赔金额达7亿元以上。加上相关赔偿,如此负担或将直接导致三鹿集团破产。另有消息表明,三元奶业目前正与三鹿开展并购谈判。
刘俊海认为,无论责任企业命运如何,受害消费者的权益应首先得到保护。如果集体协商未达成一致或赔偿方案不获接受,在诉讼过程中,应注意简化诉讼成本,并保证案件及时审理、判决与执行。
目前,志愿律师团也正在研讨一份民间版的赔偿建议方案,希望可以提供给政府相关部门参考。李方平说,这份方案争取在十月中旬初步完成。
立法部门考虑立法应对
这起前所未有的公共卫生事件,也引起了国家立法部门的深入思考。
三鹿问题奶粉事件发生之时,食品安全法的起草工作正在进行。目前已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拟于年底出台,该法也在这一事件中得到启发。
刘俊海教授套用温家宝总理在汶川地震中“一个民族的灾难总会由民族的进步来补偿”的话说,食品的灾难应由食品的监管制度来补偿。他认为,一个好的长效监管制度迫在眉睫。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巡视员何山近日接受《重庆日报》采访时透露,新的食品安全法中有“假一罚十”等条款规定,将对制假售假者处以十倍的罚款,这在此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双倍赔偿”的基础上大幅度提高惩罚力度。
何山同时说,问题奶粉事件发生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几天前再次召开了侵权责任法的研讨会,一致倾向于把惩罚性赔偿写进该法,以高额的罚款把制假者罚得倾家荡产。此前因在惩罚性条款上分歧较大而久议未决的侵权责任法,有尽早出台的可能。
参与这一立法讨论会的一位核心学者向南方周末证实,在那次会议中,惩罚性赔偿能写入该法和三鹿奶粉事件确实有关。他介绍,惩罚的前提是企业要有恶意,就是明知有缺陷的产品投放市场会造成使用人的损害,却放任这种损害的发生。长久的立法分歧,在那天会上达成了基本一致。
该学者介绍,我国的罚款性赔偿借鉴了美国的立法经验。即企业明知产品有缺陷投放市场的,这种恶意的损害无异于谋杀,故实行有限额的惩罚性赔偿。
现在进入人大立法讨论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以损害为基数计算赔偿额,损害包括医疗费用、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等,原则上不包括精神抚慰金。现在各方还有分歧的是,惩罚性赔偿以损害的两倍还是三倍计算。有人觉得三倍太重了。
此外,部分维权律师一直在呼吁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集团诉讼的权利。
“松散的消费者个人难以直面组织程度非常高的商品生产者,只有当消费者有充分组织起来的能力,并且能够组织起来参与维权,相应的消费者及其保护组织可以进行集团诉讼,则作为市场主体两大主角的生产者和消费者才有对等博弈的可能。”陈北元说。 (本报记者马昌博对此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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