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重要事项回避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需要重要事项回避的人员,由本人向上一级主管领导提出回避申请,由上一级主管领导审核决定。
(二)本人未提出重要事项回避申请的,由其上一级主管领导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三)研究和决定重要事项时,发现需要回避的人员来不及履行回避程序的,由本人主动说明回避事由。如其是主持人,无需任何人确认,即可指定他人代理主持,本人脱离议事现场;如其不是主持人,由主持人同意后本人即可脱离议事现场。
(四)需要回避的人员因特殊情况未回避的,在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必须对需回避人员的发言作详细记录,并妥善保存备查。
第十条 报告和告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本人向上一级主管领导报告,由上一级主管领导在本单位作告知。
(二)本人未报告的,由上一级主管领导向其作出提醒,并直接在本单位作告知。
第十一条 对未及时报告或隐瞒应回避亲属关系的工作人员,应予以批评教育,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要追究责任,并按照规定安排其回避。
第十二条 对应回避的工作人员拒不执行回避规定或拒不服从组织安排,经批评教育无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应安排回避而未作安排,并妨碍履职公正、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要追究单位相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