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职务回避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需要职务回避的局级干部,由本人向上一级主管领导提出回避申请,由上一级主管领导审核,报会主席审批后,按照人事任免程序办理任免手续。
(二)需要职务回避的处级以下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逐级报部门主要负责人,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向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在本部门予以职务调整的意见,按照人事任免程序办理任免手续。在本部门职务调整确有困难的,由人事部门商其他部门调整安排。
(三)本人未提出职务回避申请的,由其上一级主管领导或部门主要负责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按照人事任免程序办理任免手续。
第八条 分工回避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需要分工回避的部门副职,由本人向部门主要负责人提出回避申请,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报主管会领导决定。
(二)需要分工回避的部门内设处处长,由本人向部门主管领导提出回避申请,由部门主管领导审核并报部门主要负责人决定。
(三)需要分工回避的部门内设处副处长,由本人向所在处处长提出申请,由处长审核并报部门主管领导决定。
(四)需要分工回避的其他处级以下人员,由本人向所在处处长提出申请,由处长审核决定。
(五)本人未提出分工回避申请的,由其上一级主管领导或部门主要负责人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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