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银信产品暂停后,监管层和信托公司基本达成了三条共识:其一,银信产品不能进行PE投资;其二,信贷类资产规模不能超过银信产品总规模的30%;其三,不对从事二级市场证券投资、以及债券投资等的银信产品的规模进行限制。
备受业界关注的《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触及了银行历来敏感的信贷神经。
据知情人士透露,这份与信托业未来业务发展方向息息相关的《办法》具体细则并未在信托行业引起很大波澜,但“信贷类资产不能超过银信产品总规模的30%”却更多地引发了来自银行业的不同意见。
银信业务争议
据知情人士透露,监管层早在7月底便批准了《办法》,而迟迟未能推出的原因,与业界对于暂停银信产品的相关规定的争议不无关系。
证券时报记者经多方了解,在银信产品暂停后,监管层和信托公司基本达成了三条共识:其一,银信产品不能进行PE投资;其二,信贷类资产规模不能超过银信产品总规模的30%;其三,不对从事二级市场证券投资、以及债券投资等的银信产品的规模进行限制。
业内人士认为,上述共识中“信贷类资产不能超过银信产品总规模的30%”的规定,将进一步调控银信产品整体规模。这是因为,《办法》本身已限制做大银信产品整体规模,而共识则进一步缩小信贷类资产规模的空间。
《办法》要求,未来信托公司的自有资本投资于信托资产,均需根据银监会规定的比例系数计入风险资本,且与净资本直接挂钩。具体而言,信托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各项风险资本之和的100%,也不得低于净资产的40%。
因此,在不增加公司资本金的情况下,为满足上述要求,信托公司势必需要发展利润贡献率更高的业务。众所周知的是,银信产品多数由银行占据主导地位,信托公司从中所获得的收入是极为微薄的“通道费”,利润率偏低。因此,限制银信规模对信托公司的收入影响有限,更有利于信托公司转向收入更加合理的其他业务。
数据同时显示,信托行业的整体资本金是极其有限的,但其管理的银信合作产品的规模却非常庞大,而这之间并不相称。以北方某信托公司为例,截至6月底,该公司银信合作的总规模接近1700亿元,而该信托公司的资本金不到10亿元。
上述两方面因素叠加所带来的结果是,《办法》所认定的银信产品的风险指标越高,信贷类银信产品的整体规模就会越小。这对信贷压力较大的银行而言,显然不是一个好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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