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的形式发布,并将于2010年6月10日起施行。日前,中国保监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发布《办法》的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保监会发布《办法》的背景和意义?
答:股权是公司治理的基础,加强股权监管对于完善保险公司治理关系重大。保监会一直非常重视保险公司股权管理,2000年以来先后发布了《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规范中资保险公司吸收外资参股有关事项的通知》等规章和文件,保证保险公司资本金来源正当、真实,促进保险公司规范管理。
十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公司资本构成多元化和股权结构多样化特征日益明显,股权流动和股权交易日趋频繁,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现行规定已不能适应当前保险业发展和监管的新形势,迫切需要调整和更新。同时,2006年《公司法》和2009年《保险法》对于公司设立、股东人数、股东资格和股权变更等制度做出了新的规定,需要落实并加以细化。为此,保监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借鉴相关行业的有益经验,结合近年来的工作实践,研究制定了本《办法》。
《办法》的出台,是保监会在当前国际国内经济金融形势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改善保险监管,切实防范风险,促进保险业平稳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办法》系统性、指导性和操作性较强,对于加强保险公司股权监管、保持保险公司经营稳定、维护投资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问:《办法》制定的基本原则?
答:《办法》的制定坚持了以下三个原则:
一是遵循市场规律、尊重商业选择的原则。《办法》顺应近年来保险公司股权发展的新趋势,删除了以往法规中行政管理性的条款,在股东持股时间、股权转让程序和单一股东持股比例等方面给予市场更多的灵活度,体现了对股东和公司选择权的尊重。
二是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办法》通过建立和完善股东申报等制度,强化了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关联关系的监管,切实防范表面形式合规、背后却隐含复杂股权关系带来的潜在风险。
三是从行政审批向强制信息披露监管转变的原则。《办法》立足于我国保险业实际,将保险公司视同为准公众公司,确立了逐步从监管机构审核材料、实施审批过渡到要求公司披露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基本制度,不断增强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提高保险体系的透明度。
问:依《办法》规定,哪些机构可以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
答:《办法》规定,除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上市保险公司股票外,两大类机构可以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即境内企业法人和境外金融机构。
境内企业法人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主要条件包括:一是财务状况良好稳定,且有盈利;二是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三是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四是投资人为金融机构的,应当符合相应金融监管机构的审慎监管指标要求。
境外金融机构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主要条件包括:一是财务状况良好稳定,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二是最近一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20亿美元;三是国际评级机构最近三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为A级以上;四是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五是符合所在地金融监管机构的审慎监管指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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