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5日讯 商业银行大规模转让信贷资产的行为引起了监管部门的高度关注,日前银监会正式下发《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在进行信贷资产转让时,转出方自身不得安排任何显性或隐性的回购条件;禁止资产转让双方采取签订回购协议、即期买断加远期回购协议(俗称“双买断”)等方式规避监管。
规范:“双买断”型信贷资产转让合同“寿终”
银监会出台此规定,银行业内近来盛行的“双买断”型信贷资产转让合同终于“寿终”,但却并不能马上“正寝”。银监会要求,在此《通知》前发生的信贷资产转让,应按《通知》的要求予以清理和规范。
去年下半年,国有大行和股份制银行向城商行等中小金融机构转让贷款现象明显增多。据了解,国有大行转让资产的目的是因上半年的大量放贷,新增贷款规模受限,而股份制银行则主要受制于资本充足率的约束。城商行、邮储银行等中小型金融机构,则因抢不到大型贷款项目而富余下大量资本金,成为主要的转入方。转让主要包括两种手段,一是转向信托贷款类理财;二是同业之间的信贷资产转让,包括买断、回购和双买断。由于双买断可降低转出方当期信贷规模,提高转入方的盈利水平却不必计入风险资产,因此多数业务采用的是双买断形式。
业内:贷款“消失”规模难估算
业内人士介绍,“双买断”型信贷转让即签订两个条约,一个是当期的“买断”合同,另一个是远期的“回购”合同。通过这样一种安排,转让方因“买断”合同而可以堂而皇之将该笔信贷资产转出资产项下,而受让方则因持有“回购”合同,无需将该笔贷款放在资产项下。由于买卖双方均不在资产负债表内计入这笔信贷资产,贷款因此凭空“消失”,无法纳入央行的统计之中。
对于这其中具体的贷款“消失”规模,多位受访人士均表示不好“估算”。 业内表示,目前信贷资产转让已经成为成为商业银行规避信贷规模控制的渠道之一,尤其是对于带有远期回购条款的资产转让,对这方面的会计处理并不清晰,亦难以监管。“信贷资产转移就是银行迫于监管压力,所做的财务性调整”,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指出,“银监会这次是下定决心,要掌握更具真实性的各银行的业绩和经营情况了”。但他同时认为,该措施未必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郭田勇:建立信贷资产转让专业化市场时机到了
利用信托平台募资,而后置换银行信贷资产为银行理财产品的运作模式,近年来一直是银行理财市场的主流业务之一,在政府收紧银行信贷时往往更为活跃。伴随上半年天量信贷的投放,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压力愈加明显,银行放贷冲动亦随之受到抑制,但市场资金需求却依然旺盛,在信贷资产转让平台不成熟的情况下,信贷理财计划自然成为银行腾挪信贷空间、释放挤占的资本和拨备的“万全之策”。须知,信贷类理财产品收益率高于银行存款,且多年来并未见亏本,具有良好的收益与风险组合,因而近年来“长盛不衰”。
可是,作为“非保本浮动收益类产品”,信贷类理财产品到底还是仍存在风险的。从表面上看,该类贷款的所有权通过信托公司转移了出去,但现实中,如果借款企业出现信用风险,往往由银行提供贷款,因此绝大部分的风险仍留在银行。某些理财产品甚至用新发产品发行解决到期兑付问题,这种“无本取贷”的模式更是加剧流动性风险,随着产品规模的扩大,风险也逐渐积累。加之表外贷款不在账簿上显现,监管层无法得知实情,给监管带来很大障碍。因此,信贷类理财产品的叫停亦有其合理性。
短期来看,《通知》的发布会对目前的银信合作理财产品尤其是信贷类理财产品发行会造成冲击,进而收窄信托公司的业务空间。但从长期来看,这反而能规范银信合作业务,使银信合作产品成为真正的以客户资产保值增值为目标的理财业务,更好地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针对银行中间业务的短期收缩,银行可转而开发与股票二级市场、农产品大宗商品挂钩的理财产品。混业经营的进一步深化亦有助于缓解银行完全依赖信贷的现状,从而使银行业出现一些新的盈利增长点。
切断了“贷款腾挪”,能使监管机构更准确掌握银行信贷的真实信息,加强对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目标的落实。但是,鉴于中国经济仍旧需要大量信贷支持,银行将其信贷资产完全从“表外”转回“表内”,其资本充足率将进一步下降,这一水平能否支撑明年的大额信贷需求,似有待商榷。因此,监管机构筹划建立信贷资产转让平台,将能大大促进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进程,某种程度上,这也是监管部门下发《通知》后的必然选择。
目前,我国信贷资产仅在银行同业间转让,自然存在交易价格、信息不透明的弊端,信贷资产中潜在的风险也仅能在银行间转移。相较之下,一个成熟的信贷资产转让市场的建立,能加大交易的透明度和信息完整度,提高信贷资产流动性,合理分散信贷风险。在银行大举放贷的情况下,通过贷款转让,不仅可以满足银行调节信贷规模的需要,更使银行能有效扩充收入来源,增加中间业务收入,可谓“一举多得”。而信贷资产转让,本身即为准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这对中国信贷资产证券化有着重要的推进作用。
当然,信贷资产转让专业化市场的建立不可能一蹴而就,资产转让的透明度仍有待提高,非标准化产品的特征也使信贷资产的定价仍存在一定难度,缺乏统一的评估标准和评估体系,更需要统一交易规则的建立和相关法律的完善,但这些都不应成为信贷资产证券化停滞不前的理由。随着中国金融体系的完善,信贷资产证券化将更有必要,也只有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推进,才有可能保持银行资本充足率的不断满足,增强银行信贷的流动性,避免信贷腾挪的境况,使中国金融市场发展更为稳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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