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银监会颁布的《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日前出台,对个人和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做出了详尽规定。都规定存单质押贷款金额上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存单本金的90%。并同时指出,各行也可以根据存单质押担保的范围合理确定贷款金额,但存单金额应能覆盖贷款本息。
《办法》规定,“外币存款按当日公布的外汇买入价折成人民币计算。存单质押贷款期限不得超过质押存单的到期日。若为多张存单质押,以距离到期日时间最近者确定贷款期限,分笔发放的贷款除外。”《规定》则指出,“出质人和贷款人可以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当借款人没有依约履行合同的,贷款人可直接将存单兑现以实现质权。”
《办法》对个人发放定期存单质押小额贷款体现了一定程度的放宽。规定借款人以本人名下定期存单作质押的小额贷款,存单开户银行可授权办理储蓄业务的营业网点直接受理并发放。各商业银行总行可根据本行实际,确定前款小额存单质押贷款额度。存单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和利息、罚息、损害赔偿金、违约金和实现质权的费用。此外,在贷款到期日前,借款人可申请展期。贷款人办理展期应当根据借款人资信状况和生产经营实际需要,按审慎管理原则,合理确定贷款展期期限,但累计贷款期限不得超过质押存单的到期日。
对单位发放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规定则体现了比较严格的风险控制。规定贷款人不得接受未经确认的单位定期存单作为贷款的担保。单位定期存单只能以质押贷款为目的开立和使用。单位在金融机构办理定期存款时,金融机构为其开具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不得作为质押的权利凭证。办理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贷款人和出质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押合同。在借款合同中订立质押条款的,质押条款应符合该文件的规定。
《办法》和《规定》还对不合规的贷款行为作出了处罚规定。指出存款行不按本规定对质物进行确认或贷款行接受未经确认的个人或单位定期存单质押的,由银监会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贷款人不按规定及时向存款行退回单位定期存单的;借款人已履行合同,贷款人不按规定及时向出质人退回个人定期储蓄存单或在质押存续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存款行受理存款人提出的挂失申请并挂失的,由银监会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本报记者 袁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