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公共”的东西,包括规则和秩序,很多人习惯于把它们当作是“别人的”或“为了别人的”,而不是自己的
良好的社会秩序是“和谐社会”的鲜明标志
李德顺(中国社科院哲学所副所长、研究员):社会公共秩序代表着全体公众的共同利益和社会生活的正常要求,所以必须得到最充分的尊重和最坚决的维护。我们当然应该把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看作是建设一个现代化的“和谐社会”的重要目标和鲜明标志。
向春玲(中央党校社会学教研室教授):确实如此。人与动物的根本区别在于人是一种有意识的群居动物。人们必须进行各种社会交往才能满足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在人们的互动交往过程中,发展出各种公共活动,如共同的生产活动、娱乐活动、体育竞技活动等。为了使人们的公共活动成为可能,就必须建构相应的公共秩序。没有一定的公共秩序,整个社会的安定就会受到威胁,每个公民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就不能正常进行。公共秩序包括社会秩序、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等。建立良好的公共秩序,是促进社会稳定有序发展的要求,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之一。对于北京来说,建立良好的公共秩序,也是办好2008年奥运会的重要前提。
向春玲 中国发展门户网图
缺乏公德心的社会历史根源
何中华(山东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副院长、教授):目前的社会公共秩序状况尚存在诸多不能令人满意之处,究其原因,从根本上说在于人们的公共道德意识不足。这种不足是有社会历史原因的。因为,公民社会的发育乃至成熟,是公共道德意识的不可或缺的历史基础。同传统社会相比,公民社会中人们的交往方式发生了历史性的变迁。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建构起来的传统的宗法社会,不鼓励人们超越亲缘关系、地缘关系范围去交往。因此,在总体上,传统社会中的人们所面对的是一个由亲人和熟人所组成的世界,用社会学概念来讲,就是“熟人社会”。在这个基础上生成的道德,总是表现为私人道德,而不可能是公共道德。
一个长期生活在传统社会中的人,一旦脱离了亲人或熟人的圈子,置身于现代社会的公共环境中,他难免会不适应。因为在他所熟悉的传统社会,是在“面子”的压力下持守自己行为的界限的。如果进入了充满“陌生人”的公共环境,从而解除了“面子”的焦虑,就往往会做出某种有违公共道德的事情。这也恰恰是我们在社会转型期面临的一种特有的阵痛和尴尬。因而,积极推进社会变革,尽快地为人们的公共道德意识的培养营造一个适宜的社会环境,无疑是最大限度地缩减这种阵痛和尴尬的有效途径。
李德顺:另外,我认为,我们这个民族文化传统中原来就有一个特点、或者不如说是缺点,就是与“人治主义”、“人情主义”相联系的“重成事,不重立规矩”的习惯。对于“公共”的东西,包括规则和秩序,很多人习惯于把它们当作是“别人的”或“为了别人的”,而不是自己的。所以一旦觉得它对自己不便时,就首先考虑怎样超越它、绕开它,通过走“后门”,托人情,拉“关系”等,使自己成为规则、程序和秩序中的“例外”。这种情况,从大事到小事都有表现,积习很深,几乎积重难返。
何中华:还有一个原因也值得重视,即道德水准与经济状况的联系。比如,在传统社会,由于生产力水准的低下,有效资源的过度稀缺,求生本能的驱使,导致了人们对“他者”的无视。这种无视就意味着公共道德的缺失。所以,古代人早已懂得“仓廪实而知荣辱,衣食足而知礼节”的道理。当然,这并不是说人的道德感是由人的经济状态机械地决定的,而只是说在统计学意义上,经济状况与道德水准有一定的正相关关系。这种相关性对于公共道德而言尤为突出。
形成良好公共秩序的落脚点在哪里
李德顺:秩序来自相应的行为规则和对它的奉行。社会上的公共秩序好不好,取决于规则体系本身的健全程度和公众对它的认同、执行的自觉程度。所以要改善我们的社会秩序,就要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要使我们的相应规则体系更合理、完善、有效,通过改革来加强执行和管理;二是要提高全体公民的公共秩序意识,普遍养成遵守公共规则的行为习惯和社会风气。在社会转型与快速发展并举的时期,做到这两点并不容易,但却十分必要而迫切。
应该看到,上述二者当中,完善规则程序、加强管理是第一位的。几年前我曾以“体制与素质”为题谈过这个看法。其中就以北京的交通秩序问题为例做了如下分析:这些年来,北京的交通事业有了飞速发展,然而人们却越来越感到“行路难”。对此,常听到的抱怨是“车太多”,“路还少、还不够宽”等等;然后就集中在“人的素质差”上;甚至最后还归结到“人口太多”上去……这些议论当然都有根据。但其中显然忽视了一个最关键的问题:目前交通困境的主要表现乃是交通秩序的混乱。在交通秩序方面,主要表现为机动车、非机动车(自行车)和行人的路线,多在同一平面上交叉,而在交叉点处,则缺少对空间时间充分合理、有效的分配,同时可供分流的路网也不足,由此造成了集中———混乱———阻塞,并增加了不安全因素。因此,弥补交通设置和管理上的缺陷,才是解决交通秩序问题的首要之点。而提高人们的交通秩序意识问题,也要在这个基础上,通过长期严格有效的执行和管理来实现。
向春玲:要使人们遵守公共秩序,还必须把一些规则以制度和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使人们遵守公共道德的行为具有强制性。良好的公共秩序和较高的公民道德水平以及完备、详尽、具体的制度和法律法规是分不开的。
另外,人们公共活动的有序化还需要社会成员对秩序的自觉遵守和维护。外在的制度和法制因素只是公共秩序生成的重要条件,它必须通过个体内在的“选择”才能起作用,也就是说必须转化成人们内在的自觉意识。人的社会化就是将公共道德规范和法律制度通过家庭、学校教育和个体的社会交往渗透到社会成员的思想意识之中,使遵守社会公德、维护社会秩序成为人们的自觉习惯。
何中华:人可以改变环境,环境也可以改变人,甚至塑造人。譬如,在一个十分洁净优雅的环境中,即使那些有不良习惯的人也不好意思随地吐痰。这种无形的力量来自环境所蕴涵的文化品位,来自这种文化内涵对人们道德感的唤醒。所以,我们能够做的工作,还应该包括对良好的公共环境的积极营造和建设。人们慢慢地“适应”新的环境的过程,也就是人的道德水准被悄悄地“提升”的过程。在这种良性互动中,社会的公共秩序和人们的公共道德实现了双重的改善和优化。
提高全体公民的公共秩序意识,单靠宣传、教育,而不去调动群众的积极性,是不可能实现的
李德顺:提高全体公民的公共秩序意识,是一项长期、艰苦、细致的文化建设。这个问题并不像说起来那样简单。因为它不是孤立的现象,而是与整个社会各方面的文明建设,包括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等联系着的,与我们整个民族和社会风气的自我改造,与现代化文明的建设是一体的,要有长期、艰苦、耐心、细致、反复工作的准备和有效行动。不要以为只要一呼吁、一教育,就能够实现。特别是不要以为,只要把群众当作宣传、教育和管理的对象,而不需要通过深入的调查研究,学会怎样调动群众的积极性,依靠群众自己的智慧和力量的方式方法,就能改变之。
当然我们也要相信,我们民族的文化传统中还有很多好的、正面的东西,我们人民群众中还有更多善良、优秀的品质,能够帮助克服这个缺点和惰性,实现国民素质新的飞跃和提升。良好的公共秩序最终还是要靠大家自觉自愿地逐步实现。 《北京日报》2005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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