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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补行政执法不足 环保警察强势介入解决环境难题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2009 年 07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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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警察仍面临诸多障碍

环保警察的刚性执法破解了环保执法难、环保执法软的问题,但环境执法过程中取证难、缺少技术支撑、缺少法律依据等难题,仍使得这把环保“利剑”面临不少尴尬。

“环保警察好!环保警察的刚性执法破解了环保执法难、环保执法软的问题。”这是记者在昆明市环保部门采访时听到最多的声音。然而,环境执法过程中取证难、缺少技术支撑、缺少法律依据等难题,仍使得这把环保“利剑”在进一步发展的过程中面临不少机制体制障碍。

障碍一:取证困难,缺少技术支撑

环保警察上岗以来,就在不断地学习环保知识。但是在面对环境执法的过程中取证难、缺少相关技术支撑等难题时,还是显得有些棘手。

“环境违法案件和其他的刑事案件相比,有着明显的不同点。在一般的刑事案件中,办案人员现场采集的‘证据’很真实,不容易出错,而在环境污染事故中,采集‘证据’的空间上下很大。”王中明的感触很深。

王中明告诉记者,由于对环境污染损坏都是在污染发生后才显现的,污染发生后废水、废气和噪声等现象都在迅速变化,等到事后取证时,有的环境污染现象就已时过境迁,比如大气、粉尘等污染,很可能是一阵风或者一阵雨,污染现象就大有不同,“等我们的警察接到任务赶赴现场后,很多环境污染的现象已经有所改变,和事故发生时有一定的差距。”

另外,采集到污染物后,污染元素在鉴定上缺少技术支撑和时效性,也是环保警察工作中所面临的难题。

“由于环保工作需要较高的技术支持,并且鉴定结论必须只能由具有鉴定资质的部门出具,公安机关在侦查工程中,只有凭鉴定结论,才能决定是否立案,缺少环保等部门的技术支持,环保公安的工作举步维艰。”环保公安分局综合组组长刘均说。

在办理案件的时效问题上,由于环保鉴定部门抽取水样、对水体污染物质检验数量较大,致使鉴定结论花费的时间较长,鉴定结论时间和办案时限不相匹配,也将会造成公安工作的被动和超期问题。

障碍二:没有一部可以完全依据的刑事案件法律

2008年,昆明市盘龙区环境监察大队发现了一家非法提炼金矿的小作坊,经过监测,这家企业外排的废水中COD严重超标,并且没有办理任何环保手续。为了逃避相关部门的检查,这个“黑窝点”在大门口安装了监控设施,院内饲养了4条恶犬,防范措施极为严密。另外,公司负责人不但不配合执法,还用躲避或者逃避的态度对待环境执法人员,昆明市盘龙区环境监察人员几次检查都未能进入。

在环保警察和派出所民警的配合下,环境监察工作人员才得以进入仓库取证调查。

面对这一污染事件的处理,因为缺少相关的法律依据,只能依据这家企业在未办理环保手续,且无任何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无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私自无照非法冶炼金属矿,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最终的结果是,盘龙区工商分局根据《无照经营取缔办法》第2条及第9条第6款的规定,对这家企业的无照非法冶炼金属矿场所予以取缔关闭。

“环境污染形势严峻,环境保护却没有一部可以完全依据的刑事法律。”对此,有着多年从警经验的王中明认为是一件遗憾的事情。

目前,我国在环保方面颁布的法律年代都较为久远,如198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都是行政执法的依据,面对严重的环境污染,在执法时显得有些薄弱。

王中明表示,目前法律条款支撑不够,是严重制约环保警察进行刑事案件侦破的一大障碍。

他告诉记者,目前能支持环保公安办案的《刑法》条款只有3条(第152条走私废物罪、第338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第339条第一款执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第二款擅自进口固体废物),《治安处罚法》条款只有2条(第30条违法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行为,第58条制造噪音干扰正常生活)。

我国现有的环境法律法规中,对一些污染的界定过于模糊,可操作性不强,致使一些排污企业钻了法律的空子,如《刑法》、《治安处罚法》都是以结果,即造成损失多少、人员伤亡情况来进行处罚的,而对未造成后果的行为,一般由环保部门行政处罚,无法体现公安的刚性执法作用,也不能起到对企业的约束作用。

面对环境污染,王中明告诉记者,环保部门节能减排的两项主要指标COD和二氧化硫,针对排放量的规定目前大多还是体现在行政作为上,对重大的环境污染事故,够不成刑事处罚的依据;同时,在量刑上也存在着空白,究竟多少量的污染物定多少刑,目前也没有确切的依据。

障碍三:机构组建、人员编制待理顺

在开展工作半年的时间内,昆明市环保公安分局就接待了来自成都、浙江等地数十位相关部门领导来“取经”。

在给“取经者”介绍完成功经验后,环保公安分局目前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问题也成为大家探讨的问题。王中明副局长表示:“环保公安分局作为一个新增设的机构,得到了领导的重视、群众的关注。然而,机构组建、人员编制是眼下的当务之急,只有确定编制、理顺机构设置,行使县级公安机关的职权,才能顺利地开展环保公安的执法活动,打击和遏制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

“环保警察好,环保警察也难,但万事开头都难。”王中明表示,环保警察在领导的重视和社会各界的关注下,通过自身的努力,不断探索,这些难题一定会尽快得到圆满解决。

来源: 中国环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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