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董事会试点央企外部董事队伍建设,促进董事会规范有效运作,昨天,国务院国资委正式印发《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专职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从专职外部董事的管理方式、任职条件、选拔和聘用、评价和薪酬、退出机制等方面做出规定。
记者了解到,该办法适用于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所称专职外部董事,则是指国资委任命、聘用的,在董事会试点企业专门担任外部董事的人员。专职外部董事在任期内,不在任职企业担任其他职务,不在任职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任职。
国资委强调指出,专职外部董事的管理要遵循四大原则,即社会认可、出资人认可原则;专业、专管、专职、专用原则;权利与责任统一、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以及依法管理原则。
记者注意到,《办法》对专职外部董事提出了较高的任职条件,任职人员除须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熟悉国内外市场和相关行业情况外;还须具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风险管理能力、识人用人能力和开拓创新的能力。
与此同时,任职人员还要求具有10年以上企业经营管理或相关工作经验,或具有战略管理、资本运营、法律等某一方面的专长,并取得良好工作业绩;且一般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此外,在专职外部董事选拔和聘用方面,程序也极为严格。
记者了解到,专职外部董事的评价实行年度评价与任期评价相结合,薪酬标准则由国资委制定,由基本薪酬、评价薪酬和中长期激励等部分构成。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对专职外部董事的退出也给出了明确规定。专职外部董事如出现年度评价或任期评价结果为不称职,或者连续两个年度评价结果为基本称职的,将予以免职(解聘);此外,在履职过程中对国资委或任职公司有不诚信行为的;或者因董事会决策失误导致公司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本人未投反对票的,也将予以免职(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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