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如何解决宅基地内涵不统一、标准不严等问题?
答:针对宅基地内涵不统一、标准不严的问题,《通知》对宅基地的内涵作了规定,并提出要严格宅基地面积标准。
在宅基地的分配上,对扩展边界内的城郊、近郊农村居民点用地,原则上不再进行单宗分散的宅基地分配,鼓励集中建设公寓式住宅或有特色的农民新居。对扩展边界外的村庄,严格执行一户只能申请一处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宅基地。经济条件较好、土地资源供求矛盾突出的地方,允许村集体组织对新申请宅基地的住户开展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
在审批程序上,简化审批手续,针对扩展边界内外,在程序的设置上有所区别。对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地方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批准,不得拖延和拒绝。
在基础管理工作上,要依法加快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妥善处理宅基地争议。地方要积极建立农村宅基地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宅基地动态信息查询和管理。
问:如何探索宅基地管理的新机制,落实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
答:探索宅基地管理的新机制,落实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是《通知》的一项重要内容。针对“空心村”、宅基地闲置、房屋空置和宅基地优化配置使用机制及退出机制缺失等问题,一是要在保障农民住房建设用地基础上,严格控制农村居民点用地总量,统筹安排各类建设用地。鼓励通过改造原有住宅,解决新增住房用地。各地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制定节约挖潜、盘活利用的具体政策措施。二是逐步引导农民居住适度集中。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城乡一体化的城镇建设发展规划,因地制宜推进农村居民点撤并整合和小城镇、中心村建设。对因撤并需新建或改扩建的小城镇和中心村,要加大用地计划、资金的支持。三是推进“空心村”治理和旧村改造。对治理改造中涉及宅基地重划的,要按照新的规划,统一宅基地面积标准。对村庄内现有各类建设用地进行调整置换的,应对土地、房屋价格进行评估,在现状建设用地边界范围内进行;在留足村民必需的居住用地(宅基地)前提下,其他土地可依法用于发展二、三产业,但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
问:对于一些地方宅基地监管缺失和执法监管难以形成合力等问题,如何解决?
答:对于这一问题,一是建立宅基地管理动态巡查和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做到对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二是建立动态巡查责任追究制度,对巡查工作不到位、报告不及时、制止不得力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三是建立共同责任机制,形成执法监管合力,共同遏制违法占地建住宅的行为。四是要依法查处乱占行为。
此外,为了使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得到完善和落实,各地务必从实际出发,切实加强对宅基地管理工作的指导,抓紧落实《通知》要求的各项措施,尽快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具体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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