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4
任期特别奖实施细则
一、奖项设立
国资委在任期考核中设立任期特别奖,包括“业绩优秀企业奖”、“科技创新企业奖”、“管理进步企业奖”和“节能减排优秀企业奖”。
二、获奖条件及评定办法
(一)对任期考核结果为A级且在该任期中年度考核获得三个A级或者两个A级、一个B级的企业,授予“业绩优秀企业奖”。
(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授予“科技创新企业奖”:
1.任期中获得国家科技进步或者技术发明一等奖以上,且为项目主要承担者的。
2.在国际标准制订中取得重大突破的。
(三)资产负债率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工业企业75%,非工业企业80%),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授予“管理进步企业奖”,奖励名额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1.效益大幅度增加。
以任期中企业利润总额增长率排名为评选依据,计算方法为:任期内最后一年利润总额/任期前一年利润总额×100%。按照任期前一年利润总额为5亿元以上和5亿元以下(含)两个类别分别评定。
2.盈利水平显著提高。
以任期中企业净资产收益率增长幅度排名为评选依据,计算方法为:任期内最后一年末净资产收益率-任期前一年末净资产收益率。按照任期前一年末净资产规模为80亿元以上及80亿元以下(含)两个类别分别评定。
3.价值创造能力优异。
以任期中企业经济增加值增长率排名为评选依据,计算方法为:任期内最后一年经济增加值/任期前一年经济增加值。按照任期前一年末总资产规模为100亿元以上及100亿元以下(含)两个类别分别评定。
4.扭亏增效成绩突出。
对于任期前一年经营亏损的企业,以任期中扭亏增效幅度排名为评选依据,计算公式为:任期内最后一年利润总额-任期前一年利润总额。
(四)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授予“节能减排优秀企业奖”:
1.任期末,主要产品单位能耗、污染物排放水平达到国内同行业最好水平,接近或者达到国际同行业先进水平的。
2.任期内,单位综合能耗降低率、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降低率在中央企业居于前列的。
3.任期内,节能减排投入较大,在节能减排技术创新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在推动全行业、全社会节能减排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奖励方式
每个任期结束时,国资委对上述奖项进行评定,并对获奖企业进行表彰。
(国资委政策法规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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