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不支持的项目对象包括:
(1)不符合北京市和园区产业政策的项目;
(2)无自主创新的单纯技术引进项目,低水平重复项目,一般加工工业项目和单纯的基本建设项目;
(3)知识产权不清晰或有权属纠纷的项目;
(4)已列入国家科技计划或北京市创新资金支持,并得到科技经费支持的、目前尚未验收的项目;(仅申报海淀园创新资金的项目,承担的国家计划未验收时,附立项批准文件即可)
(5)实施周期过长或投资规模过大的项目;
(6)对社会或自然环境有不良影响的项目;
(7)军工产品、农业类项目。
4、企业申报条件
创新资金支持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北京地区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且由中方控股(留学人员创办的企业可外资控股,但需提供留学人员证明)。
(2)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或服务业务,申请支持的项目必须在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
(3)企业管理层有较高经营管理水平,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并有持续创新的意识;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合理;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5%。申请当年注册的新办企业不受此款限制;
(6)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初创期小企业创新项目】
初创期小企业创新项目是支持创业初期、有较高的创新程度和技术水平、市场前景好,但企业资金较少的小企业的技术创新项目。申报的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30万元、不高于300万元
自注册成立到2009年5月31日时间不超过36个月
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
资产总额不高于3000万元
年营业收入不超过3000万元
申报的项目尚未形成销售
没有承担过科技部创新基金项目
对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国家留学人员创业园、国家大学科技园、国家火炬特色产业基地(包含软件产业基地)等中小企业专业孵化机构的项目予以重点支持;对大学生创业项目予以重点支持。
【一般创新项目(无偿援助部分)】
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万元
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高于3000万元;年销售额不超过3000万元
申请的项目目前尚未有销售或仅有少量试销售;项目执行期内新增投资一般在1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执行期(执行期从项目申报之日起计)不超过两年(生物、医药类项目可放宽至三年),项目完成时要形成一定的生产能力,并在项目完成时实现合理的销售收入。药品项目完成时可以没有销售收入等经济指标,但必须有明确的、可以考核的目标
在项目计划新增投资中,企业需有与创新资金数额等额以上的自有资金匹配。如继续申报国家创新基金,企业自有资金还需有与其等额二倍以上的匹配资金。原则上企业申报资助数额不应大于企业的净资产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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