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审计调查建议
(一)国家发展改革、环保、海洋等部门和环渤海各省市政府应按国家规定和国务院要求,进一步高度重视、统筹规划渤海的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工作。建立和完善严格的渤海海域保护制度和机制,建立起跨部门、跨地区和跨流域的渤海环境治理协调机制,统筹区域和流域环境治理工作。研究制定有关海域使用金用途的规定,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和工业污染治理力度。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应根据渤海的环境和资源承载能力,制定调整实施环渤海地区产业结构和布局的具体措施。加大对点源尤其是经济开发区新增污染源的控制,加强对重点监控企业监测和河流断面监测。加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和监管,确保达标排放。
(三)抓住扩大内需有利时机,加大环渤海地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投入力度。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应大幅度增加已列入“十五”和“十一五”期间污染治理项目的投入,重点是新增污水处理厂建设、污泥处理装置、配套管网建设、技术改造和再生水利用等。
(四)加强排污费、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力度。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应严肃查处违规减免、挤占挪用等违规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污水处理制度建设和收费改革,多渠道解决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费用;建立健全财政对环保部门的经费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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