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和国家旅游局召开《旅行社条例》新闻发布会
全行业将认真贯彻执行《旅行社条例》
3月18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和国家旅游局在京召开《旅行社条例》新闻发布会,国家旅游局副局长杜一力、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工交司司长赵晓光等,就《旅行社条例》的出台背景、修订的主要内容以及国家旅游局贯彻执行等情况,做了说明并回答了媒体的提问。
1996年,国务院发布了《旅行社管理条例》;2001年,为履行我国加入WTO的承诺,国务院对《旅行社管理条例》进行了适应性修订,增加了“外商投资旅行社的特别规定”一章。这次公布的《旅行社条例》,是对《旅行社管理条例》的一次全面修订,将于2009年5月1日施行。
赵晓光首先介绍了《旅行社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他表示,《旅行社条例》统一了旅行社从事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准入条件,大大降低了入境旅游市场的准入门槛;对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做出了调整和完善,创新性地出台了质量保证金动态管理制度,鼓励企业自律,鼓励合法经营;完善了对旅行社经营行为的规范;从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减少争议、明确责任的角度出发,对旅行社之间的委托行为,做出了责任规定;规定旅行社必须为游客购买旅行社责任险,组织出境游时必须委派领队;根据我国入世承诺,删除了关于外商投资旅行社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投资者条件的特殊要求,给外资旅行社以国民待遇。
据了解,与《旅行社管理条例》相比,《旅行社条例》的变化主要体现在:着眼于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细化了旅游合同条款,加大了对旅行社经营行为的约束力度,进一步体现了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特点;着眼于与国际通行规则全面接轨,取消了沿用22年的旅行社分类,取消了旅行社设立分支机构的限制,最大限度地满足了旅游经营者做大做强的需求;着眼于机构改革后政府职能的转变,下放了旅行社审批权限、简化了行政审批程序;着眼于对旅游市场的监管,增加了层级和属地管理的责任,实现了从重行政审批向规范经营主体和市场监管并重、从重微观管理到重市场调节和宏观管理相结合的转变。
杜一力表示,《旅行社条例》是一部重要的行政法规,对旅游业和旅行社行业来讲,都是一件大事。
她着重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贯彻执行《旅行社条例》的情况,做了介绍。她表示,《旅行社条例》改革了旅行社的行政审批制度,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行旅行社行业管理职责的同时,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在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的同时,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同时,旅游、工商、价格、商务和外汇等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监管的责任分工更为明确,将促进旅行社管理工作重心的转变和行业管理水平的提高。
此外她表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将正确履行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双方合法权益的职责,强化公共服务的职能。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更好地顺应旅行社行业发展的规律,促进行业转型升级。《旅行社条例》设置较低的市场准入门槛,放松对旅行社设立分支机构的行政规制,为旅行社企业之间的业务合作与委托建立了规范、合理的责任体系,这些都有利于引导旅行社在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的条件下,形成分工合作的批发零售体系,这一制度设计的基本方向是明确的。
为此,杜一力表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将认真贯彻执行《旅行社条例》,做好学习、培训工作,重点是加强对旅游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尽快清理、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国家旅游局即将制定出台《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与有关银行共同研究制定关于保证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与保监会联合制定关于旅行社责任险的规定。各级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则要重点做好对已经出台的旅游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中与《旅行社条例》规定相抵触的条文进行调整和修改;对需要地方制定具体规定的,尽快做出规定;研究提出当地具体贯彻落实《旅行社条例》的政策措施等几项工作。此外,要加强部门协调与配合,加大监管力度。
杜一力和赵晓光,还回答了新华社、中央电视台、中国消费者报、中国广播网、北京娱乐信报、中国日报等媒体的提问。问题主要集中在旅游部门职能转变、旅游市场监管、外资旅行社的设立以及如何更好地保护旅游消费者利益等问题。(孙静)
国务院法制办与国家旅游局相关负责人
就贯彻落实《旅行社条例》回答记者提问
2009年1月21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旅行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3月18日上午,国务院法制办与国家旅游局相关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旅行社条例》对原《旅行社管理条例》进行了全面修改。请问这次修改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答:目前全国共有旅行社19800多家,其中国际旅行社1800多家,国内旅行社18000多家。2008年,接待入境旅游人数1.30亿人次,旅游外汇收入达到408亿美元;接待国内旅游人数17.1亿人次,国内旅游收入达到8749亿元人民币;组织中国公民出境旅游4584万人次。旅行社为促进旅游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的旅游需求以及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但是原条例规定的从事入境旅游业务旅行社的准入门槛过高,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不尽合理,对于旅行社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打击力度也不够。这次修改主要是针对原条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降低了旅游市场准入门槛,减轻了旅行社的经营负担,同时加大了对旅行社违法经营行为的打击力度,为旅游者创造良好的旅游消费法制环境。
问:条例对从事入境旅游业务的条件作了哪些修改?
答:现行条例规定,旅行社分为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国际旅行社可以经营出境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国内旅行社只能经营国内旅游业务。近年来,随着我国旅游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入境旅游人数大幅增加,现有国际旅行社的数量难以满足我国旅游市场的需要。随着从事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业务水平不断提高,其已经具备了接待入境旅游的能力。为此,条例统一了从事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准入条件,规定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后,就既可以经营国内旅游业务也可以经营入境旅游业务。同时,条例还将经营入境旅游业务所需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由人民币150万元降低为30万元,大大降低了入境旅游市场的准入门槛。
问:条例对质量保证金制度作了哪些修改?
答:旅游活动中,通常是旅游者付费在先、旅行社提供服务在后;同时,旅游消费不同于一般商品消费,一旦产生纠纷难以通过修理、退换、重作等方式救济,主要依靠事后经济补偿予以解决。因此,原条例参照英法等旅游业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建立了质量保证金制度。实践证明,质量保证金制度对于督促旅行社依法履行旅游合同,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客观上也占用了旅行社的资金、增加了企业经营成本。为减轻旅行社的经营负担,条例对质量保证金制度作了完善。一是,规定旅行社既可以在指定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现金,也可以向监管部门提交不低于应交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二是,规定交纳质量保证金后,旅行社连续三年没有因为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监管部门应当将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减少50%;三是,规定旅行社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使用质量保证金赔偿旅游者的损失或者依法减少质量保证金后,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应当补足质量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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