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可能产生的影响,支持扩大内需,提高对居民购买普通自住房的金融服务水平,保障民生,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人民银行对商业性个人住房信贷政策适时进行了调整。自2008年10月27日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下限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金融机构对客户的贷款利率、首付款比例,应根据借款人是首次购房或非首次购房、自住房或非自住房、套型建筑面积等是否系普通住房,以及借款人信用记录和还款能力等风险因素在下限以上区别确定。对居民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贷款需求,金融机构可在贷款利率和首付款比例上按优惠条件给予支持;对非自住房、非普通住房的贷款条件,金融机构适当予以提高。
此次政策调整,赋予金融机构更大的自主决策权,兼顾不同地域、不同层次的贷款需求,体现了以人为本、区别对待的和谐社会理念。一方面为改善金融服务、惠民安居提供了政策空间,金融机构可在自身承受能力和政策许可的范围内,合理确定贷款利率,对低风险贷款给予较优惠的利率,更好地为居民购买普通住房提供金融支持。另一方面,扩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浮幅度不同于下调贷款基准利率,前者着眼于机制的转变,后者反映了水平的调整。扩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浮幅度是利率市场化进程的继续,有利于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资信状况综合评估风险,完善定价能力、风险控制能力以及内部管理,使市场化定价机制更充分地发挥作用。
政策出台后,各金融机构陆续发布了确定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及首付款比例的操作细则。操作细则既充分考虑借款人利益,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给予较大的优惠;又体现金融机构间资金及经营成本、市场策略和地区差异,强调贷款的风险识别和防范,利率水平体现了区别对待的原则。总体来看,在存贷款基准利率连续下调、资金成本逐步下行的情况下,对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住房的新发放贷款,金融机构基本执行了较为优惠的利率,并且适当提高了非首次、非自住房及非普通住房的贷款条件。对已发放贷款尚未还清部分,金融机构还依据贷款合同约定、还款记录等条件进行综合评估,合理确定贷款利率。面对新的政策要求,金融机构仍需不断提高管理水平,改善金融服务,向客户耐心细致解释政策,在惠民安居上不断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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