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农金融服务税收优惠:
抓紧“定向”
另一方面,若要引导更多资金投向农村,政府对农村金融的政策支持必不可少。“一号文件”提出,加大财政支持的同时,要抓紧出台对涉农贷款定向实行税收减免和费用补贴的具体办法。这意味着,过去以机构是否专门服务“三农”作为补贴和税收减免标准的思路,将发生变化,即转变为以机构的特定业务是否服务“三农”作为优惠标准。
目前,农村信用社的营业税已从原来的5%降至3%,至于其所得税,中西部地区实行全面减免,东部地区减半征收。但其他服务“三农”的金融机构均无法享受这样的税收优惠。杜晓山认为,不以机构而是以业务指向作为税收优惠的划分标准,将有利于鼓励更多金融机构支持“三农”发展,政策也将显得更加公平、公正。
“一号文件”还要求放宽金融机构对涉农贷款的呆账核销条件。“涉农贷款风险大、成本高、利润低,现在对银行信贷实行的终身责任追究制,虽然控制住了道德风险,却也打消了信贷员们发放涉农贷款的积极性。”杜晓山表示,按照各种年景与经营状况,为涉农贷款设定不同的呆账核销比例,为涉农贷款业务提供适当的“豁免权”,将提高金融机构服务“三农”的积极性。
除上述两项之外,加快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小额信贷,依法开展抵押贷款、权利质押贷款,抓紧出台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合作试点具体办法,加快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等,也被列入了2009年农业、农村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
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扩大内需,实施积极财政政策,把“三农”作为投入重点。
这份标注了出台日期为“2008年12月31日”的文件,除了提出大幅度提高政府土地出让收益、耕地占用税新增收入用于农业的比例,土地出让收入重点支持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以外,更是严格规定了耕地占用税税率提高后新增收入全部用于农业。
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副主任赵长葆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相比以前的文件,此次中央“一号文件”对于加大农业投资提出了更为明确和细化的要求,尤其是对地方政府土地出让收入和耕地占用税等的使用,要求更为严格。
2008年中央“一号文件”对于这一问题的阐述是:“政府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村建设的增量要明显高于上年”,“调整耕地占用税使用方向,新增收入主要用于‘三农’。”
而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这一问题上的要求是:“大幅度提高政府土地出让收益、耕地占用税新增收入用于农业的比例。”
赵长葆说:“前几年,在这部分政府收入用于‘三农’方面,‘不低于’或‘明显高于’的提法较为模糊,有些地方也在观望。但是十七届三中全会和此次中央‘一号文件’的提法相对明确。耕地占用税税率提高后,新增收入全部用于农业也是第一次提出。”
据国务院农村发展研究中心副部长徐小青介绍,2008年12月底,中央“一号文件”经中央农村经济工作会议讨论通过后,即下放到地方。各地区已经根据政策变化进行了调整。日前,山西、山东、重庆等省区市和一些市县政府都已经公布了“耕地占用税税率提高后新增收入全部用于农业”等政策。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各地区人均耕地面积不同,征收额度也有不同,最高可达每平方米40元。
“耕地占用税是地方税,在地方收入中占的比例不大。近年各地都在提高税率,有些地区提高了四倍甚至更多。征收耕地占用税的初衷是为了保护耕地,由此提高的收入全部用于农业,更能体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要求。”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岳树民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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