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助失业农民工_积极就业政策“普惠制”起步
“两条腿走路”:首先尽可能稳定现有就业岗位,支持企业多留用农民工,其次是开发新岗位
郭晋晖
全球金融危机引发的中国农民工失业问题,正在促使中国政府对现行的积极就业政策作出调整。昨天公布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下称“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明确表示,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失去工作的农民工纳入相关就业政策的支持范围。
已实行了6年的积极就业政策有效地缓解了中国的就业压力,但其争议最大之处在于,这是一个适用范围狭小的政策,只针对国有和部分集体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而没有公平地对待所有就业群体。
今年中央“一号文件”部分改变了这一状况,为积极就业政策转向“普惠制”开了一个好头。
就业扶助:资金成关键
中国社科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社会保障研究室主任王德文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中央“一号文件”中的上述表述是对地方经验的总结——湖北、安徽以及一些东部省份已将外来农民工和本地城镇失业人员一视同仁,他们都可以享受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
但这并非全国普遍的情况。事实上在很多省份,当地政府优先保障本地劳动力就业,农民工仍然受到歧视。
王德文认为,在农民工失业问题上,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这一政策构想,主要是考虑到在今年就业岗位成为稀缺资源的时候,应该保证外来务工者享有和本地劳动力同样的就业机会。
王德文分析说,中央促进农民工就业主要采取“分流”的思路,输入地和输出地将农民工纳入就业政策支持范围的重点会有所不同。
他说,面对大量提前回乡的农民工,输入地政府应该落实“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在贷款发放、税费减免、工商登记、信息咨询等方面提供支持。输出地政府则应该对留在家乡的农民工提供就业培训、岗位补贴等就业扶持。
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张丽宾对本报记者表示,当前政府需要对农民工就业给予更大的资金投入。地方上虽然已在这个问题上有所实践,但资金来源是一个甚难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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