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要闻 发展观察 新闻跟踪 经济发展 减贫救灾 社会发展 全球招标投标 商务资讯 观察思考 发展报告 数字报告 白皮书 中国之窗 世行在中国
专家专栏 政策解读 宏观经济 区域发展
行业动向
行业规划 金融证券
金融法规
贸易发展 工程项目/ 数据库/周刊 企业发展
国情公报 经济数据 经济名词 采购商
发展要闻  -沪深总市值仅余12万亿 08年蒸发20万亿 09年解禁股须750亿化解 -存量房贷利率七折优惠难普及 四大银行按兵不动 北京尚未实行 -建国60年大阅兵领导小组陈炳德挂帅(简历) -教育部2009工作要点/全文 稳定招生规模 上海称就业形势现拐点 -首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单位/名单 三峡过坝通航首次突破亿吨 -动车学生票价高于优惠票 农民工火车票发售 五客运专线今年开通 -手机上网费下调2/3 高危木马病毒现身 中国撰首部植物染色体图谱 -以色列空袭加沙造成430人死亡 伊朗数十万民众举行大规模示威 -我国调整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 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需办许可证 -沪楼价跌回1年前水平 南京购房可领契税补贴 河南禁建机关楼
首页>>政策解读
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规定(全文)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om.cn  2009 年 01 月 04 日 
字号:    打印本文章 写信给编辑

第九章 罚 则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以虚报、冒领或者其他手段骗取贷款资金的,或者滞留、截留、挪用及其他违反规定使用贷款资金的,或者从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贷款中非法获益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 项目单位违反本规定,没有按时足额偿还贷款到期本金、利息、承诺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的,或者没有纠正监督检查和审计中所发现问题的,依照财政部令第38号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未按本规定第八条履行相应职责,财政部可予以通报批评,在有关问题得到妥善处理前暂停新项目安排。
    第四十七条 转贷银行未按本规定第九条履行相应职责,财政部可予以批评、暂停参与贷款转贷业务,并建议银行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八条 采购公司未按本规定第十条履行相应职责,财政部可予以批评、暂停参与贷款采购代理业务,并建议商务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九条 项目单位未按本规定第十一条履行相应职责,财政部可予以批评、暂停贷款资金的提取和支付、加速未到期贷款债务的偿还、追回已支付资金及其形成的资产、收取资金占用费或者违约金、停止安排贷款,并建议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依法处理。
    第五十条 供货商违反本规定,与项目单位、采购公司私订返款协议、签订虚假合同,套取贷款资金,财政部可予以批评、禁止其参与贷款采购业务,并将有关情况告知商务主管部门和贷款方。
    第五十一条 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贷款的管理、资金使用和偿还过程中,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以及中央管理企业利用贷款的管理与监督,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根据本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 中国发展门户网
   上一页   1   2   3   4   5   6  



相关文章:
发改委要求严格控制外国政府贷款用于土建的比例(全文)
审计显示部分外国政府贷款和世行贷款扶贫项目效益不佳
图片新闻:
四大银行开始执行存量房贷七折优惠政策 百万贷款省17万
婴幼儿因问题奶粉致病可全额报销医药费至18岁
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