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七条 财政部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确定贷款管理原则,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二)根据贷款方要求,结合公共财政职能,确定贷款的优先投放领域。根据地方需求,确定符合条件的备选项目;
(三)统筹开展对外磋商谈判工作,签订政府协议并履行相应义务;
(四)及时公布贷款可用额度、申请条件等信息;
(五)指导、管理、协调、监督贷款的申报、转贷、采购、偿还、统计、监测、绩效评价等工作;
(六)培训地方财政部门相关人员,提高其贷款管理能力。
第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地区贷款管理办法;
(二)确定本地区贷款规模,引导贷款投向;
(三)组织对一、二类项目的评审;
(四)监督项目单位落实配套资金,建立健全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加强贷款项目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保障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
(五)监督项目单位和有关机构履行相应职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项目出现的问题,并报告财政部;
(六)建立本地区的贷款统计、监测、预警体系,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
(七)按财政部规定组织和实施本地区贷款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八)对项目单位以及相关部门进行培训,提高其项目实施能力和管理水平。
第九条 转贷银行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贷款项目进行贷前审查和风险评估,并及时向省级财政部门提供一、二类项目的风险评估报告;
(二)负责贷款协议和转贷协议的谈判、签署工作;
(三)确认采购内容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一致;
(四)审核采购有关单据,办理贷款资金的提取和支付;
(五)按时对外还款,并为发生拖欠的项目进行垫付;
(六)及时将项目贷款资金提取、支付和偿还情况报送省级财政部门,并将贷款债务统计数据报送财政部;
(七)按财政部规定做好项目贷后管理工作。
第十条 采购公司履行下列职责:
(一)与债务人或经债务人委托的机构签署贷款项目采购委托代理协议,并开展采购工作;
(二)负责采购合同谈判、签约工作,并及时将签约情况报送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
(三)审核采购有关单据,按照财政部要求进行现场验货,及时向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报告采购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四)办理采购合同履约等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科学、合理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如实提交项目申请材料;
(二)根据项目实施中发生的变化,及时办理报批手续,并将有关批复情况提供财政部、省级财政部门、转贷银行和采购公司;
(三)协助采购公司开展采购工作,保证采购内容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一致;
(四)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求落实有关工作,包括落实项目配套资金、保证贷款采购设备物资的有效使用、按照工程进度完成项目实施等;
(五)建立健全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安全、有效地使用资金;
(六)及时提交项目实施半年进度报告,全面、真实地反映项目进展情况;
(七)及时办理项目竣工结算并提交竣工报告;
(八)制定贷款偿还计划,按时足额偿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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