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采海洋石油 外方份额出口下月起不免税
财政部与海关总署昨天联合发布公告称,经国务院批准,对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的外国合同者按合同规定所得原油出口税收政策进行调整。8月1日起,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的外国合同者按合同规定所得原油出口将照章征收出口关税。
由于海上石油开采风险大、技术要求较高,此前中国通过比较优厚的合作条件来吸引外国合作者共同开发。在此前的一份《海关总署、财政部关于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进出口货物免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的规定》第二条中曾规定,“外国合同者按合同规定所得的原油装运出口时,免征出口税”。
但昨天这份最新的公告称,上述条款自2007年8月1日起停止执行。公告同时表示,外国合同者按此前已签订并已在执行的合同规定所得原油,在2012年8月1日前装运出口继续免征出口税。
公告并称,2007年8月1日前对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的外国合同者按合同规定所得原油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返还。
按产量计,中国最大的海上油气生产商是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下称“中海油总公司”),其也是中国第三大国家石油公司。中海油总公司旗下拥有在香港上市的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下称“中海油”,0883.HK)。
记者从中海油网站上看到,目前其境外合作伙伴包括康菲石油公司、赫斯基能源、戴文能源公司、雪佛龙公司、Anadarko Petroleum Corp.和Bg Group。
我国从去年11月起对原油以暂定税率形式加征5%的出口关税,以控制这一重要资源性产品的出口。
“这部分关税优惠的取消对海上石油开采企业的影响还是比较大的。”英国巴特莱银行能源商品中国代表李美龄告诉本报记者,此举可能是中国希望在海洋石油资源的开采中掌握充分的主导权,而外资在其中的份额将逐渐减少。
“经过多年与外资的合作后,中国对海洋石油的开采经验可能比较丰富了。在这种情况下,放弃原有的鼓励外资开采政策是一个趋势。但中外在海洋石油领域的合作不会就此断绝。” 李美龄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7年第20号
经国务院批准,对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的外国合同者按合同规定所得原油出口税收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7年8月1日起,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的外国合同者按合同规定所得原油出口照章征收出口关税;外国合同者按此前已签订并已在执行的合同规定所得原油,在2012年8月1日前装运出口继续免征出口税。
二、《海关总署、财政部关于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进出口货物免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的规定》([1982]署税字第192号)中第二条“外国合同者按合同规定所得的原油装运出口时,免征出口税”的规定自2007年8月1日起停止执行。
三、2007年8月1日前对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的外国合同者按合同规定所得原油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返还。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七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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