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泛珠三角区域渔业合作,共同加强渔业资源环境保护,实现渔业可持续发展,充分发挥渔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根据泛珠三角区域福建、江西、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九个省区和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政府签订的《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经区域内九省区渔业主管部门协商一致,特制定本协议。
一、合作内容
(一)建立区域渔业资源环境保护协作机制,加强区域渔业资源环境情况的交流,提高渔业资源养护和渔业生态环境保护水平,实现渔业可持续发展。
(二)加快现代渔业建设,加强水产品优新品种的引进、试验、示范、推广,推动特色水产品开发,促进规模化、标准化、专业化水产品生产基地建设。
(三)加强渔业贸易合作,建立水产品贸易绿色通道;定期共同举办泛珠三角区域水产品交易会,促进区域内水产品流通。
(四)鼓励渔业企业合作,建立区域内九省区渔业龙头企业的紧密合作机制。
(五)加强地方和企业标准制定合作,推行水产种苗及水产品质量标准、检验、检疫、检测标准和认证标准互认,建立水产种苗及水产品流通检疫互认机制。
(六)积极开展渔业科技合作。鼓励联合开展渔业科学研究、渔业科技攻关和推广、渔业科技人才培养和交流,促进区域内渔业科技、人才的交流与合作。
(七)建立泛珠三角区域水生动物疫情通报制度,预测预报重大水生动物疾病的流行情况,共同采取措施,应对区域性重大水生动物疫情。
(八)加强渔业信息体系建设。推进泛珠三角区域渔业信息平台建设,逐步实现区域内渔业信息平台的对接和渔业信息网络互联互通。
(九)加强在渔业公共政策制定、渔业公共管理和渔业公共服务领域的交流,共同分享渔业管理的成功经验。
二、合作机制为有效推进渔业经济合作,拓展合作渠道,各方同意建立区域合作协调机制。
(一)建立泛珠三角区域渔业经济合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区域渔业合作协调和有关重大事项。联席会议成员由各省区渔业主管部门负责人组成,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各方轮流承办,当次联席会议结束时,确定下次会议的承办方和会议主题。
(二)建立泛珠三角区域渔业经济合作日常工作制度。各方成立或指定专门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区域渔业合作事务的日常工作。
(三)建立泛珠三角区域各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下属机构衔接落实机制,推动各项合作和交流事宜的落实。
(四)设立泛珠三角区域渔业经济合作秘书处,设在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区域渔业经济合作事务的联络工作。
本协议于二ΟΟ五年十一月十一日在广州签署,一式九份,签署方各执一份。
各方代表签字(以下签署方排名不分先后):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江西省水产局
湖南省畜牧水产局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畜牧局
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
四川省水产局
贵州省水产局
云南省农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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