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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全文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om.cn  2007 年 06 月 0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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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泛珠三角区域包括福建、江西、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九个省区和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简称“9+2”。推进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与发展,有利于落实中央提出的科学发展观,实现东、中、西部经济优势互补、协调发展;有利于促进港澳经济社会繁荣发展;有利于“9+2”优化资源配置,增强区域整体实力和竞争力;有利于提高对外开放水平,推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合作和亚太区域合作的发展。

根据胡锦涛总书记关于做好泛珠三角区域发展战略规划的重要指示精神,为全面贯彻落实《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以及“9+2”政府部门间签订的相关合作协议,特制定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发展规划纲要。

一、基础与条件

1、以新技术革命为内在动力的经济全球化,推动着世界新一轮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国际投资与贸易的不断增长。当今世界,新技术广泛应用,新产品日新月异,生产方式、交换方式、消费方式,乃至经济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正在发生广泛而深刻的变化。新技术革命正在推动全球新一轮产业结构的调整和转移,导致国际投资和国际贸易的不断扩大,推动了各国和各地区之间的合作不断加强,从而推动了经济的全球化进程。在这种国际经济背景下,地缘相邻、人文相近、利益相关的区域合作方兴未艾,成为区域内各成员参与全球化、提升竞争力、实现共同发展的现实选择。世界经济发展的这两种趋势的相互作用,成为我们抓住机遇和迎接经济全球化挑战的共同选择。

2、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引下,中国区域经济将出现东、中、西互动发展的新格局。沿海发达地区加快发展,西部开发稳步推进,中部正在崛起,海峡两岸经贸交流合作日益深化,中国区域经济格局重组、互动和一体化发展的态势日益明显。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和环渤海湾区域的经济整合步伐较快,中国三大经济圈形成和发展推动了区域经济的发展。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推进和落实“两个大局”和“五个统筹”的发展战略,泛珠三角区域经济合作反映了中国区域经济发展的新趋势和内在要求。

3、CEPA的实施使香港和澳门与中国内地的经济合作关系进入一个新的阶段。改革开放以来,香港和澳门成为中国内地经济走向国际市场的中介和桥梁,在中国经济的对外开放中发挥了独特的作用。《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的实施,为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创造的良好的条件。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有助于推进落实CEPA,拓展港澳的发展空间,进一步加强内地与港澳的经贸合作,促进香港和澳门经济社会的繁荣和发展。

4、中国与东盟建立自由贸易区构想及其推进为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提供了新的机遇。2002年中国与东盟领导人签署了《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决定于2010建成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这标志着中国-东盟建立自由贸易区的进程正式启动,使中国与东盟的经贸合作进入了崭新的历史阶段;也标志着亚洲区域经济一体化步伐加快,中国成为推动亚洲区域经济合作的重要动力。泛珠三角区域毗邻东盟自由贸易区,与东盟各国具有广泛的地缘、人缘和经济的联系,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有利于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设与发展。同时,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也为泛珠三角区域经济合作提供了契机。

5、在中央的正确领导和国家有关部门的具体指导下,在“9+2”各方的共同努力下,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呈现良好的发展态势。一是“9+2”政府共同签署了《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制定了配套文件,区域合作机制初步形成。二是成功举办首届“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与发展论坛”和“泛珠三角区域经贸合作洽谈会”,建立了区域合作的两大平台。三是泛珠三角区域各方协同行动,不断推出务实合作新举措。到目前为止,泛珠三角九省区共同签署了一系列协议、宣言、守则及章程,进一步促进了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健康发展。四是着力抓好具体项目的落实,加快交通、能源、旅游等方面的合作项目建设,保证合作项目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二、指导思想与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一国两制”方针,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及《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和CEPA的框架下,遵循区域经济发展的规律,坚持自愿参与、市场主导、开放公平、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原则,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发展模式,坚持从具体项目做起的务实方法,整体推进、重点突破、分步实施,共同推动区域内各方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二)目标

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总体目标:建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区域基础设施网络,建立公平开放的区域市场体系,构建优势互补的区域产业协作体系,打造“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品牌,提高区域整体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形成东中西互联互动、协调发展、共同繁荣的新格局。

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阶段性目标:

第一阶段是2005-2010年,以《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十个领域和重点项目的合作建设为基础,打造“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品牌。首先建成适应市场需求的区域综合性基础设施网络;其次是发挥政府的公共行政职能,为区域要素和产品市场体系建设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凭借独特的区位优势,构筑中国-东盟经济合作的重要平台。

第二阶段是2011-2020年,通过市场配置实现区域产业协作发展,建立开放竞争的要素和商品市场体系,整体提高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形成东中西部互联互动的协调发展格局,不断提升本区域与东盟的交流水平。

三、主要领域与任务

(一)基础设施

在国家有关部委的规划下建设跨区域的立体综合快速运输网,以铁路、公路运输为主,航运、航空、管道运输多种途径相协调。

跨区域铁路网的建设重点推进跨省区及出境、内陆省区通向沿海及港澳港口及出境的铁路建设与改造。公路方面重点建设跨省、跨境和出(过)海通道。通过航道、深水码头、泊位的改造和扩建,形成泛珠三角经济圈发达的海运、水运体系。航空方面则注重区域内(包括与港澳特区)航线的增设与机场间的协作。

能源合作主要是加强区域电源与电网联网建设、电力输送以及煤炭、天然气、油品供应等方面的合作,积极实施“西电东送”和“东油西输”等战略。加快推进海洋油气资源开发利用,支持南海石油天然气资源的共同开发,建设南方能源基地。在建成“西电东送”、“五交三直”主通道的基础上,继续加强电源与电网联网建设、“西电东送”相关电力输送通道建设,到2010年完成“西电东送”新增1030万千瓦的目标。2011年至2020年间继续扩大区域能源合作,推进区域内电网特高压联网工程建设,促进区域内电力、煤炭、油气资源的优化配置。

(二)产业与投资

结合自身比较优势和发展阶段,由市场机制引导资源配置和资本流动,实现区域内的产业转移与承接,形成优势互补、合理分工的区域产业格局。着力营造公平、开放和富有吸引力的投资环境,建立透明、便利、规范的投资促进机制和投资促进网络,形成优势互补、协作配套和共同发展的区域企业联盟及共同体。

(三)商务与贸易

发挥各自的优势和特色,加快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投资便利化等方面的交流和合作。通过信用体系的建设,消除限制商品流通的地区障碍,建立健康、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鼓励区域内贸易的合作与发展,共同推进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依据有关法规,建立泛珠三角区域产品质量检测的互认制度。

(四)旅游

逐步取消国内旅游地陪制度,鼓励优势旅游企业开展“9+2”跨区域的境内、境外经营活动,消除旅游壁垒,推出旅游便利化措施,共同推进无障碍旅游区建设;建立泛珠三角区域旅游信息库,实施旅游信息互通,共同构建区域旅游营销网络和旅游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共同策划和推广区域精品旅游线路、打造区域旅游品牌;大力扶持发展海洋、山区等旅游产业;建立区域内旅游质监所联系制度,共同协调和管理好区域内的旅游市场,协调解决和完善突发事件的应对机制及重大事件通报制度;定期交流旅游业管理和市场监察的经验,联手整治市场秩序,联合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建立跨区域的旅游诚信体系。

(五)农业

加强区域农业规划和资源配置;开辟九省区农产品“绿色通道”,促进农产品有序流通;建立农业龙头企业合作机制,推动区域农业投资及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发展;开展区域内农业科技合作与交流,促进区域内特色农产品开发和农业名牌产品保护;积极推进海洋渔业产业发展,联合推进扶贫攻坚。

(六)劳务

到2010年底前建成省际远程见工系统,实现企业和求职者双方异地同步可视见工,研究制订区域流动就业章程,消除流动就业的壁垒;建立统一的职业资格证书互认制度和质量保障体系;建立技能人才库和技能人才引进使用机制。加强地区劳动者权益保护,建立劳动保障维权信息沟通制度和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协同处理制度;加强跨省区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各省区外派劳务办事机构和流动就业跟踪服务体系。制定外出务工人员平等参加务工所在地社会保障的政策,建立完善的接续机制,确保返乡后社保关系可与本地顺利对接。

(七)科教文化

实行科技资源的开放和共享。相互开放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中试基地、大型公共仪器设备、技术标准检测评价机构;联合建立泛珠三角区域科技信息网络和交易网络,形成网上技术市场、推动科技成果交易;联合举办科技博览会、交易会、项目推介会,加快区域科技成果转化成生产力;组成区域产业协作和战略联盟,围绕泛珠三角区域重点领域、重点产业,引导区域内企业实行强强联合;逐步推进相互认可经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高新技术产品、科技型中小企业、外商研发机构、科技中介机构等,相互享受本地同等的优惠政策;建立科技项目合作机制,围绕泛珠三角的特色资源和共性技术开展联合攻关。加强各地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交流和联合办学,加强各地高等院校科研项目和产学研合作,为区域内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平台;建立区域教育信息网络互联互通与共建共享机制;建立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的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区域内高校专家资源和教师培训交流合作。港澳高校在内地招生政策和教育项目优先在泛珠三角各省区实施。推动9省区重点高校与港澳地区著名大学之间在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和学术交流的合作。在统一平台下建设“泛珠三角文化资讯网”,开展演艺信息交流、数字图书馆、数字博物馆、文化科研交流、艺术人才交流、文化旅游、文化产业招商项目洽谈、演出票务服务、有形和无形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进一步加强区域内各省区文化领域尤其是文物博物与图书资讯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通过专题培训、项目合作、学术研讨、挂职锻炼等形式加强文化人才培养,进一步提高泛珠三角区域文化发展水平。

(八)信息化

共同构建泛珠三角各领域信息化支撑环境,建设区域合作综合信息交流平台,促进九大领域信息化合作,加强公共应用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协作推动信息产业发展,积极承接国际信息产业转移;加强区域信息产业技术创新,共同开发重点产品和技术;联合推广信息技术的应用,推进制造业信息化。在推动电子政务联合应用,建设区域应急联动信息系统的基础上,建立区域行政执法案件信息通报制度,加强区域行政执法案件特别是食品、药品、农资案件的信息共享。形成区域信息化发展交流、互助、互动的长效机制,加强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区域信息化协调发展,逐步缩小差距,以信息化推动区域社会经济发展,提升区域综合竞争力,将泛珠三角发展成为我国信息化协调发展的示范区,成为带动我国信息化发展的动力区,建成具有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的信息产业研发和制造基地。

(九)环境保护

全面启动生态环境保护、污染防治、环境监测、环境宣传教育、环境科技与环保产业方面的全方位合作。实施《珠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一五”规划》,建立分别监测、相互通报、信息共享、共同防污治污为基础的跨界污染协调机制、跨界污染事故应急处理机制,跨行政区交界断面水质达到国家标准交接管理、水环境安全保障和预警机制。建立泛珠三角区域水环境监测网络和环境数据管理平台,协同推进包括自然保护区和生态保护建设项目、流域的综合治理项目和循环经济试点项目,实现环境、经济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十)卫生防疫

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协作机制、卫生监督协查和疾病预防控制联防机制,包括疫情通报、卫生监督、技术支援和资源共享;加强内地省区卫生部门和港澳卫生部门合作联系;加强食品药品和职业卫生监管区域合作,保障人民健康安全。

此外,根据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不断深化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逐步扩大和加强其它领域的合作。

四、主要措施

(一)消除区域障碍,促进市场开放

1、全面清理实行地方保护和市场封锁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各方以《行政许可法》的实施为契机,清理和废止属于排斥和限制外地商品和服务、对本地商品和服务予以特殊保护的各种分割市场的规范性文件。

2、开放商品市场,实行区域内市场一体化。各方应消除限制商品流通的地区障碍,各成员方在区域内流通的商品,实行同等待遇,不得设置不平等的条件,不得限制其在该地区内销售。建立名优产品市场绿色通道。对经区域省级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公布的优质农产品和其他商品,可向社会公布有效标识,并在区域内市场上市销售时予以保护。建立展销会登记的快速通道,为区域企业跨省(区)开办各类商品的展销会提供快速便捷的服务。加强区域内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联系,做好区域间消费者投诉的通报、收集、处理和信息反馈等工作。建立消费者投诉协调处理制度。

3、建立规范公平的质量标准、技术标准、合格评定体系和监察及处理机制。各方不得有排他性和歧视性规定,不得有专门针对外地企业而且阻碍其产品和服务进入本地市场的限制性措施,例如重复检验、检定、备案和认证等;加强制订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制订、采用、推广方面的合作,在符合省级地方强制性标准的前提下,推行工业产品和农产品质量标准、检验检测标准和认证标准互认;互相认同各成员的认可合格评定机构依法或依法授权出具的检验、检测、计量检定和鉴定结果、省级名牌产品称号、C标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省级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各方省级名牌产品列入打假保优活动的保护范围。

4、改善市场主体准入环境。各成员方在依法履行登记注册职能基础上,共同推动落实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条件、程序等的规范,推动审批制度改革的深化,打破市场主体准入上的地区封锁。打破所有制限制,鼓励各种不同所有制企业、不同经济成份的经济组织在区域内开展经济合作、相互投资参股,发挥不同所有制之间的经济优势。共同推进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特别是服务贸易项下的行业准入事项的落实工作。

5、推动企业跨区域合作。允许各方具备一定条件的企业在本省(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名称中使用本省(区)行政区划名;区域内的投资人在区域内其他地区投资兴办企业的,可以享受同等待遇;各成员单位之间建立企业登记管理信息交换制度,为区域内企业投资和开展经营活动提供相关信息咨询;积极支持个、私协会和外来投资企业联合会等行业协会定期举办经贸等交流活动,促进企业跨区域发展;各成员方互认对企业产检、个体工商户验照的方式和结果。

6、改善投资服务环境。建立并推行首办责任制、过错责任追究制等制度,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和政务承诺,增加办事的透明度,提高工作效率。对投资经营《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中的十个合作领域的项目企业登记注册申请,提供快速通道服务。对区域内重点优势企业来本省(区)投资的,采取提前介入、指定服务窗口、指定专人负责等措施,积极协调和解决涉及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问题。推动企业信用建设,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安全,降低交易成本,增强投资信心。

(二)提高通关、检验检疫效率,促进区域贸易

1、加快通关便利化。尽快实现泛珠三角区域主要城市机场实施“多点报关、机场验放”模式。积极探讨在泛珠三角区域内铁路、水路和公路运输方式实行“多点报关、口岸验放”的监管模式。积极探索适应进口货物属地验放的快速转关办法,经广东口岸进出的“9+2”各方货物,转关接驳享受直接通关的同等待遇,实现进出口货物的跨省区及出境快速流转。

2、简化铁路转关作业手续,促进铁路运输货物在“9+2”的快速转关。全力支持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以及深圳、广州(黄埔)、湛江、防城、北海、福州、厦门“疏运通道”的建设,为内陆省区的外贸进出口货物建立便捷的出境及出海通道,实现内陆省区铁路运输与沿海港口及出境的顺畅衔接,最大限度地方便内陆省区外贸货物的进出。

3、加大泛珠三角区域水运监管改革力度和网络建设,促进区内水系航运的提速与发展。在目前来往港澳小型船舶中途监管模式改革在广东取得成功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将改革后的新模式推广至福建、海南和广西等省(区),促进该四省(区)与港澳水运物流渠道的提速。同时积极开展泛珠三角区域内河小型船舶中转业务,促进区域水运物流业的发展。

4、进一步引导区内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产业转移和调整。加工贸易企业区域内搬迁的,不分企业性质,涉及加工贸易项下不作价设备的转让或结转,免予转关运输,比照深加工结转分别在转出、转入地海关办理手续;涉及减免税设备的,转入企业持转入地海关核发的征免税证明,会同转出企业在转出地海关办理有关手续。进一步深化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改革,推广加工贸易联网监管,落实守法便利的海关监管模式,为加工贸易的转型升级和发展创造条件。

5、加强与香港、澳门海关的合作,以快速通关系统为核心推进9省(区)与港澳间的贸易便利化。加强与香港和澳门海关的行政互助,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积极寻求内地海关与港、澳海关之间的共同点、可兼容点、可简化点,不断拓展新的合作领域及合作形式,促进贸易便利化。当前着重统一并简化粤港、粤澳进出境监管单证,推进“西部通道”建设,加快建立与港澳跨境快速通关新模式,全面提高口岸通关能力和效率,进一步为泛珠三角地区间货物运输提供快速通关的便利。并以此为突破口,加强公路运输转关的管理,促进泛珠三角区域内公路运输物流渠道的提速,最大限度地方便企业办理通关手续,提高通关效率。

6、全力推进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电子化。加快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电子化进程,推行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电子监管,继续深化检验检疫业务模式改革,创新出入境货物监督管理机制,实现检验检疫关口向前期监督和后续管理两端延伸,实现从源头抓质量,以质量促发展,促进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出口产品国际市场竞争力;把出入境检验检疫电子监管系统与电子审单快速核放系统、海港口岸快速查验系统有机结合起来,创新检验检疫机制,进一步简化手续,缩短检验周期,确保泛珠三角区域庞大的物流人流快进快出。

7、完善泛珠三角区域检验检疫协作机制,提高口岸检验检疫验放速度。完善合作区域内出境货物“产地检验、口岸查验”的业务协作机制,大力推广应用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单位登记备案管理系统,实现报检单位注册登记电子数据共享,将检验检疫电子转单系统和检验检疫“绿色通道”制度有机结合起来,开辟货物快速验放通道,使泛珠三角地区更多实施绿色通道制度企业的出口产品通过产地检验之后,免于口岸查验,直接办理换证通关,提高口岸检验检疫验放速度;加强泛珠三角地区进出口敏感商品检验监管合作,建立进出口敏感商品电子联网监管机制,实现监管数据共享,提高进出口敏感商品的监管力度,确保进出口敏感商品安全质量;强化源头管理,积极推动动植物源性食品和农产品基地建设,鼓励和促进区域内出口企业间的合作。

8、构建完善的口岸疾病防治合作机制,维护合作区域人民身体健康。建立科学有效的口岸疾病监测应急控制系统和疫情快速反应机制,进一步完善九省二区的疫情防治机制、疾病监测预警机制和反应网络,在国家质检总局南方热带病卫生检疫联防组的基础上,扩大合作范围,进一步强化热带病卫生检疫联防机制建设,强化合作区域国境口岸热带传染病的防制工作;建立与完善食品安全卫生预警与快速反应机制,对食品进出口企业实施卫生注册登记和市场准入制度,把好进出口食品安全质量卫生关。

9、发挥香港与澳门的国际联系、及其金融市场和专业服务的优势,以鼓励和协助九省区企业走出去,并与国际市场接轨。

(三)加强机制建设,保障区域合作健康发展

1、进一步完善泛珠三角区域合作部门衔接落实制度,检查落实已签署的工商、税务、质检、投资、知识产权保护等协议,建立公平、透明、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加强各专业部门间的协调,对具体合作项目及相关事宜提出工作措施,落实合作事项。为落实泛珠区域合作自由参与、公开、透明的合作机制,各省区于筹备签订泛珠合作协议时,应通报全部泛珠省(区),让各方可以考虑是否加入及评估有关协议对其他省(区)的影响。而在协议签订后,应分发各省(区)存录,以确保各方能及时掌握及适时参与共同推进泛珠区域合作。

2、研究建立泛珠三角区域非官方(包括中介机构、民间组织等)的协调机制。鼓励泛珠三角区域充分利用中介机构和民间组织的协调网络和优势,发挥行业协会等非官方组织在协调泛珠三角区域各成员企业、政府间的作用。

3、研究建立调解企业在不同省区贸易与投资的争端调解、解决机制,并逐步形成统一的投诉、调解、仲裁机制。企业对在区域内受到的不公平待遇可以进行投诉和申请仲裁。

4、研究建立区域合作发展的咨询机构,例如建立泛珠三角区域的经济和社会委员会,代表经济和社会活动的各个阶层的意见,并且向常设秘书处提供咨询。

(四)争取国家对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与发展的支持

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各方共同努力,争取国家支持,将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列入国家“十一五”规划,将合作主要领域重点合作项目列入国家“十一五”专项规划。

根据“一国两制”的方针,上述规划内容如有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现行的法规政策和机制不一致的,港澳两地仍采用各自的法规政策及其运作方式。

来源: 泛珠三角合作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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