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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珠三角区域环境保护合作专项规划(2005-2010年)》全文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om.cn  2007 年 06 月 0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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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泛珠三角区域环境保护合作专项规划(2005~2010年)

(审议稿)

导言

泛珠三角区域包括福建、江西、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九省(区)和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简称“9+2”)。泛珠三角区域产业差异明显,经济互补性强,发展潜力巨大,在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由于自然条件、地理位置的不同以及历史的原因,泛珠三角区域资源环境与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与国内其它区域相比,具有明显不同的特点:一是区域内各省(区)经济往来密切,人文交融繁密,但自然空间形态差异很大;二是水资源总量丰富,但时空分布不均;三是河流水系类型众多,河口地区水网密布,水系复杂;四是涉及港澳,多种管理体制并存;五是面向东南亚多国水陆口岸,外向发展机会多。然而,泛珠三角区域与全国其他区域一样,伴随着快速发展带来的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区域经济进一步加快发展的制约因素。

为联手加强区域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提高区域环境保护的整体水平,改善区域生态环境状况,构建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互利共赢格局,实现区域环境与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在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大框架下,泛珠三角区域环境保护部门联手开展环境保护合作,共同签署了《泛珠三角区域环境保护合作协议》,建立起区域环境保护合作机制。

根据胡锦涛总书记关于做好泛珠三角区域发展战略规划的重要指示精神,为全面贯彻落实《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和《泛珠三角区域环境保护合作协议》,确保泛珠三角区域环境保护合作取得成效,按照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总体部署,特制定《泛珠三角区域环境保护合作专项规划(2005~2010年)》。

一、区域环境现状与挑战

(一)区域概况

泛珠三角区域由福建、江西、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九省(区)和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组成,陆地面积为200.68万Km2,占全国陆地面积的1/5以上,海域面积268.56万Km2,占全国海域总面积的2/3以上。2003年整个泛珠三角区域的GDP为40274.98亿元(约为4864亿美元),约占全国GDP35%,预计到2010年将超过一万亿美元,超过目前加拿大的经济总量;到2020年将达到两万亿美元,超过英国目前的生产水平,由此可见,泛珠三角区域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2003年泛珠三角区域社会经济发展概况如下表所示。

泛珠三角区域2003年社会经济发展概况

(区)

陆地面积

(万Km2

海域面积

(万Km2

人口

(万)

GDP

(亿元)

福建

12.14

13.63

3488

5241

江西

16.69

——

4254

2830

湖南

21.18

——

6662

4634

广东

17.98

42

8700

13450

广西

23.67

12.93

4857

2733

海南

3.4

200

810.5

716

四川

48.5

——

8700.4

5456.3

贵州

17.61

——

3869.66

1344.11

云南

39.4

——

4300

2458.8

香港

1098[1]

——

680

1342

澳门

23.5[2]

——

44.85

69.701

合计

200.68

268.56

56256.59

40274.94

-------------------------------------------------------------------------

[1] 单位为Km2

[1] 包括后来填海面积,单位为Km2

(二)区域面临的主要生态环境问题

近年来,“9+2”省(区)政府和环境保护部门大力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着力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积极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坚持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不断加强城乡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坚持以流域性、区域性、行业性污染整治为重点,着重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环境热点、难点问题,坚持加强环境法制建设,努力推动环境保护走上法治化轨道。经过不懈努力,泛珠三角区域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状况得到初步控制,一批污染突出的重点流域和区域的环境质量有所改善。

但是,随着本地区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蔓延及发展趋势并未得到有效遏制,主要表现在:

1、水环境质量有下降趋势

尽管珠江流域干流水质良好,为全国七大江河中水质最好的水系。但城市及工业区的江段和内河污染严重,部分河流呈富营养化趋势。根据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的监测数据,2004年珠江水系22条河流33个断面中,Ⅰ~Ⅲ类水质断面占78.8%,Ⅳ、Ⅴ类水质占15.1%,劣Ⅴ类水质占6.1%.本区域其它水系的水质状况也与珠江水系类似。同时,水污染逐步向农村蔓延,20%左右的断面水质超过国家规定的Ⅲ类水质标准,开始威胁到饮用水源和生活用水安全。面源污染日趋严重,近岸海域环境不容乐观,赤潮时有发生,近海水生生态平衡受到威胁。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呈逐年增加趋势,据不完全统计,2003年本区域内地九省(区)废污水排放量达165.2亿吨,COD排放量500.8万吨。2004年九省(区)废污水排放量达172.7亿吨,COD排放总量504.7万吨,废污水排放量占全国排放总量的35.8%,COD排放总量占全国排放总量的37.7%.在九省(区)中,三分之二的省(区)万元GDP水耗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万元GDP的COD排放强度高于长三角的太湖流域。污水治理设施建设相对滞后,区域内仍有相当部分的地级市未建污染处理厂、或正在建设、或建成后未能正常运行;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也存在不同程度的污水管网配套设施不完善的问题。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口的增加,泛珠三角区域水污染问题将日益突出,水质性缺水和水污染问题正在成为本区域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制约性因素。

2、大气环境形势严峻

酸雨污染问题突出,泛珠三角区域内地九省(区)除海南省外,大多数处于我国酸雨污染的主要分布区,其中有79个城市属于国家划定的酸雨控制区,酸雨污染较为严重。泛珠三角区域pH值小于5.6的酸雨分布面积占全国酸雨面积的3/4左右。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增加,2003年,九省(区)二氧化硫的排放总量为654.5万吨,占全国二氧化硫排放总量的31%,二氧化硫的排放总量和工业排放量分别比2002年增加14%和18.9%.2004年,九省(区)二氧化硫的排放总量为688.82万吨,占全国二氧化硫排放总量的30.55%.同时,随着该地区机动车辆的快速增长,氮氧化物排放量亦呈逐年增加趋势。

3、生态环境形势不容乐观

泛珠三角区域部分生态用地被挤占,原生林、自然次生林遭受破坏,一些关键性的生态过渡带及节点没有得到有效保护,区域自然生态体系破碎化明显,缺乏区域控制性生态防护系统。水土流失严重,尤其是岩溶地区“石漠化”发展,严重威胁到水资源的涵养,缺水保水问题突出。珠江流域水土流失面积达到6万平方公里,占流域总面积的14%,年土壤侵蚀量为2亿吨。乱捕滥猎、乱挖滥采现象屡禁不止,野生动植物数量和种类不断减少,生物多样性受到威胁。以微甘菊、大米草、飞机草、水葫芦、一枝黄花等为代表的外来物种入侵危害已成片出现。森林生物量和净生产量不高,森林生态效益低。湿地资源遭受严重破坏,湿地生态系统功能大大降低。单位土地面积农药使用量、化肥施用量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氮肥污染、农药残留与持久性有机污染有所加重,农业生态环境日益恶化,区域生态质量有所下降,生态赤字日益增加。

4、未来发展面临着巨大的生态环境压力

在泛珠三角区域内地九省(区)中,除了广东、福建的人均GDP约2000美元以外,其它广大区域的人均GDP仅约1000美元左右。发展是执政的第一要务,是解决当前社会各种突出矛盾的基本前提。在党中央可持续协调的科学发展观指导下,各地虽然对环境资源问题给予了较多的关注,但是在我国处于制造业与原料业国际分工的背景下,在我国资金与技术还相对紧缺的条件下,在广大人民群众就业还很困难的形势下,在区域产业结构与经济增长方式还未能实现战略性转移的前提下,未来发展面临着巨大的生态环境压力。

面对目前存在的各种环境问题和未来的环境压力,需要泛珠三角各省(区)加强合作,共同前进。促进区域环境保护合作,携手共进,确保区域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已成为“9+2”政府和环境保护部门的共同任务和首要责任。

二、指导思想、合作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现行法规的有关规定,在《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以及CEPA的框架下,按照《泛珠三角区域环境保护合作协议》确定的合作宗旨,充分发挥各方的优势和特色,紧密合作、相互促进,抓住重点、分层推进,先易后难、由点到面,大胆探索、开拓创新,积极开展区域环境保护合作,共同提高区域整体环境质量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合作原则

1、自愿参与原则。各方本着保护环境的共同愿望,自愿参加规划确定的全部或部分合作项目。

2、实事求是、突出重点原则。充分考虑规划实施的可行性,重点规划迫切需要开展且可行的环境保护合作项目。

3、与相关规划相衔接原则。区域环境保护合作专项规划的重点项目应与各种相关的规划、计划相协调和衔接,避免“多张皮”现象,保持环境保护工作的连续性和系统性,通过多方努力实现环境污染防治目标。

(三)合作目标

有计划、有步骤地落实《泛珠三角区域环境保护合作协议》确定的主要合作领域和内容,逐步完善泛珠三角区域环境保护合作机制,共同提升区域整体环境保护水平,推动泛珠三角区域经济、社会、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主要合作任务

在现有的经济条件和工作基础上,结合目前区域内存在的环境问题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压力,针对现阶段区域环境管理机制不合理、手段方法跟不上经济发展要求的现状,提出解决泛珠三角区域整体协调,共同发展的污染防治思路和对策措施,促进泛珠三角区域的共同繁荣。相关的合作有:

(一)生态保护合作

1、开展生态功能区划合作

在各省(区)已有的生态功能区划方案基础上,合作开展区域生态功能区划调研,综合提出区域生态功能区划方案。

对拟建跨省(自治区)的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相关省(自治区)共同组织编制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规划,并联合向国务院申报,争取纳入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规划。

2、开展生物物种资源保护、管理和互惠利用合作

合作开展区域生物物种资源调查。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管理的部署,开展生物物种资源调查,逐步实现生物物种资源信息交流与共享;加强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利用技术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以及人才交流和培训方面的合作;加强生物多样性及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利用宣传教育。

建立外来入侵物种联合防范工作机制,开展外来入侵物种防治技术合作研究与交流,建立外来入侵物种监控网络和预警机制。建立治理、控制外来有害生物的互动机制。当入侵区域内的外来生物物种在局部地区造成生态危害时,发生灾害的省(区)在本辖区内组织开展遏制灾害的同时,要主动与区域内其他省(区)的相关部门协调组织开展控制有害生物传播、扩散的工作,及时互通情报信息,联合采取防控行动。

3、开展生态省建设的交流与合作

加强生态省建设的信息沟通和交流合作,共同创新生态省建设的理论、模式与方法,丰富生态省建设的内涵;加强生态保护、生态产业、生态文化、生态人居等方面试点工作的交流。

(二)共同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立法、规划、信息、技术和咨询服务方面的合作与交流。借鉴广西贵港等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经验,共同推进区域循环经济示范工业园区建设。对强制审核企业公布制度、清洁生产审核技术单位管理制度、审核后的后续监督管理制度等强制性清洁生产工作,以及清洁生产试点工作,开展交流合作,共同推进循环经济发展。

(三)水环境保护合作

1、制定《珠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一五”规划》

通过区域环境要素和污染源的现状调查与评价,结合各省(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确定珠江流域“十一五”水污染防治目标。根据水环境容量以及水污染防治的实际需要,制定合理的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方案。编制区域性供水与排纳水河系规划,确保区域水源安全。制定区域性水污染综合防治方案,包括工程方案、监督管理方案、重点优先项目安排以及资金投入预算等。提出实施流域规划的保障措施。

2、实施《珠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一五”规划》

共同推动国家批准实施《珠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一五”规划》;建立完善《珠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一五”规划》实施跟踪信息通报制度;不定期组织对《珠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一五”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3、建立跨省级行政区河流跨界污染联防联治机制

成立泛珠三角区域跨省级行政区河流水污染防治协调机构。加强区域内各省(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协调,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领导下,共同确定跨省级行政区重要河流交界的水质控制断面和标准,建立跨行政区交界断面水质达标交接管理机制;制定跨省级行政区河流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逐步建立水环境安全保障和预警机制。

4、开展南海海洋环境保护合作

成立南中国海海洋污染防治协调机构,建立联防联治机制。开展南海近岸海域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环境管理技术政策交流合作。相关省(区)开展海洋环境保护地方立法、陆源控制规划及管理控制措施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合作建立近岸海上污染事故、赤潮灾害等情况通报制度。建立海洋环境质量状况通报制度,及时通报本省(区)所辖海域发生的溢油、赤潮灾害及其他海上污染事件等信息。

5、探索建立流域生态环境利益共享机制

成立专题研究组开展流域生态环境利益共享机制调研,提出以流域生态环境利益共享为基础的生态补偿机制的初步方案。

(四)大气污染防治合作

1、开展泛珠三角区域削减二氧化硫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协调合作

联合开展污染源普查工作,得出二氧化硫排放的源解析清单;开展大气污染物容量计算,确定大气环境保护目标。

根据大气环境容量、大气输送机理和大气环境保护目标,合理确定各省(区)二氧化硫等污染物排放量。

开展主要大气污染物长距离输送和转化规律研究,在此基础上制定区域污染控制的对策措施,改善区域整体环境质量。

2、开展脱硫脱氮技术交流和设备的研究开发

组织电厂脱硫脱氮技术、工业锅炉和窑炉脱硫技术的交流;组织力量共同研究开发脱硫技术和脱硫设备;推动脱硫示范项目的实施。

3、开展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管理、技术和设备开发研究方面的交流合作

合作出台跨区域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管理政策,研究制定外地车辆排气检测的属地管理制度。研究制定区域车用油品标准同步实施方案。开展排气检测技术及设备开发研究方面的交流合作。

(五)环境保护监测合作

1、建立和完善经常化、制度化的区域环境监测合作机制

完善泛珠三角区域水环境监测网络工作制度;建立泛珠三角区域环境监测工作交流和情况通报制度,定期通报和交流各省(区)环境监测合作工作情况;定期组织各种形式的环境监测交流;制定泛珠三角区域水环境监测信息报告制度;开展泛珠三角区域环境监测技术合作研究。

2、合作完善珠江流域水环境监测网,发挥其监控流域水质状况的作用

制定“珠江流域水环境监测网”工作制度和网络章程,完善珠江流域水环境监测网;建立珠江流域水环境监测信息报送制度,建立自2003年以来各类监测数据、报告和环境质量报告数据库,定期编写珠江流域水环境各类监测报告和环境质量报告;建立珠江流域水环境监测网信息平台,并以此为基础拓展到整个泛珠三角区域,建立水环境监测信息管理、发布和通报机制。

3、开展《泛珠三角区域水环境监测网络规划》研究,建立泛珠三角区域水环境监测网络

合作开展泛珠三角区域自然环境、水环境状况和监测断面布设系统调查;在各省(区)原有国控、省控断面的基础上,合作研究泛珠三角区域水环境质量的演变规律、区域作用情况和存在的重点问题,编制《泛珠三角区域水环境监测网络规划》,制订泛珠三角区域水环境监测规划方案;提出泛珠三角区域水环境监测能力建设要求。

共同推动批准实施《泛珠三角区域水环境监测网络规划》,建立《监测网络规划》实施跟踪信息通报机制,建立泛珠三角区域水环境监测网络。

4、开展泛珠三角区域大气环境监测合作

在粤港珠江三角洲空气监控系统通过鉴定验收的基础上,建立启用粤港珠三角区域空气自动监测质量保证试验室、自动监测数据中心和监控中心,实现珠三角地区三个区域中心、九个城市和香港空气监测联网和投入运行。

合作编制泛珠三角区域大气环境监测网络与酸雨监测网规划。合作编制泛珠三角区域大气环境与酸雨监测规划方案、能力建设要求和运行机制方案;推动各省(区)政府批准实施建立泛珠三角区域大气和酸雨监测网。

建立泛珠三角区域大气监测网信息管理和发布平台,完善信息通报机制,定期报送各类大气监测信息、报告,逐步实现泛珠三角区域环境空气监测信息联合发布。

5、开展有害有毒物质监测合作

合作编制泛珠三角区域有害有毒物质监测能力建设方案;编制泛珠三角区域有害有毒物质“十一五”监测规划;开展专题研究,对泛珠三角区域有害有毒物质污染提出防治对策。

6、开展近海洋环境(包括河口水质)监测合作

制定近海环境监测合作工作计划;开展近海环境和入海河流河口水质监测;建立入海河流河口水质监测网和近海洋环境监测信息发布机制;逐步建立海洋环境自动监测网络。

7、建立环境监测信息管理平台,实现各类环境监测信息共享

以编制和实施《珠江流域“十一五”水污染防治规划》为契机,在开发珠江流域水环境监测信息系统的基础上,编制泛珠三角区域环境监测信息共享平台方案。争取在“十一五”期间全面实现省(区)以及地级站监测数据处理的信息化、数据传递的网络化,建立包括常规监测环境信息网络和水质自动监测信息系统组成的区域性环境信息网络。

建立以实现污染源监测信息的连接能力、信息多功能的管理中心、实现直接远程监控和获取实时的现场数据等为目标的污染源信息系统。建立具有综合功能的环境信息社会发布系统。以粤港空气监测网为基础,建立区域城市空气和酸雨环境监测信息共享平台。

逐步开展生态环境监测等其他环境监测信息的共享。

(六)环境宣传教育合作

1、建立环境宣教合作交流机制

成立由各省(区)环境保护部门主管宣教工作的领导和宣教中心(处)负责人组成的泛珠三角区域环境宣教合作领导小组,加强联系与沟通,合作开展环境宣教工作。定期举行泛珠三角区域环境宣教合作会议,总结上一年度合作工作情况,研究部署当年合作工作。

2、联合开展环境专题宣传活动

在泛珠三角区域内,每年联合组织开展1到2项宣传活动,在区域内统一时间、统一主题、统一步骤,形成规模,扩大影响,提高效果。从2006年起,组织开展泛珠三角区域环境保护征文比赛、摄影比赛、演讲比赛、书画比赛、歌咏比赛等活动。

3、联合开展新闻宣传

在泛珠三角区域内,不定期组织各省(区)新闻媒体联合采访,及时报道区域环境保护合作工作进展情况、跨省(区)共同关注的环境问题,以加强区域环境保护新闻宣传和舆论监督,从2006年起,组织开展珠江、长江上游、闽江和海南环境保护采访活动,以及“西电东送”、酸雨污染防治、跨界污染防治等新闻采访工作。围绕每年泛珠三角区域环境保护合作的重大活动,联合各省(区)媒体,开辟泛珠三角区域环境保护合作专栏,组织专题采访报道。

4、联合开展环境教育

开展“绿色学校”创建及环境教育工作的交流和合作。在各省(区)间组织进行“绿色学校”考察交流工作,在2010年前,召开一次泛珠三角区域“绿色学校”创建暨环境教育工作经验交流会议。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泛珠三角区域环境保护夏令营活动,各省(区)之间也可积极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夏令营活动。积极指导和促进各省(区)环境保护民间组织以及环境保护志愿者的交流,提高公众环境意识。

5、加强环境宣教合作阵地建设

加强各省(区)环境保护刊物交流,互赠环境保护报刊,互设工作站。介绍各省(区)环境保护经验。在各省(区)现有网站基础上建立泛珠三角区域环境保护合作网页,宣传各地环境保护工作和泛珠三角区域环境保护合作情况。编印泛珠三角区域环境保护合作等环境宣教资料,提高质量,扩大影响。

(七)环境保护科技与产业合作

1、联合开展重大科技攻关

合作筛选并确定关系泛珠三角区域环境质量的重大科研项目方向,对区域酸沉降、水体污染、POPs污染等重大区域性环境问题联合开展研究。

2、定期举办合作展览会和项目洽谈会

定期举办泛珠三角区域环境保护合作展览会、泛珠三角区域环境保护技术及产品项目洽谈会。

3、定期召开泛珠三角区域环境保护产业合作专题会议

定期召开泛珠三角区域环境保护产业合作委员会会议、泛珠三角区域环境保护产业技术产品交流会、泛珠三角区域环境保护产业合作展览会,以“三会套开”的形式,每年由轮值主席方在轮值主席所在省(区)举办一次;建立泛珠三角区域环境保护产业合作网站。

4、加强环境保护技术推广和交流的合作

合作研发与推广针对海水养殖、生活污水、规模化畜禽养殖和生活垃圾渗滤液等的高效低耗的除磷脱氮技术,并形成区域性规模化产业。加强区域内各省(区)中小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方面的信息、技术交流与合作,促进环境保护产业的合作与发展。每年联合推荐一批环境保护产业优秀技术、产品、示范工程。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规划的实施机构

要在各省(区)政府的协调和指导下将本规划中每项工作分解落实到各责任部门,要在组织上保证规划执行的人力,对各项工作要有专门的人员或组织机构负责。

(二)保障规划实施必须的工作经费

必要的资金投入是扎实推进区域环境保护合作的基本保障。各省(区)要在地方财政中划出专项,保证本规划实施中必不可少的经费。各方应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排污收费分成资金,企业资金和社会其他资金包括国际多边、双边合作资金的支持,解决流域、区域的一些重大生态环境问题。要探讨建立区域环境保护合作基金,共同推进合作项目取得成效。

(三)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工作队伍

进一步加强环境监测合作工作小组、环境宣教合作工作小组、环境保护产业合作委员会,组建水环境保护合作工作小组、生态环境保护合作工作小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小组、环境科技合作工作小组。

(四)加强对规划实施成效的期中评估

在每年召开的泛珠三角区域环境保护合作联席会议上,有重点地审议本规划中各主要任务的进展情况,使本规划更具弹性,且更能配合实际需要,以增减合作的内容和方向。

(五)对规划中的创新内容开展专项研究

开展区域环境保护合作机制研究,保障有关区域环境保护合作规划的科学编制和顺利实施。

开展区域产业结构及升级转移与污染控制对策研究,研究产业结构及发展变化趋势对环境保护工作的影响,制定有关应对政策。

(六)建立污染企业转移通报制度

污染企业转出省(区)的环境保护部门掌握有关情况后,及时向污染企业可能转入的省(区)环境保护部门和泛珠三角区域环境保护合作联席会议常设秘书处通报。

(七)争取省(区)政府和国家对泛珠三角区域环境保护合作的支持

“9+2”环境保护部门积极努力,争取将本规划内容纳入当地省(区)政府“十一五”规划;合作各方联合行动,着力争取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支持,将泛珠三角区域重大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保护项目列入国家“十一五”环境保护规划。

根据“一国两制”的方针,上述规划内容如有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现行的法规政策和机制相抵触的,港澳两地仍采用各自的法规政策及其运作方式。

《泛珠三角区域环境保护合作专项规划(2005~2010年)》(审议稿)编制说明

2004年8月,泛珠三角区域环保合作联席会议常设秘书处印发了《泛珠三角区域环保合作近期工作计划》,要求“制定泛珠三角区域环境保护合作2004-2010年工作计划,以指导整个合作工作有序开展”。2005年1月,在四川省召开的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政府秘书长暨发改委主任联席会议上,确定编制泛珠三角区域环保合作专项规划。为此,我们将这两项安排结合起来,开展了《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编制《专项规划》的必要性

(一)编制《专项规划》,是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的具体行动。胡锦涛总书记2004年12月视察广东时,对泛三角区域合作作出重要指示:“推动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与发展对各方都有利,要搭建并利用好这个平台,注意搞好战略规划,务求实实在在的成效”。环保合作是区域合作的重要内容,有针对性地编制和实施泛珠三角区域环境保护合作规划,对未来几年环境保护合作事项作出部署,有利于共同研究处理区域环境问题,有利于联手加强区域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促进区域经济合作取得实效。

(二)编制《专项规划》,是贯彻执行《泛珠三角区域环境保护合作协议》的现实需要。改善和提高区域整体环境质量,是“9+2”环保部门签署《泛珠三角区域环境保护合作协议》的共同愿望。编制《环境保护合作专项规划》,对《泛珠三角区域环境保护合作协议》确定的合作领域和内容进行分解、细化,对各专题合作项目作出符合区域实际的具体安排,有利于各项环境保护合作活动的有序开展,有利于共同推进“9+2”政府关于区域环境保护合作构想的实施。

(三)编制《专项规划》,是推动区域环境保护合作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结合泛珠三角区域环境保护实际,编制和实施本专项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落实《泛珠三角区域环境保护合作协议》,通过理论创新、体制创新和制度创新,不断完善区域环境保护合作机制,不仅有利于提升区域环境保护合作水平,而且有利于泛珠三角区域走出一条经济持续发展、社会全面进步、资源永续利用、环境不断改善、生态良性循环的发展道路,促进泛珠三角区域成为具有强大竞争活力,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的示范区域。

二、《专项规划》编制依据:

1、“9+2”政府共同签署的《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

2、泛珠三角区域环保部门审议通过并共同签署的《泛珠三角区域环境保护合作协议》。

3、《泛珠三角区域第二届“论坛”和“洽谈会”第一次政府秘书长暨发改委主任联席会议纪要》、《编制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十一五”规划工作会议纪要》,正式将环境保护合作专项规划列入泛珠三角区域重点专项合作规划,要求于2005年7月提交泛珠三角区域合作行政首长联席会议审议。

三、《专项规划》起草过程

为全面贯彻落实《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和《泛珠三角区域环境保护合作协议》,广东省环保局牵头组织起草了《专项规划》(初稿),并于4月中旬印发“9+2”环保部门征求意见。在综合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经修改补充,形成了《专项规划》(讨论稿)。5月12日-13日,在成都市召开了泛珠三角区域环保合作联席会议联络员会议,共同研究了《专项规划》(讨论稿),根据各方提出的修改完善意见,再次对《专项规划》(讨论稿)作了认真修改,形成《专项规划》(修改稿),于6月上旬印发“9+2”环保部门征求意见。为了提高《专项规划》的质量和编制水平,广东省环保局会同国家环保总局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按照各省(区)环保部门6月份反馈的意见,对《专项规划》(修改稿)进行了补充完善,于7月上旬形成《专项规划》(送审稿),并已通过各省(区)推进泛三角区域合作日常工作办公室,上报“9+2”政府审批。

四、《专项规划》的主要内容

《泛珠三角区域环境保护合作专项规划》包括:泛珠三角区域环境现状与挑战,指导思想、合作原则和目标,主要任务及保障措施等四部分。

(一)关于泛珠三角区域环境现状与挑战。编制单位本着实事求是、面向未来、满足发展需求的精神,在充分肯定近年来“9+2”政府和环保部门大力加强环境保护,着重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环境热点、难点问题,经过不懈努力,取得了初步遏制污染与发展同步增长巨大成绩的同时,深刻指出区域环境面临的严峻形势,主要表现为:一是水环境质量呈下降趋势;二是酸雨污染问题突出;三是区域生态质量有所下降;四是发展对环境的压力巨大。因此,需要编制和实施《泛珠三角区域环境保护合作专项规划》,加强合作,共同推动区域环境保护,促进区域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关于指导思想、合作原则和目标。规划的指导思想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泛珠三角区域环境保护合作协议》确定的合作宗旨,充分发挥各方的优势和特色,紧密合作、相互促进,抓住重点、分层推进,先易后难、由点到面,大胆探索、开拓创新,积极开展区域环境保护合作,共同提高区域整体环境质量和可持续发展能力。规划强调了“自愿参与,实事求是、突出重点,与相关规划相衔接”等三项合作原则。合作目标是,落实《泛珠三角区域环境保护合作协议》,逐步完善泛珠三角区域环境保护合作机制,不断提升合作水平,推动泛珠三角区域成为我国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示范区域。

(三)关于主要任务。按照《泛珠三角区域环境保护合作协议》确定的主要合作领域,《专项规划》提出了生态保护,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水环境保护,大气污染防治,环境监测,环境宣教,环境保护科技与产业等七个方面的合作任务。在规划这些任务时,既考虑了改善区域可持续发展能力,维护环境质量与保证人群健康所必须采取的共同行动,也考虑到了未来五、六年内可以开展并有可能取得成效的工作。特别注重从区域协调发展的角度,建立健全区域环境保护合作需要的相关机制,如跨省级行政区河流跨界污染联防联治机制、外来入侵物种联合防范机制、流域生态环境利益共享机制,以及建立泛珠三角区环境监测网络、环保产业合作网络等。这些任务的逐步实施,将有利于不断提升区域环境保护合作水平。

(四)关于保障措施《专项规划》提出了7项保障措施,包括:落实规划实施机构,保障规划实施经费,稳定环境保护合作工作队伍,开展期中评估,进行专项研究,监控污染企业转移,加强与国家及各方环境保护规划的衔接等,这些措施既是必要的,也是通过各方共同努力可以大部分实现的。

五、《专项规划》对各方意见的采纳情况

各方对征求意见稿的意见,5月中旬联络员会议代表提出的意见,以及各方对修改稿反馈的意见,基本上被审议稿采纳,其采纳情况为:

(一)《专项规划》采纳的意见

1、采纳“在环境现状部分增加外来物种入侵之内容”的意见,在《审议稿》“区域环境现状与挑战”中表述为:以微甘菊、大米草、飞机草、水葫芦、一枝黄花等为代表的外来物种入侵危害已成片出现。

2、采纳“增加自愿参与原则”等有关意见,在《审议稿》“合作原则”中表述为:各方本着保护环境的共同愿望,自愿参加规划确定的全部或部分合作项目。

3、采纳关于“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等意见,在《审议稿》“主要合作任务”中表述为:对拟建跨省(自治区)的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相关省(自治区)共同组织编制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规划,并联合向国务院申报,争取纳入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规划。

4、采纳“建立外来入侵物种联合防范工作机制”的意见,在《审议稿》“主要合作任务”中表述为:开展外来入侵物种防治技术合作研究与交流,建立外来入侵物种监控网络和预警机制。采纳“实现生态信息交流与共享”的意见,在《审议稿》“主要合作任务”中表述为:逐步实现生物物种资源信息交流与共享。

5、采纳“开展生态省建设的交流与合作”的意见,在《审议稿》“主要合作任务”中表述为:加强生态省建设的信息沟通和交流合作,共同创新生态省建设的理论、模式与方法,丰富生态省建设的内涵;加强生态保护、生态产业、生态文化、生态人居等方面试点工作的交流。

6、采纳关于“建立生态环境利益共享机制”的意见,在《审议稿》“主要合作任务”中表述为:探索建立流域生态环境利益共享机制。成立专题研究组开展流域生态环境利益共享机制调研,提出以流域生态环境利益共享为基础的生态补偿机制的初步方案。

7、采纳关于“开展海洋环保合作”的意见,在《审议稿》“主要合作任务”中表述为:成立南中国海海洋污染防治协调机构,建立联防联治机制。开展南海海洋环境保护合作。开展南海近岸海域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环境管理技术政策交流合作。相关省(区)开展海洋环境保护地方立法、陆源控制规划及管理控制措施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合作建立近岸海上污染事故、赤潮灾害等情况通报制度。建立海洋环境质量状况通报制度,及时通报本省(区)所辖海域发生的溢油、赤潮灾害及其他海上污染事件等信息。

8、采纳关于“将循环经济单列一条”的意见,在《审议稿》“主要合作任务”中,将“共同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列为七项合作任务之一。采纳关于“开展循环经济立法”等意见,在《审议稿》中表述为: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立法、规划、信息、技术和咨询服务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9、采纳关于“开展大气污染控制研究”的意见,在《审议稿》“主要合作任务”中表述为:开展主要大气污染物长距离输送和转化规律研究,在此基础上制定区域污染控制的对策措施,改善区域整体环境质量。采纳关于“进行脱硫示范项目的实施”的意见,在《审议稿》“主要合作任务”中表述为:推动脱硫示范项目的实施。

10、采纳关于“开展脱氮、汽车尾气污染防治,开展区域酸沉降研究合作”等意见,在《审议稿》“主要合作任务”中分别表述为:开展脱硫脱氮技术交流和设备的研究开发;开展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管理、技术和设备开发研究方面的交流合作;对区域酸沉降等重大区域性环境问题联合开展研究。

11、采纳对“环境宣传教育”的有关意见,在《审议稿》“主要合作任务”中表述为:及时报道区域环境保护合作工作进展情况、跨省(区)共同关注的环境问题,以加强区域环境保护新闻宣传和舆论监督。

12、采纳关于“开展合作机制研究”等意见,在《审议稿》“保障措施”中表述为:开展区域环境保护合作机制研究,保障有关区域环境保护合作规划的科学编制和顺利实施。开展区域产业结构及升级转移与污染控制对策研究,研究产业结构及发展变化趋势对环境保护工作的影响,制定有关应对政策。

13、采纳关于“定期审订合作内容和主要任务进度”的意见,在《审议稿》“保障措施”中表述为:在每年召开的泛珠三角区域环境保护合作联席会议上,有重点地审议本《专项规划》中各主要任务的进展情况,使《专项规划》更具弹性,且更能配合实际需要,以增减合作的内容和方向。

14、采纳了“规划内容如有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现行的法规政策和机制相抵触的,港澳仍采用各自的法规政策和运作方式”的意见。

(二)《专项规划》未采纳的意见

1、未采纳关于“设立跨省级行政区河流水质监测资金”的意见,主要考虑难以解决该项资金的经费来源。

2、未采纳“固体废物环境监管合作”等有关意见。因为在各方共同签署的《泛珠三角区域环境保护合作协议》中,没有关于固体废物环境监管合作的内容,规划目前重点考虑《合作协议》确定的重点领域,今后随着合作的深入,视需要深化或增加有关内容。

3、未采纳关于不列入“生态功能区划、跨省级行政区河流边界水质监控等内容”的意见,因为此两项工作是生态保护和水环境保护合作工作的重点内容。

以上报告,请审议。

谢谢大家!

来源: 泛珠三角合作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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