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要闻 图片 发展观察 新闻跟踪 经济发展 减贫救灾 社会发展 全球招标投标 商务资讯 观察思考 发展报告 数字报告 白皮书 中国之窗 世行在中国
专家专栏 政策解读 宏观经济 区域发展
行业动向
行业规划 金融证券
金融法规
贸易发展 工程项目/ 数据库/周刊 企业发展
国情公报 经济数据 经济名词 采购商
发展要闻  -明年央企或退出地王之争 曝50%房价被中介推高 业务员年薪20万 -中国经济V形走势明显 房价不会明显下跌 明年GDP增速8%以上 -央企28.42亿元损失无法追回 央企领导职务消费受职工监督 -中国鼓励外资以并购方式参与国内企业重组 -发改委:煤化工、维生素C等产业重复建设 停止审批 或行政干预 -中国发布首份反洗钱战略(全文) 2012前建立完善反洗钱体系 -股指期货获得国务院正式批准 中国—东盟自贸区惠及19亿人口 -4万亿近半地方配套资金未到位 中央预算挪用资金追回26.34亿 -政治局通过干部廉洁从政准则 严禁两节期间滥发津贴公款吃喝 -大陆通航台湾的城市将达到31个 避税协议暂未签署系技术原因
首页>>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
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2009 年 12 月 30 日 
字号:    打印本文章 写信给编辑

第二章 友好

第三条 为实现该条约宗旨,缔约各方将努力发展和加强将他们联系在一起的传统、文化和友好历史纽带以及睦邻合作关系,将真诚地履行该条约所规定的义务。缔约各方为进一步增进相互间的了解,将鼓励和促进该地区各国人民之间的接触和交往。

第三章 合作

第四条 缔约各方将促进在经济、社会、技术、科学和行政管理领域的积极合作,以及国际和平、地区稳定等共同理想和愿望以及所有其他共同关心的问题。

第五条 缔约各方将在平等、互不歧视和互利的基础上通过多边和双边方式尽最大的努力实施第四条里的规定。

第六条 缔约各方将共同合作促进地区经济增长,以便为建设一个繁荣、祥和的东南亚社会而进一步奠定基础。为实现这一目标,他们将进一步利用他们的农业和工业,扩大贸易和改善他们的经济基础结构,从而有利于该地区各国人民。这方面,他们将继续探索与其他国家以及与国际组织和该地区之外的其他区域性组织间的密切和有益合作的各种途径。

第七条 为争取社会公正和提高该地区人民的生活水平,缔约各方将加强经济合作。为此,他们还将实施适当的地区性经济发展和互援战略。

第八条 缔约各方尽力在尽可能广泛的领域进行最密切的合作,将以训练人员的方式和通过社会、文化、技术、科学和行政管理领域的研究设施,努力提供相互援助。

第九条 缔约各方将努力促进合作,以加强该地区的和平、和睦与稳定。为此,缔约各方将就国际和地区问题进行定期接触和磋商,以协调立场、行动和政策。

第十条 缔约一方不应以任何方式参加旨在对另一方的政治、经济稳定、主权和领土完整构成威胁的任何活动。

第十一条 缔约各方将根据他们各自的理想和愿望努力加强他们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安全领域的民族活力,努力摆脱外部干涉和内部颠覆活动以维护他们各自的民族特性。

第十二条 缔约各方在争取地区繁荣和安全的过程中,将在自信、自立、互尊、合作和团结的原则基础上努力加强在各个领域的合作,以增强地区活力。上述原则将是建立一个强大和具有活力的东南亚社会的基础。

第四章 和平解决争端

第十三条 缔约各方决心真诚地防止争端发生。一旦出现直接卷入的争端,他们将避免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任何时候都将通过他们之间友好谈判解决此类争端。

第十四条 为通过地区性程序来解决争端,缔约各方将成立一个由部长级代表组成的作为常设机构的高级理事会关注和处理有可能破坏地区和平与和睦的争端或局势。

第十五条 在通过直接谈判无法达成解决的情况下,高级理事会将负责处理争端或局势。它将建议有关争端各方通过斡旋、调停、调查或调解等适当的方式解决争端。高级理事会将参与斡旋,或根据有关争端各方达成的协议,参加调解、调查或调停理事会工作。在必要的时候,高级理事会将提出防止争端或局势恶化的适当措施。

第十六条 除非征得有关争端各方的同意,否则本章的前面一条不适用于解决争端。然而这样不妨碍与争端无关的其他缔约各方为解决争端提供可能的协助。而争端各方应该充分利用这样的协助。

第十七条 本条约并不排除求助于《联合国宪章》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所载的和平解决方式。鼓励与争端有关的缔约各方在采取《联合国宪章》中规定的其他方式之前应首先主动通过和平谈判方式解决争端。

第五章 一般性条款

第十八条 该条约将由印度尼西亚共和国、马来西亚、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和泰王国签署。每一签署国将根据本国宪法程序予以批准。

本条约允许东南亚其他国家加入。

第十九条 本条约将自第五份批准书交存被指定为本条约和批准书或加入书保存者的签字国政府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本条约用缔约各国的官方语言制订,各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该条约的共同文本将是一个经各方核准的英译文本。对共同文本的解释若出现分歧将通过谈判解决。

缔约各方特此在条约上签字并盖章。

一九七六年二月二十四日订于巴厘

 

来源: 新华网
   上一页   1   2  



相关文章:
历次东盟首脑会议
东盟的主要活动
背景资料:《东盟宪章》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盟国家领导人联合宣言——面向和平与繁荣的战略伙伴关系(2003年10月8日)
中国—东盟关于非传统安全领域合作联合宣言(2002年11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盟国家首脑会晤联合声明(1997年12月16日)
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主席新闻公报(1999年11月28日)
中国与东盟国家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议
图片新闻:
曹操墓考古队发现新证据 每年可带来4.2亿经济效益(组图)
南水北调中线调水致汉江下游缺水 后遗症不容忽视
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