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海华:
谢谢高研究员。下面的时间是回答大家的提问。
2009-10-10 10:57:19
北京电视台记者:
我有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刚才提到的多维评价体系,现在有没有一种科学方式帮助青少年建立多维评价体系?第二个问题是关于甲流的疫情,死亡病例是否会对社会心理造成压力?我们如何克服这种影响?目前几个重症病人的情况怎么样?
2009-10-10 10:57:31
高文斌:
高文斌:我回答第一个问题。关于如何建立评价体系,过去和现在多少都会有一个比较现实的看法,我们中国整个的传统,其他方面在国际上的优势逐渐形成,但是有一个优势是一直存在的,就是教育的优势,如何教育和青少年全面的发展,我们有很多传统的积淀。随着国家在教育方面的投入,对于青少年,有更多的机会支持多维度的知识和他们技能的培养,实际上有很好的支撑。举两个例子,一是培养科学素养的问题上,青少年很多科学素养其实都可以在校内和校外完成的,是怎么把这些引入到评价体系?这可能直接引导他们愿不愿花精力,学校愿不愿意花精力培养学生这方面的素质。很多的家长花了大量的时间愿意陪伴儿童,但是陪伴儿童干什么呢?业余时间仍然在陪伴他学习。这不是说不必要,而是说家长在陪伴青少年学习的同时也陪伴他做其他的事情。
我举一个很简单的例子,他说他的孩子经常干一些没用的事,和他的谈话都是没有意义的,他举一个例子,从他开车出门的时候,我孩子就会说,你看保安今天站得又不好,他说这跟你有什么关系?出门以后,说今天北京的空气也不好,家长很气愤,这又没有意义。我说什么有意义?他说班里谁又得奖了,他在班是什么样的,最近参加了什么样的项目,这是比较意义的。大家可以看到,如果话题都集中在他认为比较有意义的问题上,这个小孩别说多维度,一个维度都是非常非常窄。其实家长只要稍稍调整多维度的评价,一个孩子主体教育空间其实是打开了大部分。我相信在家长、学校的引导下,也会有更多的改善。
2009-10-10 10:57:57
邓海华:
大家对甲型H1N1流感的问题都比较关注。大家知道,今年4月份下旬疫情发生以来,党和政府都非常重视,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和统一部署下,应对甲型H1N1流感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和各地、各部门按照统一的决策部署,从我们国家的国情出发,科学研判疫情,制定防控策略,并且不断地调整防控策略,采取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目前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得到了国内广大群众的认可和国际社会的好评。
2009-10-10 10:59:37
邓海华:
截止到10月9日,我国内地31个省份共确诊甲型H1N1流感病例22830例,已经治愈20194例,其中9月份以来比较快,9月份一个月确诊病例1.7万多例。目前重症病例13例,已经治愈了9例,还有几例继续在定点医院集中救治。西藏报告了一例死亡病例,也是内地报告的甲型H1N1流感首例死亡病例。从目前的形势来看,我们国家的甲型H1N1流感疫情正在从东部向西部,从南方向北方,从城市向农村蔓延,当然大部分的病例都是很轻的。专家认为,随着天气逐渐转冷,包括我们国庆长假结束以后,大量人口要返回到他学习工作岗位上,出现大量的聚集性疫情爆发可能性很大,并且重症病例和死亡病例也会不断的出现,疫情防控的形势还是比较严峻的。
2009-10-10 11:01:52
邓海华:
针对目前的防控形势,卫生部在国庆长假期间召开了全国卫生系统的电视电话会议,对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进行了再部署、再安排,要求各地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健全机制,继续坚持我们的防控策略,也就是强化预防措施,严控社区的传播,加强重症救治,减少疫情的危害。重点是要加强重症病例的发现和救治,加强疫情的监测,减少重症和死亡病例,最大限度地减少疫情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危害,最大限度地降低疫情对社会生产生活秩序的影响。总结起来讲,一是医疗救治,这是下一阶段的重点,要减低疫情带来的危害,做好重症病例的早发现、早诊治的工作。二是在疫情防控方面,要重点加强流感疫情的监测,加强疫苗的接种,防止聚集性疫情的爆发,尤其要防止学校聚集性疫情的爆发。
2009-10-10 11:05:09
邓海华:
说到疫苗的接种,前一段时间媒体对这个比较关注,在一些网站和论坛里出现了一些传言和不实的消息,有必要澄清一下。我国现阶段国内企业生产的甲型H1N1疫苗全部由国家统一收储,市场上是不能流通的,目前我们国家也没有接受进口的甲型H1N1流感疫苗。截止到目前,全国已经累计有30多万人接种的甲型H1N1流感疫苗,一共报告了150多例疑似预防接种的异常反应,目前情况看,大多数报告的异常反应都是轻型的反应,主要表现为局部的红肿、疼痛,另外有些还表现为发热、呕吐、乏力等症状。总体来看,甲型H1N1流感疫苗的接种工作开展得比较顺利,希望今后媒体在开展甲型H1N1流感防控报道的时候,一定要多跟我们卫生主管部门多联系,从权威部门获得信息,不要报道那些道听途说的不实的消息,以免影响我们整个防控工作的开展,产生不良的负面效果。
2009-10-10 11:07:50
新京报记者:
我有两个问题,关于青少年上网的。现在在各地出现了一些医疗机构,现在出现这样一种情况的原因是什么?卫生部角度来说,怎么样来监管?第二是关于网瘾的标准,请卫生部出台的正在做的网瘾的标准是什么样的情况,现在实施到什么样的程度了?
2009-10-10 11:09:24
孔灵芝:
关于网瘾诊断标准的问题,实际上目前国际和国内都没有明确地将上网所谓的网瘾作为独立的精神障碍的诊断。这是一个正在研究的问题,我国现在也在研究之中,没有把它作为精神障碍的特有诊断。但是在解决遇到一些有问题的人,在解决问题的时候,各国包括国内都是采取对症治疗的办法,比如一些有问题的孩子或者成年人,本身就有焦虑、抑郁或者情感冲动的障碍或者问题,主要是有针对性地对这些症状进行治疗,按照精神病学的诊断方法,对于临床的症状进行对症治疗。
第二个问题,关于前一段时间电击的问题,据了解这并不是一个医疗机构,应该本着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由工商部门注册的,应该由工商部门进行管理。如果这里面涉及到了非法营业,应该按照这个进行管理,如果涉及到对青少年的人身攻击和伤害,就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条款进行管理,如果涉及到了扩大宣传等等问题,应该按照广告法或者其他的法律进行管理。
2009-10-10 11:10:11
记者:
关于健康上网的问题,社会都普通关注,同时很多的概念大家并不是很清晰,刚才谈到一些儿童上网过度和病理状态怎么样区分,不同的人应该实施怎么样的干预,家庭和社会对这个问题很迷惑。应该怎么样区分,请专家进行解答。
2009-10-10 11:11:43
高文斌:
我们刚才一直在强调多维度的评价体系和生活方式问题,首先理解为干预的问题,长期以来形成的思维方式,一定要把这件事定义为病,不是病,是病与非病的问题。包括刚才提到的很多问题的判断,他更多地使用了这样一个概念来描述,就是避免我们经常说的“一刀切”的问题,刚才前面也提到,我们对于青少年的成长有什么期望,希望他是一个怎么样的成长,但是我们达不到所希望那样长大的同时,我们就找原因,而且找一个原因,生活当中很多病人的思维方式也是这样的,这个孩子为什么不是那样长大的,他为什么不能学习好,身体棒,长得最漂亮,是学校的干部,人见人爱,将来一毕业就是最好的,为什么不这样长?原因就是不可能每个孩子都这样长。但是如果我们不是这样理解的话,一定要给它找一个理由,网络的问题似乎占了解释权重越来越大,但实际上他们平静的理解,也许网络起了作用,但是我们并不是反对或者一点都不提倡青少年上网,尤其是家长存在这种想法。我前面已经讲到,早期上网的时候,一定要做好,对于互联网三方面的工作,第一是说明,无论是老师还是家长,一定要跟孩子讲清楚,他上的机器是干吗的。很多学校和我们了解的青少年他在回忆他自己上网的时候,都会提到是把电脑或者互联网当成学习机介绍给孩子,如果当成学习机送给青少年的话,一旦发现它不仅仅是学习机的时候,他首先抛弃的功能恰恰是学习机,这是青少年的思维方式决定的,感觉你是骗我的。你在给孩子任何东西的时候,都有一个陪伴的过程,我们送给他其他的礼物、其他的玩具,你带他玩儿过山车都需要陪他嘛,青少年接触互联网初期的时候,家长一定要陪伴孩子,跟他打游戏都行,这个陪伴不是长期的,因为用不了多久你就打不过他了,陪伴是非常必要的。另外,一定要在孩子的使用过程当中做好指导,很多家长提出来,我们不如青少年了解这个东西,不能指导他,这个话题站不住脚,我们在对于你的儿童使用的工具,家长不能做任何指导的情况下,你可以不送他。你不会送给你小孩一辆汽车吧。互联网基本的使用和互联网可能会有什么,你接触一个小时可能就了解很多了。我们曾经也做了很多资料,也通过很多渠道做系统的指导。
2009-10-10 11:12:30
孔灵芝:
关于网上所谓的1.6亿的精神障碍的问题。我们大家知道,精神障碍实际上是比较笼统的称呼。这个精神障碍可以分成三大类,一大类是重症的精神障碍,还有一种是一般的精神障碍,另外还有心理问题。重症的精神障碍,像精神分裂症等等,这个发病率在1%左右,大概1600万,这种精神障碍,根据专家大目前的研究发现,这个发病率是不受社会经济发展条件和以家庭的贫富差距、生活的环境影响,相对来讲,1%的患病率,国际国内都一般在这样的水平。这是指重性的精神障碍。其他一些是一般的精神障碍和常见的心理问题。一般的精神障碍,比如说焦虑,并不是说我们有1.6亿的精神病人或疯子,不是这样的。比如说常见的病人,其实我们一生中每个人都会遇到,有的可能是过渡性的,有一些是阶段性的,所以要把类别分清楚,不是1.6亿都是有放火有暴力倾向的人。
2009-10-10 11:13:46
新华社记者:
最近纷纷报道乙肝病毒携带者办理健康证,食品加工行业的要求,请问卫生部对此的态度是什么?
2009-10-10 11:14:50
邓海华: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四章第三十四条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其中,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不包括乙型病毒性肝炎,也就是说,法律法规没有禁止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因此,在食品从业人员专项健康体检中,不宜再设定乙型病毒性肝炎有关体检项目。
2009-10-10 11: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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