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安排中,由于《公务员法》的实施时间较短,配套的公务员权力限制和激励保障的法规还没有建立或不够成熟,现行的与公务员权利保障相关的制度运行相对独立与封闭,使我国公务员目前享受的福利和保障实际上是一种“国家保障”。
在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并不是每一个社会成员普遍享受的情形下,“国家保障”的稳定性虽然也有利于吸引人才,但它也由此强化了人们的“官本位”思想,使公务员流动困难。特别是在公务员退出的外部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难以有效疏导官员“独木桥”的拥挤现象,形成有利于各类公务员合理流动的进入和退出机制。
应该说,公务员制度在规范公务员行为的同时,也由此不自觉地扩大和强化了公务员的某些特权,在公务员独立分享职业稳定的“红利”时,也容易成为“众矢之的”。当然,公务员队伍需要稳定,公务员个体也需要获得职业发展的空间,但不能以阻断公众平等拥有的社会保障权利和践踏社会公平为代价。
改变公务员一考定终生的职业模式
抚平社会的裂痕,一要改变产生“官二代”的土壤和条件,建立和完善公务员的退出机制,改变公务员一考定终生的职业模式,探索领导干部“单方退出”机制和任期退出制度。二要建立起鼓励优秀青年投身产业的政策环境和文化氛围,从而帮助他们理性地建立起稳定的职业预期,选择好自己的职业,保证在起跑点平等的前提下来谈结果的差异。三要重视收入分配公平问题,重点解决不同社会群体公平享受社会保障的机会。在当前,消除社会“仇富、仇官”的心态,就是要割断公权力与市场的交易,还市场一片朗朗的晴空!
“仇富、仇官”的社会心态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我们的领导干部对此心安理得、麻木不仁和缺乏起码的反思和警惕。当然,一个聪明的民族应该在理性地思考每个阶层的责任上,在公平和民主制度的建设中去寻求解决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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