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
主持人:
我想问您这个压力,刚才我们说到,在《食品安全法》里面涉及到虚假广告,演员做这个广告,他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在这个侯耀华所代言的10则广告里面,他是不是要承担一些法律责任?
李方午:
这个法律责任,刚才王教授已经说过,《食品安全法》说到的是承担民事的赔偿,也就是民事连带的责任,这种责任需要消费者在受到虚假广告的误导以后,造成了损害,要向法院提出,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依据《食品安全法》来进行判决。
主持人:
那如果像刚才侯耀华他涉及到的10则多是药品还有保健用品,这些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李方午:
应该说我们10则广告中一共有6个是保健食品,1个是食品,保健食品和食品实际上大范围的都是我们现在讲的食品,也就是说有7个产品都是食品,2个是药品,1个是医疗器械。
主持人:
那涉及到的食品的这些广告,也就是说他要承担法律责任。
李方午:
对,如果他造成了消费者的损害,因为《食品安全法》是这样规定的。
主持人:
好的,谢谢李主任。再回到演播室,王教授刚才说了,当10个虚假广告里面大部分是食品广告,如果说这些广告没有造成消费者的一些权利的受损,他要不要承担法律责任?
王锡锌:
《食品安全法》所规定的所谓的连带责任,主要是指虚假广告所涉及到的产品,如果造成对消费者的侵权,比如说吃了以后,可能导致身体引发一些问题,这时候导致侵权,我们说是一个连带责任问题,如果没有引发这些问题的话,本来剩下的责任应该是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如果你代言虚假广告,如果说在法律上规定了广告的这些发布者、经营者,以及广告代言人,如果有责任的话才可以。但是很不幸,到目前为止,对于广告代言人要承担何种行政执法上的责任,现在在目前的法律中,其实依然是一个空白。
主持人:
刚才我们特别强调,在《食品安全法》里面规定,广告代言人是要承担连带的法律责任的,如果是药品呢?他们要不要承担?
王锡锌:
药品以及保健食品,都有专门的关于广告审查的一些规定,分别是主要是由药监部门,有的是由药监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来联合发布的。在这些里面,我今天仔细地查阅了这些法律责任的条款,基本上对于广告代言的个人其实是没有相应的法律责任追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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